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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驱动的“数字孪生”: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隐性威胁与应对策略

作者

胡瑶 戴鹃

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湖南 株洲,412007

【摘要】 “数字孪生”技术的崛起,为众多领域如城市管理、工业制造、医疗健康等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精确虚拟模型和强大预测能力,其海量且详尽的数据支撑,显著提升了决策效率与精确度。在大数据与数字孪生技术深度融合并快速发展的浪潮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个人数据的大规模收集、处理与分析,虽为商业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潜力,但同时也使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安全及自由选择等基本权益面临着潜在风险。数字孪生技术虽能为社会创造巨大价值,但其潜在的隐性风险与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框架下,如何巧妙平衡技术创新与个体权益保护,已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

一、大数据与数字孪生技术的理论认知

数字孪生(Digital Twin)的概念源远流长,其起源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彼时,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与美国空军研究实验室在航天器的设计与研发探索中,率先萌生了数字孪生的初步构想。这一创新旨在利用虚拟模型来大幅降低实体产品模拟所需的高额成本。直至2002年,密歇根大学的Michael Grieves教授正式且明确地提出了数字孪生的概念,将其界定为:一种通过创建物理实体或系统的虚拟副本,实现虚拟与现实世界之间实时数据交互和反馈的技术。[1]它通过集成传感器数据、物理模型、历史运行数据等多种信息,构建出一个与物理实体相对应的虚拟模型,能够实时反映物理实体的状态和行为。[ 基金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困境及破解》(S202311535028)]数字孪生是一个超越实体界限的概念,它代表着一个或多个关键且相互依存的装备系统的精准数字镜像或映射体系。

数字孪生的应用历程,早期主要聚焦于航天与航空领域,特别是在飞行器的设计与研发阶段。近年来,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孪生技术逐渐跃升为各行业的研究焦点。数字孪生通过将物理实体及其行为映射到虚拟空间,实现实时监控和优化,广泛应用于虚拟样机、数字孪生车间、智慧工厂、智能交通、医疗健康等领域,推动了生产、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随着技术进步,数字孪生的应用将进一步拓宽,尤其在智能家居、医疗健康、智慧城市等领域,数字孪生技术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个性化和智能化的服务。例如,数字孪生可以实时监控消费者的健康状况或家居设备,为其提供精准的服务和预防措施。

然而,随着数字孪生技术的广泛渗透,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正面临着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在数据隐私与信息安全防护层面显得尤为严峻。数字孪生技术的深度应用高度仰赖消费者的大量敏感数据,诸如个人健康状况、消费偏好模式等。这些数据若未得到周密的保护与管理,极易引发隐私泄露的危机,甚至面临被恶意滥用的风险。更为棘手的是,个性化推荐算法与自动化决策机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用户体验与效率,但也可能在无形中侵蚀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导致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自主选择的权利。这种潜在的威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基础,更可能对整个数字孪生技术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构成深远的负面冲击。数字孪生技术的未来发展与应用,需在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的前提下,探索一条更为和谐、稳健且可持续的发展路径。

二、数字孪生技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潜在隐忧

(一)消费者隐私泄露风险与数据安全防线问题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代语境下,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议题已晋升为全球范围内亟需正视的战略议题。特别是在数字孪生技术日益普及与深化应用的背景下,这一挑战变得尤为复杂且迫切。数字孪生技术,以其对实体世界、环境及消费者行为模式的精细虚拟映射,实现了对个体行为预测的精微把控与个性化服务的极致定制。然而,这一技术虽在服务体验与运营效率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却同时触发了深层次的隐私与安全考量,尤其是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可能面临被过度攫取、滥用甚至非法外泄的严峻局面,对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与挑战。

数字孪生技术的精髓,在于其通过精密的数据采集与建模技术,构建出与现实世界中的物体、系统或个体精准对应的虚拟镜像。在消费者层面,这一技术依赖于各类传感器、智能设备及在线行为追踪等手段,广泛搜集消费者的详尽个人数据。这些数据范畴广泛,从基本的身份信息、消费历史、购物偏好、地理位置信息,到更为私密的内容,如健康状况、生活习惯、情绪状态等,均涵盖在内。举例来说,以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及健康监测装置为代表的物联网产品,持续不断地捕捉消费者的行为特征与生理征象,通过数字孪生技术生成高度精确的消费者虚拟形象。诚然,此类详尽数据的汇集为打造个性化、专属化的服务体验铺设了坚实基础。然而,与之并行的是隐私保护领域的严峻考验。若消费者未能充分意识到自身行为与生理数据正被记录,且这些数据可能被用于跨平台的数据挖掘与商业应用,便极易陷入信息被过度采集与滥用的漩涡之中。

