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非税收入征管问题研究
邹琦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吉林长春 130117
摘要: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至关重要的收入来源,亦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的范围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若干领域,为财政发挥国家治理职能提供了重要保障。如何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效能,是国家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至关重要的环节,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效能,也对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起到了更积极的作用。因此,对于我国非税收入征管的研究,对于完善财政理论、进一步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推动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非税收入,征管效能,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
1我国非税收入征管的现状分析
我国非税收入的划转进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19年1月开始,共计将11项,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5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专项收入、3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第二个阶段是始于2021年1月,将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4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项,还有1项政府性基金。第三阶段开始于2021年7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 号),将城镇垃圾处理费和土地闲置费等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划转给税务部门来征收,同时在上海等7个省份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3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划转试点,并且计划自2022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划转进程。
2 我国非税收入征管存在的问题
2.1 非税收入征收标准尚未统一
目前非税收入征管主要适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以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征管的法律依据层级偏低,且缺乏系统性。
我国非税收入征收标准的设置尚未统一,由于大多数的非税收入项目的收费标准都是由地方政府自己设置的,再加上地区之间的公共产品价格差异大,导致由政府所提供的同样的具有收费性质的公共产品在各地区之间的居民消费价格不同,由此,导致同一项行为在不同地区发生,所要承担的经济成本也不相同。
2.2 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电子化存在不足
首先是对智能技术的使用不够完善,在智慧税务系统中,非税收入的占比不高。我非税收入的征管缺乏运用区块链的技术,大大降低了非税收入的征管效率。其次,缺乏有效的数据协同治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不同的部门、地区之间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而不同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也不到位,这就阻碍了基于数字的业务协作,而且一些非税收入的具体项目是没有建立项目共享通道的,这就导致了部门之间的数据应用不及时、不畅通。最后,非税收入全国性的数据规范不完善。由于非税收入征收区域的差异,以及不同的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的原因,非税收入项目信息纳入系统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各个层次的非税收入电子化征管的协调难度比较大。
3 日本非税收入征管探索
3.1 非税收入征管各环节均受法律约束
日本的非税收入不仅会受到财政专门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还要受到本级政府事权责任的约束,日本在预算管理领域出台了多部法律,如《财政法》、《地方财政法》、《财政监督法》《地方交付税法》等,对财政部门的收支活动进行规范约束。
3.2 双重管理保证非税收入资金专款专用
日本政府的非税收入实行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的双重管理模式,作为政府特别会计预算的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收费和支出,由主管事业的政府部门进行收支一条线管理,财政对其管理主要是审查及批准预算和决算,以及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进行审计和监督。日本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双重管理非税收入,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首先是非税收入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筹集资金以及安排使用非税收入资金,其次是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资金的使用开展审计、审查工作,在这种管理办法下,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己筹集并安排非税收入资金、有较大的自主性,且大大提高了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从而高效运用非税资金。
4 提升非税收入征管效能的对策建议
4.1 全面推进非税收入征管法制化进程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非税收入征管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出台与非税收入相关的实体法,明确界定执收部门的征管职责范围,尽快形成较为完备的非税收入征管基础性法律框架,非税收入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完善我国现行非税收入法律配套体系。同时,根据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完善非税收入的分类,及时清理过时的、无用的收费项目。
其次,非税收入的征管过程必须贯彻落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控制审批新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推进基层政府建立目录清单制度的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贾小雷(2015)提出,中央政府应该从宏观层面,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进行顶层设计,解洪涛和桑玉成(2019)也提出,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强化执法过程规范性的同时,及时完善、审视和反思现有的非税收入征管制度体系,为中央立法积累实际经验。
4.2 建立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征缴平台
2017年,我国提出了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缴款渠道的设想,在近年来,也积极鼓励各省建立省级的非税收入征缴平台,同时也推出了商业银行代理的中央非税收入电子征缴平台,但是尚未全面普及。因此,我国非税收入征管未来的改革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征缴平台,从而实现资金征缴环节和执收单位开票的同步,以达到财政部门可以实现“以票控收、动态监控”的目的。首先,要先完善各省的非税收入电子征缴平台的建设、然后逐渐细化到各市、各县。其次,积极开展非税收入征管的交流活动,电子化征缴水平较高的地区应该主动向电子化征缴水平较低的地区分享经验,通过帮扶,全面提升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化征缴水平。最后,建成全国非税收入征缴平台后,应与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征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实时的、动态的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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