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机制的探索与构建
唱鉴豪
沈阳师范大学
摘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仲裁有着相对的优势。然而,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尚未给予明确确认,大大限制了该理论的发展和相关制度的构建。本文从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理论基础出发,探讨了应用仲裁所具有的意思自治性、专业性及保密性等优势。同时,本文对粤港澳大湾区的知识产权纠纷应用仲裁的先进经验进行剖析,以期对沈阳市知产领域纠纷的仲裁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为此,我国应该积极地探索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应用仲裁的理论路径和相关机制的构建,并在线上仲裁机制、仲裁组织管理和仲裁同司法的有效衔接等多个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进行协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适时地推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制度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可仲裁性;仲裁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仲裁作为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国际经济交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已成为国家重大战略方向之一,也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政策趋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加快实施,使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空前提升,知识产权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跃居世界首位并保持领先地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以下称《仲裁法修订稿》)于2021年由司法部发布,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仲裁制度的新发展。机遇中也蕴含着新挑战,一方面,随着自贸试验区的设立以及我国对自由贸易的探索,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相关制度也亟待与国际接轨。进而推动我国的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贸易纳入到世贸的规则体系内,促进我国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仲裁作为一种传统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也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一方面,现行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相关规定尚未足够明确;另一方面,传统的观念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更愿意靠诉讼强化其权利人身份。[][2]故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价值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因此,有必要对应用仲裁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性进行重新考量,并对其采取积极地改革举措,以消除开展知识产权纠纷的各种政策上和体系上的障碍,并积极地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新发展道路。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理论
近几年来,在理论和实务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应用仲裁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所引发的争议也愈加突出。但是,应用仲裁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首要考虑的就是它的可仲裁性问题,可仲裁性一般指可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的纠纷范围。可仲裁性是仲裁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超出仲裁范围进行审理与裁决,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不予执行的严重后果。[][3]可仲裁性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同时也受到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内容的限制。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4],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该约定的仲裁事项会被视为无效。同时,在仲裁实践中若当事人对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提出异议,仲裁庭必须优先对该异议做出裁决。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仲裁制度的立法与实践,仲裁制度适用于何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存在着不同的定义与处理方式。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来说,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体系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一是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复杂性与技术性,而法官多缺乏复合型背景,专业性有待提高;二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负担较重;三是司法存在涉技术秘密案件审理中的二次泄密问题。[][5]以上现行诉讼程序的不足之处,恰恰却是知识产权仲裁的优势所在,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仲裁意思自治兼具专业性
仲裁员通常由各个行业及不同领域的专家、教授等专业人员组成,这些仲裁员不但理论基础扎实,而且实践经验也非常丰富。同时,其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同本行业特定情况和商业惯例等方面相结合,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评判,使其审判思维与商业思维更为接近,也更容易得到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同时,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方式中的仲裁员一般都拥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即由知识产权行业与法律专业相结合的复合型专家来处理相关纠纷,使得裁定结果更具权威性和公平性。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通过灵活协商,从而实现仲裁程序的简化、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对仲裁员的选取以及是否采用书面审理等,上述内容都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体现,而仲裁机构的公正与否往往直接受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影响,故当事人采取仲裁形式可以对仲裁机构进行一种无形的监督,从而进一步保障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二)仲裁效率性兼具经济性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频发,其中最突出就是企业的维权成本过高以及诉讼周期太长的问题。例如,在专利许可诉讼中,如果纠纷的解决过程过于漫长,就有可能会导致专利的有效性面临灭失的风险,而仲裁方式就可以在短时间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案件也不会受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一裁终局,极大的提高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效率。同时,由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存在二审和再审的情况。与传统的诉讼相比,仲裁的的收取费用更低,纠纷标的额越大,仲裁收取的费用的比例也会相应地降低。故仲裁具有高效率性兼具经济性。
(三)仲裁保密性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6],根据该条仲裁不公开原则,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该项制度对于保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信誉意义非凡。人民法院诉讼方式的开庭审理以及裁判文书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予以不公开外,均采用公开的方式,故在涉及商业秘密案件中,容易导致其商业秘密泄密,从而让竞争对手获得精准可靠的商业秘密信息,这在当今的商事活动中,对企业而言往往是致命的。例如,在热门电影、电视剧、畅销书以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竞争中,其价格、费率以及合约期限等都属于非常敏感的商业秘密。因此,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对具有重要商业机密的知识产权案件应优先考虑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以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经验借鉴