数字孪生技术在推动企业创新边界与优化服务体验的同时,也悄然揭开了数据安全领域的隐忧面纱。该技术根植于大规模实时数据的流动与存储,这一特性显著加剧了数据泄露与滥用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在消费者数据的存储与传输环节,若企业的安全防线不够坚固,便可能导致数据外泄,进而将消费者推向隐私泄露的深渊。首要问题在于,数字孪生技术处理与存储的海量个人数据,主要依赖于云存储与分布式系统。这些数据中心一旦成为黑客攻击的靶心,或是遭遇技术层面的疏漏,消费者的个人数据便可能面临非法获取或篡改的厄运。譬如,黑客通过渗透云端数据库,不仅能够窃取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更能触及到其健康状况、消费偏好等深层隐私,从而严重威胁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此外,数字孪生技术所生成的虚拟模型同样潜藏着泄露风险。一旦这些包含个人隐私信息的虚拟副本被非法访问,或是数据存储的屏障被攻击者突破,消费者的隐私便如同置于光天化日之下。更为严重的是,虚拟模型因其高度的精准度与详尽性,一旦数据泄露,所造成的损害将更为深远。

(二)知情权实现的制度梗阻:透明度缺失的双重维度

平台与互联网企业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广泛搜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行为数据,并以此为基础精准推送个性化广告、智能推荐商品与服务,这一模式已成为它们谋取商业利益的重要途径。表面上,这种数据驱动的个性化服务似乎极大地提升了消费者的体验与满意度,然而,在这光鲜亮丽的背后,却潜藏着不容忽视的知情权缺失的阴影。[4]尤其在数字孪生技术广泛应用的新阶段,消费者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所面临的知情权困境更是被进一步放大,亟需我们深入剖析并寻求有效的解决之道。

随着数字孪生技术的广泛渗透,消费者的海量行为数据被实时捕捉,并经由精密的虚拟模型进行深度个性化的处理与分析。这一数据收集的过程往往是在隐私条款或服务协议的掩护下悄然展开的,这些协议往往冗长复杂,犹如迷宫般难以捉摸。许多应用程序在用户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时,并未能清晰、直观地揭示所采集数据的具体范畴、数据的运用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共享详情。这种信息的隐蔽性构筑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使得消费者难以获得真正的知情权,无法全面洞悉自身数据被收集、处理及分享的全貌,从而在数字世界中处于一种被动与盲目的状态。这些虚拟模型的运用远远超出了消费者的常规认知边界,所有这些信息都在无形中被汇聚到了庞大的数据海洋中,但这一数据整合与利用的过程往往并未得到充分的透明化披露,消费者对此知之甚少。

在数据收集的起始阶段,隐私条款往往未能清晰、明确地阐述数据收集的具体目的与方式,为后续的数据处理与共享环节埋下了诸多不确定性。以数字孪生技术为典型例证,消费者跨越多个平台留下的数据足迹被整合成精细的虚拟模型,这些模型在多样化的应用场景中被频繁调用、广泛流通,甚至可能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被转让给第三方。然而,围绕这些数据共享与传递的过程,往往缺乏必要的透明度,消费者如同置身于迷雾之中,难以洞察自己数据的流转详情,包括数据在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具体形态被利用或传递给哪些第三方实体。这种信息的不透明性,使得消费者在数据生态中的知情权与掌控力大打折扣。鉴于隐私条款的隐匿性、数据处理流程的错综复杂,以及透明度机制的严重缺失,消费者实际上被置于了一个极为不利的决策环境中。透明度机制的匮乏,不仅让消费者对个人数据的流向与用途一无所知,还严重阻碍了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正当权益。即便消费者希望撤回数据授权或请求删除数据,众多平台却未能提供清晰、简便的操作指引,使得消费者在数据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处于信息的“盲区”。

