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其解决
龚明达
中共阜新市委党校 辽宁阜新 123000
摘要:网络暴力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即具有较强的群体性,煽动范围更广,单方面欺负等特点,它与传统的暴力行为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会给受害人造成难以预料的生命和财产危险。同时,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2019年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简称《互联网安全条例》)正式出台,明确指出,针对“互联网暴力”,将采取法律手段,对违法犯罪进行法律追究,以保障广大网友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现实困境;解决策略
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人人皆媒时代的到来使人民群众从信息的接受者消费者逐步转变为信息的传播者。伴随着信息数量的增加,真实信息与虚假信息的并存,导致网络环境愈发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语言攻击行为逐渐在互联网中体现。尤其是在社会热点事件的讨论中,随着事态的升级与参与讨论群体数量的增加,网络群体欺凌的暴力现象愈发明显。网络暴力除严重损害的受害者身心健康以外,还会严重影响网络秩序,甚至危害现实社会公众秩序。
一、现阶段网络暴力刑法规制存在的困境
(一)网络暴力问题频发
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发展,现阶段任何社会热点事件的发生均会在第一时间内上传至网络媒体当中,但群众缺少对事件全貌的了解,便会秉持先入为主的观念轻易相信传播者所传播的内容。例如,2023年9月26日,网络疯传的武汉某高校“公主楼梯”事件,该事件最早发布于“抖音平台”,是由该事件主人公的三名舍友发布,造谣自己舍友娇生惯养有公主病,在宿舍安放巨大楼梯,在厕所安装坐便马桶以及该名舍友的母亲来学校大吵大闹。该事件一经报道引来广大网友对该名学生的集体声讨。但随着舆论的发酵与事态的升级,该事件迎来翻转。安装上下楼梯是由于该名学生膝盖做了手术,行动不方便,安装坐便马桶也是方便该名学生日常生活。此外,该名学生的母亲就此事也与学校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且学校书记与导员对此事也进行了系列安排。随着事件真相的披露,造谣的三名女生虽然被警察要求道歉澄清,但受害者表示造谣者就事件澄清对其造成伤害要求受害者对其进行道歉。
(二)刑事裁判中难以侮辱或诽谤罪名判定网络暴力行为
按照《刑法》关于网上暴力的相关条款,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以语言上的侮辱和诽谤为主,而在实际中,此类语言暴力的表现形式,其量刑的前提是在公共场合任意编造事实或者对别人进行谩骂,并且导致了非常严重的结果,方可作为犯罪处理。《刑法》条文中的某些语言上的侮辱,是针对案例中的一方进行的谩骂和某些带有侮辱性的手势,其所产生的结果等同于对其进行殴打的结果。但是,从现有的几个有关互联网暴力的典型案例来分析,针对互联网平台上集体攻击的言语暴力仅是一种表达方式的公开,并不能将其与实际生活中对受害人的羞辱相提并论,所以,在刑法判决中,此类公开表达的行为并不被认定为一种侮辱。
(三)难以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依据《刑法》253条的内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表现形式为任意将其私人资料提供给他人,或者通过出售途径将其提供给其他主体,从而导致重大结果;盗窃或以其他方法从他人处取得的。然而,当前互联网上普遍存在的“人肉”“暴力”问题,难以与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接轨。“人肉”搜索本质上属于过度刺探,尽管该类型的用户也会将其私人数据曝光于公共网络,但其与侵权的具体形式存在很大区别。
二、网络暴力刑法规制困境的解决措施
(一)在认定网络暴力犯罪时,要坚持“谦抑”的基本理念
《刑法》作为一种基本的保证,是一种对人性的最基本的保护,同时也是一种对整个社会的保护。在对情节恶劣的网络暴力案件进行定性时,应当坚持谦抑主义的原则,以防止刑事司法职能适用的扩张。经过详细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出,《刑法》中所包含的谦抑原则,实际上意思是,对于侵犯了互联网的行为,只要能够使用其他的民法或者行政法来惩罚和限制,就没有必要将其提升到刑事层面。在其他限制措施不能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可以向刑事司法求助。而当前,我国民法和刑法在控制网络暴力方面已显现出力不从心的状况,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调整。另外,由于《刑法》中原有犯罪的犯罪特点与互联网犯罪的特点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此,需要针对其特点增加新的犯罪类型。
(二)遵循阐释先行的原则
当前,有关司法机关的学者们都期待着对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作出新的诠释,从而使得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更加贴近于互联网犯罪的一些特点。然而,无论如何在两者间找到共性,仍有许多在《刑法》中不能适用于现有的各种犯罪的网络犯罪配对。换句话说,现行的《刑法》对于传统的暴力行为的界定,再怎么扩大,也不可能将“人肉”和网民在网上发布的言论,简单地理解为“侮辱”和“污蔑”。而网络暴力则是利用了网络环境的开放、自由和无限扩展的特点,网络暴力是一种新兴的侵权形式,它可以引发社会大众的关注。为此,在构建新的犯罪类型时,不再仅仅是对已有的犯罪进行阐释,更多地着眼于对网络犯罪进行刑法规制。
(三)对网络暴力罪的规定采用一般法
从本质上讲,网络暴力还包括三大类:网络语言攻击、“人肉”搜寻和故意攻击。从犯罪的表现形式来看,各种互联网平台的暴力侵害的目标通常更为复杂,而其侵害的却是一种以个人权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为此,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了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对其进行了分类。特别是,在《刑法》第146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之后,可以将其列入新的刑罚体系。比如,这种网络暴力的刑事惩罚根据可以这样设置:“利用不良的互联网平台的言语行为或怂恿其他网民在公众场合对别人进行语言攻击,向外界披露他们的个人隐私,给受害人造成心理和心理上的压力,如果情况严重的话,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结束语:
综上所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作为社会环境的虚拟体现,公民的一言一行都在众多群众的监督当中。随着网络平台多元性与开放性的提升,网络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声音。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并非随意评价、侮辱他人的平台,也不是为自己暴力行为找借口的场所,每个人在网络评论中都要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对网络中存在的暴力行为绝不姑息。对此,相关部门应根据网络暴力事件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调整,视情节严重性做出依法惩处,构建良好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姜军.网络暴力的界定及刑法规制[J].网络空间安全,2022,13(5):20-25.
[2]郑哲威.我国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探析[J].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2022,43(3):14-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