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十五五”时期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问题研究

作者

高彦梅 刘云丽 赵俊芝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 050000

摘要:“十五五”期间,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问题。如何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难点问题,成为当下亟需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即对此进行综合研究,提出“十五五”时期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建议路径,包括拓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健全协同治理综合监管机制、落实新就业劳动保障主体责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强劳动保障意识和能力等对策。

关键词:“十五五”时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问题与对策

基金项目:本文为“2024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十五五’

时期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RGH-2024-1167)”的研究成果。

引言:

经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截至2024年,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人数已经达到8400万人。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显然成为“十五五”时期的重点工作之一,持续探索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方法,无疑有着非常积极的价值。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界定与特征

新就业形态劳动形态,是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工作模式[1],相关的劳动者即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比如平台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络主播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特征包括:(1)雇佣关系灵活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的雇佣关系不像传统雇佣关系那样紧密,而是更加灵活、开放、多元,其劳动关系往往被外包、分包拆解,更甚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成为各类平台的“会员”。(2)工作时间碎片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往往以一次性任务和订单为工作单元,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碎片化的工作时间,在不同时间段内完成工作。(3)工作方式灵活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报酬、工作工具等自由度和灵活度更高,由此也衍生出多类型工作方式。(4)创业机会互联网化。互联网平台相关人员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意味着更多的可能性,随之,创业门槛更低、创业机会也更加丰富,创业机会趋于互联网化。(5)职业待遇参差化。因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创业机会多、门槛低,劳动关系去雇主化等特点,导致职业待遇也参差化,头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待遇明显较高,而底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待遇较低,劳动保障也不健全。(6)劳动关系隐蔽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比较隐蔽,这本质上是因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或平台的雇佣关系变得碎片化和灵活化,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不适用于新业态[2]。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的挑战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方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方式具有一定的差异,在企业履行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劳动保障监督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当前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劳动关系认定难。新就业形态下,用工方式复杂多样,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老办法管新问题现象突出,现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方法不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2)劳动保障覆盖不足。也正是因为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难,这导致了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覆盖出现一定漏洞,比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比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与条件难保障等。(3)就业形态劳动保障维权难。现阶段,与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相关的维权比较困难,这既与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不健全有关,也与维权复杂、维权成本较大等有关,社会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帮助还不足[3]。(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意识和能力不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意识和能力不足,对于自身权益不了解、不清晰,面对自身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不具备充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三、“十五五”时期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优化路径

(一)拓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为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首先需要拓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报酬、工作工具等自由度和灵活度更高,“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控制”这一原则及相应的传统劳动者劳动认定关系标准难以适用。此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劳动关系往往被外包、分包拆解,或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成为各类平台的“会员”,双方同意以自治为基础形成集体,不存在传统的劳动关系。

面对诸多挑战,拓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无疑是重中之重。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要更加重视从属性标准的可操作性来入手进行认定,体现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大方面[4]。“人格从属性”指企业是否对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等;“经济从属性”指企业对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企业或平台;“组织从属性”指劳动者纳入企业的组织体系之中,作为组织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不能仅从“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控制”“劳动时间、地点、报酬、工具的形式”等角度来进行劳动关系认定。面对现状,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牵头,推动制度创新,进行背景调研和总体设计,分析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具体情况,为制度创新提供现实依据,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广全面性、强针对性和高操作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二)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通过政策指导,持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加强顶层设计,这是确保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的核心与基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与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相同,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条件权和劳动救济权,在实践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关系认定、参与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获得、工作时间和休息保障、职业培训、劳动安全与工伤保险等方面。需要国家或地方政府持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持续完善,执法力度也要持续加强,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对此,国家高度重视,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做出了明确指导和全面部署。但新就业形态劳动毕竟属于新兴业态,发展速度快,相关的法律条文仍有不足之处,比如,职业伤害范围能否扩展,如将中暑等职业病添加其中;如何提升社会保险参保率,杜绝企业规避劳动关系,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等等。现行相关法律条文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当面对实际情况,法律法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5]。

(三)健全协同治理综合监管机制

如上文所述,我国已经发布了多项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然而,在实际落实中,仍存在劳动合同(协议)签订率低、劳动关系主体不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面对这种挑战,显然,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全面立法,更要严格执法。同时,鉴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众多、劳动关系复杂、用工形式新颖的特点,导致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的监管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健全协同治理综合监管机制。

在协同治理综合监管机制中,与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相关的单位都应发挥自身力量,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更加充分地发挥新就业形态劳动监督和引导的作用。人社部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机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等职能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是协同治理的主体,各部门需要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推动清单式管理,按照法定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权益责任。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数据共享,建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位[6]。

(四)落实新就业劳动保障主体责任

落实劳动保障主体责任,是维护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的关键。重点在于督促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予以保障,包括清晰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完善劳动合同、提升劳动服务质量等。这促使企业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被动管理到主动履责发展,实现从执法推动到企业自查发展,以此来不断落实劳动保障主体的责任[7]。

对此,地方职能部门可以常态化对企业开展安全生成教育培训、劳动者健康权益培训等,督促各企业认真学习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提升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盯紧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运用提醒、约谈、警示、通报等多种手段,强化企业关键少数责任人的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基于现状,指导企业关键少数责任人建立完善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督促企业对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管理、劳动报酬等方面问题或薄弱环节予以解决,构建和谐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此外,建立起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对企业进行诚信分层,随之实施分类监管,对严重失责的企业,集中约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等,加大处罚,加大曝光力度,严肃追责等,以多种方式提升劳动保障主体的责任意识。

(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强劳动保障意识和能力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意识与能力,是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的重大挑战之一。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于自身劳动权益不了解、不知道、不清晰,这是导致他们缺乏劳动保障意识和能力的主要问题。维权难、维权复杂、维权代价大成为是导致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望而却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对此,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宣传力度,打造线上线下双渠道宣传策略。线上可以通过抖音、快手、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线下则通过工会定点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定点宣传、走门入户流动宣传、开展专题讲座等方式,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的相关政策,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意识。在宣传中,也要结合保障意义、地方经验、典型案例、申诉渠道等重点内容进行宣传,鼓励和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解调中心等单位的建立,可以有效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的“触点”,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维权复杂、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也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意识和能力的关键措施[8]。

参考文献

[1]李成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思想政治引领之工会作为——基于江苏地区的实地调查[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41(03):36-43.

[2]李成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思想政治引领之工会作为——基于江苏地区的实地调查[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41(03):36-43.

[3]付俊.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路径选择[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04):11-18.

[4]毕京福.为新就业形态高质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11):6-8.

[5]白莎莎,蒋桢,何诗苓,等.公益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现状研究——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例[C].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学院.“劳动保障研究”2024研讨会论文集(下册).成都: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学院,2024:4.

[6]王业琴.新就业形态企业中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路径[J].现代企业文化,2024,(04):142-144.

[7]高春雷,王晓航,程雅馨,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阵地建设与作用发挥研究[J].兵团党校学报,2024,(03):56-65.

[8]祁媛媛,李保民.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23,31(08):89-94.

作者简介:

1.高彦梅(1976.12),女,汉族,籍贯:河北张家口,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刘云丽(1975-10),女,汉族,籍贯:河北省唐山市,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现当代文学。

3.赵俊芝(1986-11),女,汉族,籍贯:河北省廊坊市,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