(三)行为操控风险与自主权在数字织网中受限

数字孪生技术凭借其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深入挖掘广泛的消费者数据,从而实现高度精准的个性化服务定制。这一技术使平台得以依据消费者的独特行为习惯、偏好及需求,精心推送定制化的广告、产品推荐,甚至细致地调整搜索排名与展示内容,以最大化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然而,在这一进程中,数字孪生技术所引发的行为操控风险以及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潜在削弱,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容忽视的隐忧。[5]

数字孪生技术凭借其强大的能力,不仅使精准商品推荐成为可能,还允许通过高度精细的算法巧妙地设计出“消费陷阱”。然而,这一机制在某些情境下可能界限不明,趋向于诱导消费者作出他们原本可能不会的选择,构成了一种潜在的、不易察觉的隐性操控。这些隐蔽的操控策略不仅侵蚀了消费者的理性判断能力,还使他们不可避免地落入平台精心布设的“消费陷阱”,显著提升了非理性消费的风险,严重削弱了消费者的自主决策权。这一系列行为的根源,在于数字孪生技术利用海量消费者数据,精心雕琢出高度仿真的虚拟消费者模型。该模型以其无与伦比的精准度,深刻洞悉消费者的内心世界与行为模式,进而成为驱动消费模式操纵与决策干预的强大引擎。这不仅触及了道德与隐私的敏感地带,也引发了对于技术进步与人类自主权之间平衡的深刻反思。

举例来说,在购物平台的场景中,消费者往往频繁地接收到针对某一类商品的精准推荐。尽管这些推荐看似与消费者的兴趣紧密相关,且能带来一定程度的便利,但它们实际上在无形中大大收窄了消费者的选择视野,将消费者认知禁锢在“信息茧房”中。平台通过精心设计的推送策略,不断引导消费者的注意力,使其在不完全意识到的情况下,更倾向于接受平台的推荐,而忽视了市场上其他同样优质或更符合其长远需求的选择。这种高度定制化的推送模式,虽然表面上提升了用户体验的便捷性,但长远来看,却可能导致消费者逐渐丧失对消费决策的主导权,进而削弱其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能力。这一趋势不仅关乎个人自由与决策权的维护,也深刻影响着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与消费者信任体系的稳固。此外,消费者还面临着过度消费这一严峻风险。平台凭借数字孪生技术精心策划的个性化广告攻势,极易将消费者拖入“信息过载”的漩涡之中。源源不断的广告推送与产品推介,巧妙地营造出一种虚幻的“需求氛围”,诱导消费者在非理性状态下做出冲动消费的决策。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的理性防线往往被悄然瓦解,不由自主地落入平台精心铺设的消费“迷网”。这不仅揭示了技术进步在塑造消费行为方面的双刃剑效应,也迫切呼唤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自主决策能力维护的更高层次关注。

(四)公平性与非歧视原则在数字孪生中的考量

技术浪潮翻涌之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已跃升为驱动市场前行的中坚力量,虽携带着便捷与创新的光辉,却也暗藏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潜在风险。平台凭借精密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向消费者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与定价策略,但这一进程也为不公平竞争、价格歧视乃至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开辟了路径。鉴于此,如何在数字孪生的实践应用中坚守公平性与非歧视原则,确保大数据技术不被滥用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已成为一个亟待正视并解决的重大挑战。

