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享经济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王新颖
西藏民族大学 陕西咸阳 712000
摘要:当前,共享经济在我国快速发展,我国的共享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也迎来了新的挑战,集中表现为现行的税收征管改革未能跟上共享经济的发展步伐和共享经济平台税收征管问题明显等;本文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针对我国共享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建立健全共享经济实体法和完善税收征管法两方面提出对策,进而加强共享经济税务建设。
关键词:共享经济;税收征管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及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共享经济的领域不断延伸,共享单车、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等行业林立,涵盖了人民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共享经济的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3)》指出2022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38320亿元,同比增长约3.9%,共享经济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对提高市场的弹性、稳定就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作为数字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分享经济的新形式和新模式将会带来新的发展机会。然而,随着我国共享经济全方面发展壮大,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机制未能跟上共享经济发展步伐,我国的共享经济税收征管问题不断浮现,改革面临巨大挑战。
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现有的税收体制已经不能适用于飞速发展的共享经济,较多的文献集中于纳税主体、课税项目和税收管辖权等各个方面的讨论。蔡昌、李艳红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对纳税主体的认定是存在困难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对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作出明确规定[1]。在课税项目的认定上,陈宇、李锐(2017)认为因为共享经济是一种高度融合的产业,难以对它进行清晰的划分,这就导致了很多共享经济的盈利主体隐瞒了自己的收入,从而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巨大损失[2]。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周克清(2019)提出税收管辖权是税收征管问题的基础,如果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那么将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是否能够正确的行使权力[3]。通过梳理相关研究现状可以发现:有很多学者在坚持对共享经济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并且取得了不少成果,一部分学者从具体从事共享经济的企业出发,分析其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税务问题;还有一部分学者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探讨共享经济税收流失严重的原因和解决措施。总的来说,目前的研究大多从宏观角度出发,对我国的税制和税收要素展开谈论,而对于我国具体的税收征管的研究相对较少,提出的征管措施可行性较低。因此,本文将从实际出发,从建立健全共享经济实体法和完善税收征管法两个角度提出对策,为共享经济的税务建设提出一点建议。
二、我国共享经济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一)税收管辖权难以划分
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普遍采用属地主义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者经济活动地为标准来确定税收管辖权。然而,与传统经济形式不同的是共享经济中的交易对象可能来自于全国各地乃至全世界,其范围之广超乎想象,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由于交易各方所在地、交易发生地以及平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均有征收税款的权力,这就必然会出现纳税地和税源地不一致的现象。面对共享经济如此庞大的交易规模,若不加以规范,就很有可能引发各地政府乃至国家之间对税收管辖权的争夺[4]。这不但对税收征管造成很大的干扰,而且对经济贸易的正常进行也是不利的。
(二)相关税种税目难以认定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许多难以准确区分基本性质的涉税经济活动,在共享经济中所得呈现出多方主体参与、行业划分不明确等特点是导致许多业务无法界定税种或税目的根本原因。传统税制对于传统经济活动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划分,而在共享经济的环境中,一项经济活动可能会牵涉到多个行业,而具体该如何适用,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另外,随着共享经济业务的快速发展,一些新业态、新形势的业务类型层出不穷,共享的内容从有形变为无形,这类越来越抽象的对象无法用传统税制的税目来衡量。因此,共享经济模式在界定税种税目过程中出现阻碍,这也是需要应对的税务挑战。
(三)纳税主体信息难以获取
共享经济交易包括三方交易主体:需求者、供给者和第三方平台,在资金流动过程中,由需求者先向第三方平台交付一定费用,在第三方平台扣除了手续费和相关费用后向资源提供者交付佣金;在共享经济资金流动的全过程中,无论是需求者、供给者还是第三方平台,都是受益者,都应当作为税收的主体负担着相对应的纳税义务[5],由于共享经济的需求者或供给者往往是数量巨大的个体,在实务工作中监管难度较大,所以,税务机关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对纳税主体的确定非常模糊,一般情况下通常将第三方平台视作为纳税主体。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是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为基础实施税收管理,而很多共享经济平台只是对用户身份进行简单验证,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部分平台也不愿意主动将用户的纳税信息报送给税务部门。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及时的获取共享经济主体的纳税信息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
(四)数据共享缺乏效率
共享经济与传统的商业模式最大的区别是它往往通过电子平台交易进行交易,这种独特的交易方式为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首先,由于大量的自由职业者在平台上登记的税收身份存在问题,因此,对于共享经济平台上数量庞大的纳税个体,税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致使国家对税源的监管不力,进而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其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电子平台上的真实纳税额,且交易的订单和付款记录等信息都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信息传递,不同于传统的以发票为交易凭证的商业活动,网络交易中所有的信息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的,这就加大了对信息进行人为修改的可能。电子平台不主动开具发票,资源使用者不积极索取发票,这两种情况都是显而易见的,这就给共享经济中的用户带来了偷逃税款的可能,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难度。
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上线,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各地区税务机关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已经实现了信息的初步共享,但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仍未彻底到位,信息孤岛的情形仍然存在,难以实现部门间的联查联控[6]。比如像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还并未与税务部门实现信息的全面共通互享,不能获得纳税人全面真实的涉税信息和交易情况,从而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五)平台代扣代缴问题严重
为了减少由于税收征管责任不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近几年来,我国各级税务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和运用“平台代扣代缴”这一方法,即平台对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事共享经济的多方主体零星复杂,如果仅仅依靠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效率低下且成本过高,通过代扣代缴的方法无疑大大降低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征管效率[7]。但是面对共享经济这一全新且多样的经济形式,代扣代缴制度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税务机关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平台,这就需要第三方平台必须掌握交易各方完整的个人信息并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及时向纳税人索取发票并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代缴义务,然而,税务管理成本对于第三方平台来说是一项额外的负担,这无形中打消了平台代扣代缴义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长此以往,平台也就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大量的刷单、虚开增值税发票、错误使用税收优惠等。这充分说明了共享经济平台代扣代缴税款问题严重。
