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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工程建设中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方的行为规范探讨

作者

张哲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辽宁省 葫芦岛市 125000

公路工程建设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不断培育、整顿、规范参建各方市场,加强项目的设计预审、市场准入、行为监督以及实体检查,已经形成了一个秩序比较规范的建设格局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以及施工自检和设计服务四方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本人从事多年的质量监督工作,通过认真调研以及结合省内同行和自己的实际工作,认为以上所述的质量管理体制虽然形成,但还没有达到特别完善,由于种种原因,参建各方的管理职能不能完全发挥出来,有时候甚至出现相互制约的现象。下面是本人就这方面问题的粗浅认识,愿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四者行为关系的现状及根源

1.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四者关系的现状。

目前四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资金的支付,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并根据工程情况派出设计代表,由于资金及体制等问题,施工单位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这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1.1业主方面。 一是擅自调整工期,要求提前交工,造成抢工现象,致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二是随意进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施工难度加大。三是资金不到位,工程款不能按月计量一次拨付,致使工期因资金不足而拖延,施工方也无可奈何。

1.2监理方面。监理工程师作为经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施工单位之外的第三方,本应按照规范和法律公平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利益,而在现行模式下,监理工程师在业务上有心科学、规范的行使监理权力,在行政上却又受制于业主,无所适从,矛盾重重。因多种原因,监理在事实上成为业主的雇佣,往往会出现只维护业主的利益而损害施工单位利益的现象,引起施工单位的消极对抗,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强制施工单位执行。

1.3施工单位方面。由于资金拨付大权仍然掌握在业主手中,作为业主雇佣的监理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权却并不承担过多的责任,施工单位始终成为三者之间的弱式群体,个别业主直接插手工程建设和现场管理,导致施工单位在具体施工中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1.4设计单位方面。由于体制问题,设计单位也往往受制于业主,受进度和工期影响,经常会出现边设计边施工甚至先施工后设计的现象,致使在施工工程中,出现大量设计变更。另外,有些设计不认真进行现场勘测,不结合实际,套用标准图。所有这些,对工程的进度、质量以及使用能力都造成影响。

2.矛盾产生的根源分析。

2.1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作为出资方的业主,事无巨细统抓统管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对自己出资建设,却将资金使用、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的“大权”完全交由他人管理的现象一下子难以接受。

2.2业主经常会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督的,施工单位是付钱请来完成工程施工的,不认可监理独立的监督角色,因而认为监理和施工单位都是自己的雇佣,不能接受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足鼎立”的局面。

2.3作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委托代理人,业主对工程的进度、费用、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业主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胜任,不必假手他人。然而为了立项,又不得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四制”。

2.4“经济原因”导致失去“社会监理”职能。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命令、指示开展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自己应得的费用,因而只能对业主惟命是从,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为业主派出的“施工监督员”。

2.5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他们缺乏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深厚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经济知识和严格的合同意识,综合水平、信誉相对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能力,不能令业主十分放心地将工程管理工作完全托付给他们。

2.6个别施工单位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工作,采用非正当的行为诱使或迫使监理人员作假,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2.7 设计单位因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业主,所以最初出台的设计文件以及后期的设计变更都或多或少地代表业主的意愿,设计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发挥,有些设计变更甚至掺杂了某种补偿或个人利益的因素。

二、对当前业主、监理、施工方混乱的行为关系这种现象所应采用的对策。

2.1 不断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严格约束三者之间的行为。目前仅仅依靠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工程施工来说是不够的,需要有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专项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三者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

2.2业主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模式和思路,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实,建设方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进行宏观控制、审批外,应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2.3严厉打击挂靠资质、出借资质进行投标和其他“串标”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绝不姑息。

2.4监理单位除了掌握好工程技术标准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合同应有清晰的概念,能够熟练运用合同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也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理人员要提高职业素养,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不能一味地说“这样做不行” ,还应和施工方一起想办法解决问题,做到“怎么做才行”

2.5强化管理人员的履约,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对所投标的工程和拟投入的人员、在工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保证进入工地的人员和投标书上的人员、设备相一致,开工后能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和进度计划完成工程任务。同时监督部门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保证有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和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2.6设计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认真进行现场勘测,因地制宜,因地而异,不能在地质、地形、材料、交通量等不同条件下按照同一结构同一标准出具设计图纸。同时,设计要完善,要考虑充分,尽量少搞设计变更。在后期施工过程中,要选定有经验和能力的设计代表派驻现场,及时解决技术问题。

2.7一点建议:考虑是否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各方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

以上所述都是根据本人在日常工作中对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病所提出的粗浅认识,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能逐渐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式下,满足今后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特殊需要。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