在大数据的强势驱动下,平台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市场中构筑起坚固的壁垒,有效限制了竞争者的涉足,从而稳固地占据了市场垄断地位。这一现象在头部平台中尤为显著,它们通过构建数据壁垒、运用算法优势或掌控关键资源等多种策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然而,这种市场格局的固化,却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具体而言,当某一平台成功垄断市场后,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将大幅缩减,消费成本则相应攀升。这是因为,垄断平台往往能够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合理的定价策略,如设定高昂的垄断价格,以攫取超额利润。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维护其市场地位,这些平台还会采取种种手段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进一步压缩了市场的多样性。这一系列行为,无疑严重制约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消费自由。在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优质、低价的服务和产品,其权益和利益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随着大数据技术与先进算法的广泛应用,平台上的定价机制正日益趋向灵活化与差异化,具体表现为个性化定价与动态定价的兴起。针对不同用户群体乃至个体,平台能够实施量身定制的定价方案,即所谓的“个性定价”,亦即“算法定价”。[6]这种高度精细化的营销策略,无疑增强了平台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与影响力,促进了精准营销的实现。然而,其背后也潜藏着不容忽视的公平性挑战与隐性风险。算法定价可能无意中加剧了价格歧视,使得相同商品或服务在不同消费者间呈现差异化定价。动态定价的本质在于,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及消费者需求波动的实时情况,灵活调整价格。在理想状态下,这种做法能够准确反映市场的真实供需状况,对消费者而言具有一定的公平性。但当平台借助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对消费者进行深度分析与精准画像后,问题便悄然浮现。具体而言,平台可能会依据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历史购买习惯等个性化特征,来设定不同的价格,导致同一商品或服务在不同消费者间呈现出“同物不同价”的现象。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还可能使部分消费者因未获得“优惠”待遇而承担更高的成本。对于平台的长期用户而言,他们更易成为受害者——即长期消费者往往被收取更高的价格,而新用户则能享受到更多的优惠与折扣。[7]这种基于消费者个人特征进行的价格歧视,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与权益。

三、数字孪生技术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之构建

(一)制度基石:强化新时代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尽管我国已在《民法典》、《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体系中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但在实践执行与法律规制层面,仍遭遇了诸多难题与挑战。[8]尤为突出的是,违法成本低廉与法律威慑效力不足的问题,这直接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成效,使其未能充分满足社会期待。因此,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构建并强化一个更加坚实的数据权益保护法律框架显得尤为重要。

在致力于完善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数据权益保护体系之际,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数据权益所蕴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一特性使得传统法律框架在短期内难以全面适应这一新兴且快速发展的领域。因此,在推进这一进程时,我们既要充分考虑数据权益保护的复杂特性,又要秉持务实精神,精心规划立法与制度设计。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向值得我们给予特别的关注与重视:在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权益保护体系时,需细致考虑数据内容的多样性与影响的差异性,实施分类管理与差异化保护策略。敏感数据,诸如健康与金融信息,应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庇护,而针对常规消费者行为及交易数据,则可依据其实际用途与潜在影响适度调整保护力度。同时,加强与数据产权制度的深度融合成为当务之急,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等核心问题,不仅限于个人信息的保障,更要涵盖数据交易中的权益分配,推动我国数据产权制度的建设,并适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规,有效遏制大数据滥用引发的市场垄断风险。此外,数据保护体系还需与传统物权保护机制有机耦合,将数据这一新兴生产要素纳入物权法框架内规范,确保消费者在个人数据上的控制权,同时规范数据的采集、存储及共享流程,既要创新也要兼顾与现有物权法制的和谐对接,共同织就一张严密的数据权益保护网。

其次,应拓宽反垄断法的规制边界。目前,《反垄断法》虽已对诸如大数据杀熟等市场操纵行为有所规制,但其适用范围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对那些尚未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却滥用大数据优势的企业行为,现有法律条款往往鞭长莫及。鉴于此,亟需扩展《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将这些“隐蔽性垄断”现象纳入法律监管视野。[9]同时,对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应进行更为详尽的细化,综合考虑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运用、用户依赖程度的提升以及消费者福利的受损情况等多元因素,构建一个更为周全、细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与适应性。

再者,应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革新与强化。面对数字经济的迅猛推进,特别是大数据技术日益深刻地影响消费市场的现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时革新显得尤为重要。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需着重扩大知情权的保护范围,明确要求商家详尽披露其大数据分析过程、定价策略及背后的逻辑,以此强化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及数据使用情况的深度了解与掌控。此外,应将“互联网消费信用”这一新兴领域正式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通过法律手段为数字经济环境下的消费者构筑起更加全面、坚实的权益保护屏障,确保其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障。