(六)“信用管税”机制建设落后
目前,对于共享经济的税收研究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界都感知到其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但我国依然尚未出台有关共享经济行业税收征管的专门法律法规[8]。尽管国家税务机关对部分共享经济主体征税,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税务机关难以据此有效的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以及惩罚偷税漏税者。另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我国共享经济的准入门槛较低,从业者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较少,税法遵从度普遍较低,因此缺少自行申报纳税的意识,再加上所属的税务机关和共享经济平台也并没有及时全面的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所以,很多从业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具有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即使纳税人知道自己有纳税的义务,由于我国对于共享经济税法的缺失,他们要接受偷税漏税惩罚的概率也不大,出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很多从业者选择铤而走险。
三、应对共享经济挑战的税收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共享经济税收实体法
1.准确掌握纳税主体信息,严防税收流失
作为信息交流的中介,共享经济平台在交易中扮演着桥梁的角色,纳税主体信息不完整将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想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共享平台上加大投入。首先,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与平台企业的合作,掌握平台从业者人数和从事的行业类型等基本信息,并逐步畅通与平台内部业务数据通道,实时接收到平台的数据变化;其次,要求用户在注册使用共享经济平台时必须完善身份信息,在其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最后,共享平台应及时将所掌握的税务信息反馈给平台所在地税务机关,从而实现纳税人信息的互联互通。
2.健全共享经济税收法律法规
随着网络贸易的发展和电子支付的普及,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已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目前,在我国的税法中,对新兴的共享经济活动没有给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从而极易引起征收方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争议;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税务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共享经济的税收制度进行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经济模式,对于新兴的数字经济中出现的税收问题仍然存在不全面、不清晰的情况,为此,我们可以对传统税法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调整并增加共享经济方面的税收条款;要不断改进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能依法办税,让共享经济中所有参与人的利益得到法律上的合理保护,这也有利于推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9]。
3.出台共享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共享经济是一种环境友好的经济形式,它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资源的价值,也与国家近几年提出的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发展计划相一致,能够促进就业,促进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建立在传统的经济交易基础上,但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是一种新兴的行业,这一动态性的改变,要求对其制定更多的税收优惠。鉴于涉及的自然人交易数量众多,我们可以规定,如果纳税人自愿主动的为共享经济的收益申报纳税时,那么他们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减免优惠政策,这种做法将有效的激发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提高纳税遵从度[10]。在发展初期,我们可以推出结合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相结合的策略,当共享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以对共享经济的各个领域分别不同税率,最大程度的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通过出台共享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既能规范纳税行为,又能促进我国税收体系健康快速发展。
(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
1.引导规范委托代征行为
委托代征,就是为了降低税款征收的成本,由有关企业或单位代为征收零星分散的税款。因为大多数的共享经济交易都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来完成的,而第三方平台则是将交易双方与支付平台联系起来,将整个交易流程都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因此,可以通过委托代征机制来实现税款征收。第三方平台会根据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对其进行归类,从而实现税款的直接抵扣,而税务部门所要做的,仅仅是对第三方平台实施合理的监督。一旦发现平台出现违规行为,取消平台的代征资格并采取一定处罚。
2.建立电子发票生态链
共享经济模式下,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网络平台完成的,因此电子发票应运而生,电子发票不仅克服了纸质发票易篡改、易丢失的缺点,更顺应了数字治税的进程。为了建立电子发票生态链,我国应广泛应用电子发票系统,推广并实施电子发票制度。每笔交易都要按照实际情况,通过共享经济平台来完成电子发票。像交易主体、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都必须在发票上一一列明,并且积极向买方与税务机关共享;同时,征税机关内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时刻保持警惕,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有效的追溯相关交易活动。
税务部门可以将区块链应用于电子发票的推广,它可以将共享经济交易平台各个环节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记录下来,从而建立起一条完善的共享交易链;相比于传统的发票管理方式,区块链电子发票具有不可篡改、去中心化、可追溯等优点,可以帮助税务机关对税基进行准确核算从而实现高效的税务稽查,另外,应用区块链技术后,税务机关、工商部门、共享经济平台等可以共享发票的所有节点信息,对发票的用途、数量、金额等了如指掌。区块链电子发票对共享经济而言,可实现交易过程的透明化与可控化,有效解决税务机关获取交易有效数据的难题,突破“以票控税”在无纸化交易中的困境。
3.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在共享经济背景下,自由职业者和新兴的个体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缺乏税法知识、纳税意识薄弱、不具备自行缴纳税款的意识和能力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偷税、漏税乃至抗税现象的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税务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不同纳税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区别化管理,并推进纳税信用等级与银行、工商、社保等其他领域个人信用相结合,促进纳税信用制度的建设,强化信息交流与信用共享,并建立起纳税人信用评价机制,对有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具有良好信用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通过对纳税人实施奖惩制度,确保税收按时足额缴纳。
共享经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低,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税法普及不到位,许多从业者可能知道要纳税,但不清楚何时纳税、纳多少税。为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要在各大共享经济交易平台设立税法知识学习板块,将共享经济相关税法知识整理成宣传册,分发给相关纳税人;在抖音、微信等平台上更新税法知识视频,组织纳税人及时观看学习并将其作为参与共享经济交易活动的必要前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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