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关于公园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思考

作者

王仰霖

吉林市园林管理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132000

摘要:新时代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战略方针,而公园作为城市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园管理方面需要相关部门提高规范性,结合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制定管理模式,从而保障公园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为城市生态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在公园规范化管理方面,管理单位也要从新时代发展角度出发,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及信息化发展背景,制定现代化、规范化管理模式,为公园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更好的助力。

关键词:公园;规范化管理;法律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未来我国发展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战略方针,要求通过不断保护提高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多样性,从而实现可持续性发展。而对于城市公园而言,如何确保管理制度规范性、提高公园管理水平是保障公园得以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城市管理部门需要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结合新时代生态理念和先进技术对现有管理模式加以变革,从而推动公园规范化管理实现现代化发展。

一、公园规范化管理的时代背景

公园是指所有面向城市居民开放的公益性、生态性设施,主要用于为居民提供休闲、游憩功能的场所,随着时代的发展部分公园也兼具生态性、文化性功能。按照我国相关标准公园可分为综合型、社区型、游园和专类公园等。国家相关政策中公园的用地性质为区域绿地,因而在管理方面与其他设施存在一定差异。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于生态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对公园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围绕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战略方针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公园设施,并确立国家公园主体地位,按照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对公园进行归类划分,为公园实现规范化管理提供指导意义。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城市化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园受到城市建设的影响导致出现占地面积减小、发展受阻等问题,因而针对公园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是保障城市绿地总量、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

二、公园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一)公园建设标准不规范

目前我国众多城市普遍存在对公园建设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不同地区由于经济水平和建设能力存在差异,因而导致在公园建设标准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别,而我国现有法律中针对公园建设标准的内容不足,在实际建设中更多以“谁立项、谁管理”的模式开展建设,因而导致建设标准及质量受到建设单位因素的影响较大,由于缺乏规范建设标准导致公园绿地经常出现随意建设的问题,导致公园性质混乱、功能丧失等。因而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加以管控,对公园建设标准、用地性质加以明确要求,以此来保障公园设施得以规范化建设,生态绿地得到高质量开发利用。

(二)游客游园行为不规范

针对公园规范化管理除建设方面外,还要对游客的游园行为进行统一标准管理,我国大部分城市公园均具有公益性,采用免费开放模式为游客提供休闲便利。因而也导致很多游客在游园时存在不注重、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在近年来人们更注重生活质量的背景下,每年公园游客数量持续增多,也导致公园管理难度升高,对管理单位提出更高要求。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商贩借游园名义进入公园内进行摆摊销售,部分游客带宠物进入公园损坏环境等问题频发,导致公园生态性和完整性受到影响,因而针对游客游园行为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从而避免公园稳定性和完整性受到威胁。

(三)公园维修标准不规范

日常维修养护是公园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而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条例中针对公园的维修养护标准也存在不规范情况。通常公园的维修养护往往以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为基准,但在政策文件中普遍对于不同绿化的维修补偿价格涉猎较少,例如对绿化损坏、设施损坏的收费、补偿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导致管理单位的成本支出升高,国有资源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公园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思考

(一)加强统筹协调规划

在公园规范化管理立法方面,立法人员需要加强对公园管理的统筹协调规划,我国现行法律中与公园管理相关的法律条文仅有《国家公园管理暂行方法》一部,同时《国家公园管理暂行方法》还存在法律地位较低、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对于部分公园管理中的常见问题涉及不足,因而导致无法有效起到管理效果。近年来虽然我国制定了国家公园创建、设立、监测、评估等多项制度办法标准,但在国家法律层面还没有专门的上位法用于公园管理,在公园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普遍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为公园保护及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可见,未来我国及时筑牢公园管理法规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因而立法部门需要加强统筹协调规划,建立原有法律与新法律之间的关联性,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结构,提高法律对于公园管理的指导意义。在立法时应当以国家《国家公园法》作为核心,以现存法律相关内容为基准,对公园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管理对象、基本内容和立法程序等加以明确,并结合各个管理单位的职责及范围加以明确,从而为公园实施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依据[1]。

(二)对现有法律加以革新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园管理模式、理念也不断更新,而在立法过程中需要立法人员对先进管理模式、理念加以学习,从而依托先进理念对法律条文加以完善。例如在管理层面,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管理成为公园管理的常见模式,而信息化管理与传统人力管理在管理主体、管理方式、管理侧重等各个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因而导致原有法律难以对新时代公园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起到有效监督,因而需要立法人员对法律内容加以革新,从而确保法律内容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性,例如结合公园管理现状进行特殊要求、在法律中加入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内容等,从而避免法律条文脱离实际,确保法律法规能够为公园管理提供法律保障[2]。

(三)完善法律管理机制

立法的本质是为公园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从而确保管理工作得以规范化、标准化实施。因而在立法层面需要国家立法人员根据实践管理经验开展立法,从而依托有益经验对法律条文加以完善。在法律条文中加强对实践经验的固化,从而为公园管理和保护提供更好的保障。在立法层面针对公园管理、监督、维护等各个环节加以规定,并加强对管理单位执法效率的要求,从而确保法律条文得以有效落实。同时在立法层面,明确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长远目标,确保所有法律条文内容以公园保护为导向,以此来提高公园管理和保护质量。在执法层面还要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严格管控,明确执法责任与管理主体,并通过立法加强公园管理的规范性,从而打造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公园管理模式,明确公园设施的维修、损坏补偿标准,确保所有管理内容有法可依,推进公园管理的规范化发展[3]。

结束语:综上所述,公园作为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国家通过法律为依据开展管理,以此来提高公园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城市构建和谐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管理单位也要依托现行法律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管理内容有法可依,提高公园管理水平,为城市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南,马子帆.跨区域协同立法: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的法制创新[J].黑龙江社会科学,2024,(06):49-55.

[2]胡梦飞,甄思辰.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管理体制构建策略研究[J].沧州师范学院学报,2024,40(03):1-6.

[3]杨玲,仲媛媛,贾智博.兰州市城市公园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思考[J].现代园艺,2024,47(02):167-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