(二)关键举措:构建透明且可追溯的数据使用流程

在当前法律体系的范畴内,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要求经营者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然而,在面对数字产品及服务这一新兴领域时,仅仅维持信息的真实性已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者保护需求。故而,构建一个兼具透明度与可追溯性的数据使用流程,是确保消费者在全面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理性选择的关键所在。这一流程的精心打造,不仅能够为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提供坚实的保障,还能有效促进数字经济的稳健前行,有力缓解因数据滥用、算法缺乏透明度等引发的诸多争议与纠纷,为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首先,必须确保信息透明度,以保障消费者的充分知情权。随着数字产品与服务的迅猛演进,消费者所面临的抉择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商品与服务范畴,而是步入了一个更为复杂多变的信息与决策环境。特别是在数字孪生技术等前沿应用场景中,消费者往往难以全面掌握平台对其个人数据的收集、分析及运用情况。在此背景下,单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已远远不足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与平台方亟需进一步界定并拓宽消费者决策所需信息的公开范畴,力求为消费者营造一个高度透明的信息环境,使其能够在此基础上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电子商务法》已明确指出,平台经营者需构建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公开信用评价的具体规则,并严禁删除相关评价记录。依据此类法规,平台经营者有责任披露与消费者决策紧密相关的信息,涵盖产品质量、服务详情、用户反馈等内容。特别是在数字孪生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下,当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向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推荐时,务必确保消费者清晰知晓平台数据使用的途径、目的及其潜在影响。这一举措旨在助力消费者在全面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理性决策,有效防范因信息不对称或数据不当使用而引发的权益损害。

其次,必须构建一个可追溯性的数据使用流程,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且全面地了解其个人数据被如何采集、存储、分析及使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平台应当采用以下措施:平台需清晰、明确地告知消费者所收集的数据种类、收集目的及具体用途,并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呈现,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提供数据;同时,全面揭示数据分析和决策算法的核心逻辑,特别是涉及个性化推荐、价格设定等关键决策过程,以增强消费者信任并防范不公平现象;此外,平台还应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查询个人数据使用记录,并在消费者提出请求时提供直观、便捷的操作路径,以便消费者自主管理数据,实现数据处理流程的全面可追溯。通过构建一套透明且具备可追溯性的数据使用流程,平台不仅能够显著提升消费者对平台的信赖程度,还能确保消费者在数字环境中享有更充分的知情权,从而极大地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并为其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护。

(三)重要因素:赋能消费者选择权,畅通反选机制

在数字孪生技术的广泛运用中,消费者的个人数据,特别是敏感数据的采集与应用,已成为商业平台和技术企业提升服务品质、优化决策流程及激发创新潜能的重要因素。然而,这也引发了新的难题:如何在确保个人隐私安全的同时,赋予消费者对数据的掌控权,以及有效阻止平台的数据滥用行为,从而维护个人权益不受侵犯。为此,强化消费者的选择权并建立顺畅的反向选择机制,是保障消费者在数字经济时代占据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引入此类保护措施,将有助于塑造一个更为公正且透明的数字经济环境,确保消费者在面对大数据技术和数字孪生模型的应用时,能够享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与信任基础。

其一,完善用户授权规范,推动“选择进入”与“选择退出”双重机制的设立。平台在数据收集与使用的全过程中,必须实施清晰、明确且严格的授权流程。在处理可直接识别消费者身份的敏感数据时,平台应严格遵循“选择进入”(opt-in)机制。据此,平台在计划使用消费者的敏感数据前,必须先向消费者提供详尽且明确的授权请求,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数据的使用目的和处理方式。仅当消费者明确表达主动授权意愿后,平台方可进行数据处理与应用。这一机制从根本上确立了消费者在数据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有效防止了因数据过度收集或不当使用而可能导致的隐私泄露风险,为消费者构建了一道坚实的隐私保护防线。另一方面,在处理那些可识别消费者身份但敏感度相对较低的一般数据时,平台可以采用“选择退出”(opt-out)机制进行授权。[11]在初次数据收集阶段,平台可获取消费者的概括性同意,以共享其一般数据。在后续的数据处理过程中,消费者应享有随时选择退出的权利,一旦消费者表达不再希望其数据被使用的意愿,平台应立即响应并停止对该数据的进一步使用。这种“选择进入”和“选择退出”设计,消费者不仅能够享受个性化推荐所带来的便利,同时也能够避免因数据过度收集或算法误导带来的潜在隐私风险和商业困扰。