2020年12月17号,中德(沈阳)高级设备产业园区内,沈阳知识产权仲裁院正式设立。新设立的沈阳知识产权仲裁院,将进一步推动中沈阳市知识产权仲裁保护制度走向国际化、多元化和专业化,是辽宁省加强对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力举措。从国内来看,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仲裁方面成果斐然。香港立法会相关法律,使得香港将其在商业仲裁方面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扩展到知识产权方面;澳门以“中国和葡语国家的商贸争议仲裁中心”为目标,寻找差异化的竞争优势;而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在知识产权仲裁员队伍建设、网络仲裁及仲裁宣传与推广等领域也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香港知识产权仲裁实践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予以明确的法律保障,从而使香港仲裁行业在民商事方面的优势扩展到了知识产权纠纷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6年3月成立了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小组,该小组由30位资深知识产权界的专家组成。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内地之间就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已达成一致意见,即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大陆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和2013年《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7]上述文件的颁布施行,代表着香港、内地和澳门之间可以互相之间执行仲裁裁决,并为三地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以推动香港与内地及澳门之间的仲裁合作,进一步提升了香港作为区域性商事纠纷的仲裁中心的主体地位。
(二)澳门知识产权仲裁实践
随着1996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部仲裁法《自愿仲裁法》的正式颁布施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仲裁事业开启了一个新的里程碑,从此结束了无仲裁法的历史。而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2019年又通过了最新版本的《仲裁法》,新《仲裁法》于第47条新增了“保密义务”,第80条引入了透明度原则。正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而澳门新《仲裁法》对仲裁保密性问题予以重视,这也是适应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问题的客观需要。展望未来,澳门仲裁法律制度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强化,进一步增强澳门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三)广东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经验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是广州市政府于2017年1月印发的,其中,明确提出要在南沙自由贸易区内建立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具有国际水准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广州仲裁委员会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已有大量经验,2019年,我国全年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案件累计1700余件,其中广州仲裁委受理的案件达197件,超过总量的10%,受案标的高达1.05亿元。[][8]广州仲裁委领衔制订了“广州标准”,将包括线上仲裁的技术规则和实施指南等内容纳入到该标准,使其在ODR机制中获得更大的发言权。同时,广州仲裁委对未达成调解的当事人引导其采取仲裁方式进行纠纷的解决,从而实现诉讼手段与仲裁方式的分流。
四、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基本路径
(一)在线仲裁机制建设可提质增效
目前,我国有上百个仲裁机构,每个仲裁机构的案件来源总体呈现出区域性特征。传统的财产因其特殊性而仲裁机构的选取仅被局限于财产所在地,因此,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可以寻找到对彼此都认可的仲裁地。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非实体性,其可以超越传统财产所在地的地域限制,而适用于国内外所有主体。目前,沈阳市已经被列入了“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地区。下一步,沈阳市将围绕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为目标,充分发挥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一站式”保障平台,进一步完善行政、司法、社会三方面的联动保护机制。促进社会调解以及仲裁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于此同时,建立和完善线上仲裁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线上和解、线上庭审和云平台取证等服务,使案件从立案到判决都能在线上进行。要切实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与质量,充分发挥“全链条”的知识产权保护功能,促进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保障,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质增效。
(二)完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管理
不管是对仲裁组织的内部管理,还是行政主管机关或仲裁协会的外部管理,亦或是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都不得违背其意思自治原则,否则就会使仲裁权的制约机制产生重大破坏。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发展离不开宽松的政策环境和仲裁机构科学的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对仲裁机构的定位不明确,而且不同地区之间的仲裁机构管理体制也不尽相同。再加上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对仲裁机构的过度干涉,导致其独立性和自主性都不足,这对仲裁机构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应当给仲裁机构以独立的主体地位,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其主体地位,同时在仲裁机构的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给予其一定的自主决策权。
(三)完善仲裁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就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而仲裁作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一种典型的争议替代性解决途径,在民商事纠纷中的应用与发展十分广泛。尽管我国的仲裁制度建立以来已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仲裁制度发展,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的司法机关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在北京、广州等地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案件的分类、管辖以及司法资源等进行了合理的分配,同时也在部分区域尝试开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合一”的试点,使司法为权利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救济。仲裁与司法的衔接机制应该是“和而不同”的形态,即保证仲裁本身的优势和特点的基础上,吸纳并利用司法的强制力,保证制裁裁决的顺利实现。如果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无法仅凭仲裁机构自己的力量来处理的情形,此时,就应按照有关的程序,向法院及时申请援助。针对司法和仲裁两者的不同特征,对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和诉讼机制进行不断地优化,既减少了两者之间的不协调部分,同时又兼顾了仲裁的效率和公平。
五、结语
面对日益增加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传统的诉讼方式因其自身的缺陷以及局限性而备受关注。粤港澳地区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方面成果斐然。沈阳市在学习粤港澳大湾区的经验时,应充分发挥仲裁员的专业性、国际性的优势,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保障和引导。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如人工智能化及大数据可视化分析等新兴技术的迭代升级,网络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优势也逐渐显现,但是,我们也要高度注意到在网络仲裁应用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应在实践层面不断完善仲裁制度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机制,以及对知识产权仲裁的范围进行扩展,不断增强仲裁的纠纷解决能力,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供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1]申长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奋力开创知识[R].产权强国建设新局面:工作报告.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月。
[2]陈郁婷,周延.跨国专利侵权诉讼之管理[M].中国台湾:元照出版社.2007:6.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第274条规定:仲裁机构(包括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就无权仲裁的事项作出的裁决,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
[4]《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法律服务业概况.hppt://hong-kong-ecomony-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7]张惠彬,何易平.大湾区知识产权仲裁实践及其对成渝地区的启示张惠彬.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23(1):92-93.
[8]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简介[EB/OL].(2020-04-22)[2023-11-01].hppts://www.gzac.org/zscqzcy111/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