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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应用研究

作者

黄灿

江苏师范大学 江苏徐州 221116

一、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方式及问题

我国从 1983 年实施商标法以来,其内容具体内容设置都明确规定了我国对商标保护制度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者共存的双轨制保护制度。在过去的双轨制保护过程中,我国商标行政保护起主要作用,行政保护分为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事前保护涉及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核复议等一系列过程。事后保护指工商管理部门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采取行政罚款,责令停止侵权等方式进行保护。近年来,我国逐渐重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强调司法与行政,民事调解相结合。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是指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救济,对侵权人进行制裁,因为司法保护具有被动性,故目前我国仍是以行政保护为主。这种双轨制的商标权保护方式是立法机关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契合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电子交易平台在市场交易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商标权的保护也面临着新的困境。

(一). 商标注册制度存在弊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取商标注册取得制度,我国亦然。这种制度下,经过注册取得的商标才能受到公权力的保护,未经注册取得的商标便不能受到公权力的保护。经过注册的商标能够充分发挥其商业价值,且有着国家权力的保护,其受到侵犯的可能性也有所降低。但这种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一是注册程序过于繁琐,我国商标的申请须经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初步审定与公告,注册公告一系列过程,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二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条规定的缺陷在于如果在先使用人不是在先申请人,而其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为在先使用人的话,那么该商标便容易被别人“抢注”。

(二). 被侵权人维权时举证困难。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生产和交换都以本地市场为主,是否在市场上首先使用商标比较容易证实,经营者也有可能避免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发生冲突。但随着商品流通范围扩大,流通方式逐渐多样化,在先使用人在先使用该商标的事实越来越难以证实,即使其拿出相应证明,但往往由于缺少权威性而难以服众。在法治国家中,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都强调以证据为中心,证据不足或者证据缺少权威性成为很多维权人维权路上的绊脚石,这种情况下,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三). 电商平台侵权行为难查处。电子商务中商标故意侵权维权中存在三大困境。第一 , 平台审核不严、不更新销售商信息 , 导致维权人难以获取侵权者的信息 , 尤其在以个人名义注册网店的销售商信息。第二 , 工商登记强制性规则的缺失 , 使侵权源头生产商的追溯与行政执法困难。 第三 , 这两方面的不足共同导致在现有侵权责任体系下 , 责任划分困难 , 既不能有效遏制未来侵权行为 , 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侵权源头。这些问题大多因为交易不透明,平台商家信息不全,资质不足导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即需要取得营业执照。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者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况除外。因为法律对于个人经营店铺并没有全部强制要求上传营业执照,故大部分电商平台也不会强求商家上传,因此,一些店铺在销售侵权商品后“关门大吉”的现象时常存在,这种情况下,要找到侵权人信息十分困难。且涉及电子商务的侵权案件往往是由各个部门协同办案的,协同办案时的信息不对称、地方保护主义等也是案件难查处的重要因素。

二、区块链技术在商标权保护中的优越性

区块链起源于比特币,最初提出是在 2008 年,由中本聪提出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随着比特币的爆火,区块链技术也在全球各个领域快速得到应用。区块链技术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数据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等特征,使其在商标权保护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 去中心化保障数据安全。去中心化是指区块链技术不依赖额外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或硬件设施,通过分布式核算和存储,各个节点实现了信息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最突出、最本质的特征。随着网络的发展,知识产权数字化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必不可少的部分。目前我国对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数字化保护仍采取的是中心化的版权保护模式,该模式缺乏有效的监管与透明度,容易发生恶意篡改和单点故障等问题,不能有效保证数据安全。对于这些问题,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运行体系、分布式共识机制、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传输模式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

(二). 可追溯性与共享性保护证据完整。区块链是按照时间顺序推进的链式结构,故其每一个点上的信息数据都是可以追溯的。证据在商标权维权中是最重要的组成,传统的证据保存方式易导致证据灭失和被篡改。部分证据由于只有一方持有,常因缺少真实性而不能成为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区块链具有共享性,每一个参与在区块链中的人所得到的信息是一致的且不可篡改的,这些在区块链中的信息的真实性要远大于纸面证据和仅一方持有的电子证据。我国目前在法律中对于区块链保存的证据在无确切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是推定认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8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认可了区块链作为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数据的技术手段,这标志着区块链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立。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以及区块链证据的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进一步规范了区块链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规定赋予了区块链证据在法律上的推定效力。

(三). 公开性与透明性保障交易安全

区块链建立的最初目的便是用于交易。在区块链中用户进行交易时,交易信息会被生成并广播到区块链网络中,网络中的节点(计算机)会对交易进行验证,确保交易的合法性。经过验证的交易会被打包成一个区块,并添加到区块链中。每个区块都包含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这样形成了一个链条。每个参与者通过共识算法对新的交易进行验证并存储在各自的节点上,从而实现交易的安全和透明。区块链上的所有交易记录都是公开透明的,任何人都可以查看,消除了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侵权风险,这样可以保障交易各方的信任关系,且区块链的自动验证功能可以将违法交易排除,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区块链还具有追溯商品来源的功能,这是区块链在商品供应链领域的重要应用,在商标侵权发生后,商标权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这种追溯功能查找到违法商品的来源,从而使维权更加便捷。