其二,赋予消费者拒绝非必要数据使用的权利。尽管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告知同意”原则强调了数据处理者的信息披露责任,但它尚未充分赋予消费者拒绝非必要数据使用的明确权利。实践中,数据的使用范围和目的时常超越了消费者的合理预期,特别是针对那些对交易无直接影响的非必要数据,消费者缺乏足够的手段来拒绝其被使用。这一现状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个人数据面临滥用、泄露的风险,甚至可能被不当利用于操控消费决策或进行过度个性化推荐。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体系,首要任务是明确赋予消费者拒绝非必要数据使用的权利。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例,消费者在使用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位置信息或浏览行为数据,以优化推荐算法或提供个性化服务。然而,消费者应能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这类非必要数据,且其拒绝行为不应成为影响平台正常使用或功能体验的条件。这一拒绝权的设立,不仅是对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有力守护,更是确保消费者在数字经济中享有自主权的关键,有效防止数据在无实际需求支撑的情况下被过度采集或滥用。

(四)必要条件:实现数据利用与公平性价值的平衡

数字孪生技术的广泛应用虽然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数据隐私泄露、算法偏见以及市场垄断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因此,在数据利用与公平性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显得至关重要,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和技术手段来确保这一平衡。

具体而言,应加强对算法偏见的监控和审查。随着数字孪生技术的持续演进,市场支配地位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催化了新型垄断格局的形成。在数字平台经济中,一些大型平台凭借大数据分析、算法精细优化以及对用户行为的深度预测能力,悄然占据了市场的领航位置,构建起了难以察觉的隐性垄断壁垒。这些平台通过全面而深入地掌握用户数据,不仅拥有了操控市场价格、限制消费者选择、遏制市场竞争的强大力量,甚至能够迫使消费者接受有失公允的交易条款,严重扭曲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为了有效遏制并应对新型垄断行为,首要任务是健全数字消费市场的反垄断机制。监管机构需采用科学方法评估市场支配地位,并严密监控平台企业是否利用其数据优势排除竞争、压制市场公平。针对大型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关键领域,监管机构应依据市场份额、用户数据控制规模及是否存在限制竞争行为等核心指标,实施严格的反垄断审查。同时,必须完善数字市场的竞争规则,确保所有市场主体能在公平环境中展开竞争。平台不得无正当理由强制消费者接受“二选一”等不公平政策,或利用隐性定价机制哄抬价格。[12]相反,平台应提供丰富多样的选择,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避免算法单方面主导消费决策,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之上,应加强对算法偏见的监控和审查。为确保消费者的公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算法偏见实施严格的监控与审查势在必行。监管部门与企业需携手合作,共同应对算法偏见问题。首先,监管部门应构建专门的算法审查体系,定期对企业应用的算法展开公平性与透明度审核,严防其对特定消费群体造成无意或故意的歧视。这一过程中,可引入第三方技术团队实施独立评估,重点审查个性化推荐、价格策略及贷款审批等敏感领域的算法模型,确保其不存在系统性偏见。同时,企业亦需主动出击,采取诸如拓宽数据采集渠道与处理手段、提升算法透明度等措施,来减少算法偏见。企业应建立并强化内部公平性审查机制,特别是在影响消费者交易决策与选择的关键环节,更要坚决避免利用算法制造新的“隐性歧视”,从而共同维护一个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四、结语

数字孪生技术在推动商业效率提升与个性化服务深化的同时,也引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一系列新的隐忧。从隐私的无意泄露到知情权被忽视,再到行为潜在的被操控风险及公平性挑战,这些伴随而来的风险无疑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构成了严峻威胁。数字化时代的浪潮要求我们在享受技术革新带来的便利之时,更加聚焦于消费者权益的坚实保障。为应对这一挑战,强化法律框架、打造透明的数据使用机制、充分赋能消费者选择权,并在数据利用与公平性之间寻求精准平衡,是构筑一个更为安全、公正的数字环境的关键所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方的协同努力不可或缺。政府层面,应加大对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力度,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升级;企业则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确保信息透明度的提升与数据的合理、合规使用;而消费者自身,则需不断提升数字素养,增强自我保护与维权意识。唯有在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与推动下,我们方能构建一个真正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数字生态,为数字经济的稳健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因此,数字孪生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呼唤着持续的创新,更需要在坚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实现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共生与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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