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产消者”劳动权益建设的合理性研究

作者

胡万鹏 王微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人文社科系 河北省秦皇岛市 066000

胡万鹏 (1992.10-)男 汉 河北石家庄人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讲师 长春工业大学新闻与传播专业,研究方向:新闻传播理论与教育

王微 (1980.10-)女 汉 河北石家庄人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副教授,吉林大学文学专业, 研究方向:新闻传播理论与教育

本文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Web3.0时代数字劳工的劳动权益建设研究”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RS-2022-4025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这一概念在传播领域长期处于一个被忽视的状态,丹∙席勒认为,劳动与传播的互动关系是突破传播研究窠臼的必要条件。他强调,人们无法将“劳动”与“传播”包含在单一的整体概念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有关传播的理论化工作都环绕在“劳心”这个概念的不同面貌在发展。在此意义上,达拉斯∙斯麦兹所提出的“受众商品论”便具备极大的学术史意义,受众商品论将“劳动”概念引入到受众分析,并作出了媒体的商品形式是受众的关注或称“受众力”这一重要论断,给传统大众媒体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提供了重要起点。正如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所强调:“政治经济学批判总是起始于这些问题:“我们讨论的商品形式是什么?谁生产它?”达拉斯∙斯麦兹引发的“盲点之争”直接回答了这些问题,并将传播纳入到了传统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谱系中,受众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开始为人们所关注。同时该理论也揭示了在传统媒体时代隐匿在受众、媒介和广告商之间的关系,即媒体生产受众,再将其注意力作为商品贩卖给广告商。受众劳工的生产性劳动贯穿于整个媒体体系的生产、消费和流通环节,他们生产了休闲时间的“劳动力”和商品需求。

随着互联网时代数字信息技术形式的革新,关于受众劳动的探讨开始走向多维,即由受众商品论对于商品流通领域的侧重,过渡到关注数字劳动与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分别的互动过程。受众商品化的形式与过程也更加多元,受众由原来单一的消费者角色变成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统一体——产消者。产消者不仅作为新媒体平台UGC的生产者,而且也是社交媒体数据价值的生产者。姚建华认为,资本对受众劳动已由“形式吸纳”转化为“实质吸纳”,生产和消费、工作与休闲的边界不断模糊甚至消融,产消者已陷入到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危机当中。本文旨在探讨作为产消者的受众作为劳动者身份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微产消者劳动权益建设的发展路径的探索提供必要理论依据。

二、受众劳动者身份的合法性之争

受众劳动者身份的合法性,无疑是作为产消者的受众劳动权益建设的前提和逻辑起点而必然要解决的问题。在“盲点”时期,传统媒体受众的劳动者身份一般指其在雇佣关系的工作时间所扮演的职业角色,而经过达拉斯∙斯麦兹发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盲点》一文所引起的“盲点之争”之后,受众在与传统媒体所构建的媒介场域中开始被认定从事“受众劳动”,成为非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在互联网时代,受众从原来单一的消费者身份转变为消费者和生产者相统一的产消者,由此所引发的“数字劳工之争”将焦点聚集在受众劳动与媒介平台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然而在作为受众劳动者身份确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其合法性一直受到诸多质疑和挑战,数字劳动作为劳动的合理性遭到质疑,受众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性质(是否是生产性劳动)是学者们争论的核心。

(一)何谓劳动:产消者数字劳动作为劳动的合理性

“数字劳动”(digital labour)概念是在2000年由意大利学者特拉诺瓦撰写的《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她从自治马克思主义学派的“非物质劳动”理论出发,将数字劳动阐释为一种“免费劳动”,无偿和自愿并能生产价值是这一劳动形式的主要特征,其外延主要指涉互联网中的劳动,包括浏览网站、阅读和撰写邮件等网络活动。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在其著作《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中,将数字劳动定义为“是电子媒介生存、使用以及应用这样集体劳动中的一部分,他们不是一个确定的职业。”他反对“非物质劳动”的主张,认为谈论非物质会陷入二元论,并强调“在唯物主义的文化理论中,信息是由文化活动、经济活动和物质活动创造的。”受众由单一的消费者身份转变为消费者与生产者一体化的“产消者”。由于数字劳动形式表现出不同于传统雇佣劳动形式的基本特征,无论是“免费劳动”还是“产消者”都被学者质疑是否可以作为劳动形式的一种。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劳动”基本内涵与范畴的阐释,则是判断数字劳动作为劳动合理性的基本依据。

(二)使用价值层面的争论

学界质疑数字劳动合理性的依据便是认为其不产生使用价值。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阐述了劳动力身份的实现与使用价值的关系:“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为了把自己的劳动表现在商品中,他必须首先把它表现在使用价值中,表现在能满足某种需要的物中。”使用价值是具体劳动产生的,但在数字劳动运行机制下,受众在互联网空间的媒介活动没有产生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物质承担者。并且,被认为可能具有使用价值的用户数据,也被一些学者断定为只是待平台加工的生产原料,而不具备实用价值。因此,学界有部分声音认为数字劳动不属于马克思所阐述的劳动的范畴。

(三)回归劳动本身

数字劳动所表现出的新兴的劳动形式,不能作为否定数字劳动作为劳动合理性的根据,我们需要回归“劳动”本身。正如马克思所言:“一个使用价值究竟表现为原料、劳动资料还是产品,完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起的特殊作用。”我们应该将使用价值判定的的根本依据锚定在其现实创造出的特殊作用上。李文特和杰哈利认为,受众将自身作为劳动力出卖给广告商,商品形式即是受众的观看能力,受众作为劳动者所生产的使用价值也是其观看能力。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指出,产消者通过UGC机制,以帖子和评论等形式创造使用价值,商品形式是用户数字劳动所生产的个人的、社交的元数据,这些数据不仅具有价值,而且还具备使用价值。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数字劳动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属于劳动的表现形式之一。

其次,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需要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产生预定的变化。部分学者认为以产消者的劳动为代表的数字劳动具有非雇佣劳动的诸多特征,产消者认为自己互联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社交、娱乐、获得情感价值和身份认同等,并且他们不认为自己使用互联网的过程是在劳动。因此数字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过程简单要素。不过,即使我们认为产消者的劳动经常是无意识的,但从结果上看仍然具备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互联网活动的目的在于数据生产本身;其劳动对象指的是非实体的数字化的媒介信息;劳动资料包括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的劳动资料和经过数字化改造升级的传统劳动资料两种。综合以上论述我们认为,数字劳动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劳动的阐释,属于劳动的一种表现形式。

结语

产消者数字劳动相较于受众劳动,出现了更加复杂的劳动形态特征:产消者数字劳动主体由原来静态的、可测控的集体转换为动态的、可监视的身体;劳动力的主要内涵从“注意”转换为“情、智”能力;劳动力所生产的使用价值也从单向性转换为双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