三、区块链技术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应用途径

(一). 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证据的作用。传统的证据形式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材料、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在数字时代未到来时期,传统的证据获得难度较低且真实性,权威性较强。随着数字时代的兴起,交易数字化,货币数字化成为大趋势,为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数字化交易的隐蔽性,难追踪性所引发的的商标侵权行为使得传统的证据在类似的诉讼与维权中愈显乏力。在前述提到的在先使用人提供商标在先使用证据时,如果该主体当时未刻意保留商标使用证明,那么其举证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即使有相应证据,在时间久远的影响下,该证据也很难符合法律上证据所要求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现在的电商交易平台亦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温床,由于交易的隐蔽性较大,商家信息不全,证据难以确认,小案不理,大案难查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普遍现象。对于传统证据的上述缺陷,区块链证据技术可以很好的弥补。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共享账本,其记录的所有信息是由链上的各个点共同维护的,故其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区块链技术让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有效避免“案件的裁判者不是事实的亲历者却要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造成了信息的先天不对称”的情况。作为一种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的链式结构,在链上记载的交易和使用记录,即使过去很久也可以查找和追溯,在链式结构下,案件事实与各个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目了然,不存在因时间久远使证据模糊和灭失的情况。

我们可以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商标登记平台,该平台主要针对尚未进行注册的商标,尚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商标所用于的商品和服务范围登记在该平台上,在区块链自动验证功能下,可以自动排除后来进行登记的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登记失败后,该主体便会知晓该商标已经有人使用。即使未来出现抢注行为,最先登记过的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向商标局展示平台区块链中的使用信息提出异议使抢注行为无效。针对电商交易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将区块链与电商平台相结合,打造区块链交易平台的方式解决,要求入驻平台的商家必须在区块链中登记其真实信息以及商品信息,且整个交易过程会记载到区块链的各个点中,这样发生侵权行为后,可以在区块链中找寻交易记录,商品信息,商标授权情况等证据,不用担心侵权发生后商家关门大吉。在前文中已提到国家对于区块链形式的证据秉持认可的态度,在国家法律与政策的支持下,区块链形式的证据必然会在商标维权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运用区块链技术优化商标注册程序。当前的商标注册程序仍然存在过程繁杂,恶意抢注现象严重等缺点。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对商标申请人的审查以及审查后的公告过程中。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商标注册审查区块链,将已经注册的商标形状,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拥有数量按照时间顺序写入区块链中,信息写入区块链后充分发挥区块链的自动验证功能将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过的商标进行比对,如果出现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情况就会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发出提醒,从而减少商标人工审核时间,同时还能避免人工审核的主观臆断。恶意抢注行为也是我国商标注册程序较难处理的问题,我国近年来商标申请注册量极速攀升,除正常商业使用需求外,很多增量来自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恶意囤积,以及为防止被诉侵权进行的防御性注册。如何判断申请注册的主体是否有使用意图成为了预防商标恶意抢注的关键。众所周知的是商标的注册需要进行大量准备工作,如商品或服务种类的确定、经费投入、经营场地确定、是否找寻第三方机构等,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将自己所做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证明写入区块链中,写入后利用智能合约进行审核批准,即在智能合约中列入同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预设条件,当申请人写入的信息符合合约条件时,申请会自动批准。经过上述优化手段,商标注册程序会得到很大程度的简化,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会得到有效的预防。

(三). 以区块链技术优化部门协同执法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等是商标权行政保护的事后保护内容。有关商标权的行政执法往往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尤其是跨地区办案时,两个以上部门之间的对接是必不可少的。部门之间协同执法往往会出现信息孤岛、信息传达较慢、部门保护与地方保护等问题。区块链技术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有着较强的针对性。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应用逐步展开为优化政府决策和公共服务提供支撑,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与可追溯性保障了信息数据可以在各个部门间共享,且不会担心因为中心数据库出现问题或单点故障而使数据灭失,最大程度保障数据安全。针对部门保护与地方保护问题,区块链技术可以为各部门协同执法提供一个透明、公开的平台,执法机关与受害人、侵权人、监督机关等都能参与到区块链中,共同关注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在链中大家可以对受理案件到案件处理完毕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的关注,很大程度的保证了案件处理的透明性与公开性,很大程度限制了权力的不合理介入所带来的不公正和各部门懒政怠政所带来的推诿扯皮。区块链应用于部门执法中,不仅保障了过程的公开透明,还保障了案件处理的效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区块链技术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应用为解决传统商标权保护中的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在商标注册制度存在弊端、商标“在先使用者”举证困难以及电商平台侵权行为难查处等问题频发的背景下,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数据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等特征,在商标权保护中展现出显著的优越性,可以有效解决商标抢注和在先使用者举证困难的问题,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同时,将区块链技术与电商平台相结合,可以实现对商家信息和交易过程的全面记录,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此外,区块链技术还可以优化商标注册程序,减少人工审核时间和主观臆断,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在部门协同执法方面,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化,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尽管区块链技术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应用前景广阔,但仍需关注其在实践中的挑战和问题。例如,如何确保区块链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如何规范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等。因此,在推广和应用区块链技术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加强技术研发、法律制定和监管力度,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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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灿(1997—),男,汉族,江苏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