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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复活”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研究

作者

李炎 李梓默 尚清锋

江苏大学 江苏镇江 212013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出现了AI换脸侵害死者人格权益的新问题,传统的法律救济缺乏对新问题的应对策略,死者人格权益存在危险之中。权益保护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先要明确AI换脸和死者人格权益保护的边界,然后在法律的限度内,按照事前和事后的时间维度,加强预防侵权发生的能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救济途径。

关键词:AI换脸、死者人格利益、权益边界、法律保护

近年来,涉及死者的AI换脸技术滥用事件频发,尤其是在某些不道德的娱乐或商业活动中,对死者的形象进行“复用”,既侵犯了死者的人格权益,也对其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人工智能创作本身是一种新型创作模式,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前提条件是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出发,探讨如何在合理限度内有效保护死者的合法权益。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已故之人不具有自然人的身份,不再继续享有人格权,其名誉、肖像和姓名等权益不能够基于人格权得到保障,但是死者的生前形象仍然存在,不论是在公共利益上,还在个人利益上,都具有保护的必要性。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死者的生前形象属于社会构成的一部分,不允许他人对其形象进行污蔑和滥用,本质上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从个人利益角度来看,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就是在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一是因为死者与其近亲属在社会关系上比较紧密,死者的名誉对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有着较大影响,二是因为近亲属对死者者的生前形象享有祭奠和追思的法律利益,损害死者的生前形象,实质上是在侵害其近亲属的名誉权和追思权。

(二)国内外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模式

域外法律对死者人格利益有着不同程度的研究,根据是否承认人在死后是否享有某种人格利益,可以分为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模式。直接保护模式以德国为典型,通过一般人格权或特别人格权同时保护死者肖像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尊重死者的想法。比如被认为是德国司法实践中最早承认死者人格权1999年的“迪特里希案”,承认了人格权上财产利益的可继承性。而在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中,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模式,这种模式传统地认为权利能力终止于自然人生命结束之时,对死者人格利益不予直接保护,但承认死者近亲属的追思和悼念等权益。

我国同样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模式,通过一般立法加特殊立法的方式构建出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整体框架。《民法典》第994条作为基础性条款规定死者人格利益的客体,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也逐步完善。第185条作为特殊规定,明确指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且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AI换脸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边界的探讨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直接范围

要明确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需要明确保护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也就是保护的客体和请求权期限。《民法典》第194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死者人格利益的客体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AI换脸最直接涉及到的就是死者肖像,其次是名誉和隐私,但并不是涉及保护客体就一定构成侵权,前提是要存在侵权行为。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进行规定,这就导致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的界限,不利于保护请求权的合理使用。同时,也并未对人格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期限进行区分,轻视财产利益保护,因此,应当区分死者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期限,同时也区分死者人格利益仅涉及私人利益和在涉及私人利益的同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期限。具体如何区分,有学者认为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期限,可以类推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设定为50年。

(二)AI换脸技术的限制

AI换脸技术的快速发展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法律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颁布了一系列针对AI换脸技术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禁止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还联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进行监管。

综上,两种保护途径共同构成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即AI换脸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边界。要想在合理限度内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就应当在边界范围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三、AI换脸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一)加强事先预防能力

网络侵权最大的痛点就在于难以预防,有时候死者近亲属甚至都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保护换脸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首要途径就是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是加强对AI换脸技术应用的法律监管。在产生新的统一部门前,作为过渡,先划清各部门的权责,然后利用法律规定督促AI换脸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管理,减少违法换脸行为的发生。二是完善死者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在用户死后,各平台应专门制定死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完善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层级。三是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充分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提高公众对AI换脸技术侵权行为的认知。

(二)完善事后追责机制

AI换脸侵害死者人格权益发生在互联网上,相较于其他侵权行为更加难以预防,所以,在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后,建立一个有效的事后追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层面,推行标识管理制度。在AI换脸技术的应用中,标识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区分合法授权与非法使用,通过明确标识使公众能够识别何种内容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法律层面,认定各大传播平台的责任,如果平台未能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那么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侵权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将采取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结语

综上所述,AI换脸侵害死者人格权益理应受到限制,我国虽采取间接保护模式,但在实际上有一套非常严密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直接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和限制AI换脸技术,划分出了清晰的保护范围。在这范围内,国家可以加强对AI换脸技术应用的法律监管、完善死者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开展法律宣传等措施,以及推行标识管理制度和认定各大平台的责任,不断完善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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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炎(2003.8.13)女,苗族,重庆市彭水县,学生,本科在读,江苏大学,研究方向为法学

指导老师:尚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