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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研究

作者

郑福欣 赵可安

西安外国语大学 陕西省西安市 710128

一、引言

协商民主作为包容、参与且共识导向的治理模式,其深层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下大同”思想高度契合。《礼记·礼运》描绘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不仅是儒家理想社会最高形态,更蕴含公共事务共治共享的政治伦理。“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作为社会治理基本原则,强调德性与能力并重的主体参与公共决策,以实现社会和谐有序,这正是协商民主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协商民主注重在多元利益格局中通过理性对话达成深层次共识,本质是对“公”的价值坚守,而非简单追求多数决的程序正义。协商民主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使中国式协商民主区别于西方自由主义民主,也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非对抗性的政治哲学资源。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协商思想

儒家思想中的“和而不同”理念,是协商民主的价值基石与伦理前提。《论语·子路》中“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论断,既勾勒出理想人际关系的轮廓,更揭示了政治治理中多元共存、差异协调的深层逻辑。儒家语境下的“和”,并非无原则的附和,而是多样性基础上的动态平衡——五味调和成佳肴,五音相协成美乐;而“同”则意味着单一性与排他性,是缺乏张力的机械叠加。孔子通过辨析“和”与“同”,确立了尊重个体独立判断与追求群体和谐共处的政治伦理,这正是现代协商民主包容异见、通过理性对话达成共识的核心精神。从政治哲学视角看,“和而不同”提供了一种非对抗性治理范式,反对极端主义与专断思维,倡导在差异中共生、在对话中建构合法性,为协商民主提供了价值支撑。

道家思想以“无为而治”“以柔克刚”为核心理念,蕴含治理智慧与政治哲学,为协商民主提供独特形而上学基础。与强调制度规训、权威主导的治理模式不同,道家主张顺应自然、尊重规律,反对强加意志与过度干预,契合协商民主平等对话、自主参与、共识生成的本质。如《道德经》“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意味着理想治理者应潜移默化引导社会,协商不应被预设议程或权力结构操控,要在开放包容语境中让多元主体基于理性交流自发形成共识。协商机制设计需避免行政主导的形式化讨论,构建去中心化沟通场域,让参与者在无压迫情境下表达真实诉求,提升协商真实性与有效性。

法家思想以“法治”为核心,强调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与刚性的法律规范实现国家治理的高效与秩序。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因身份差异而区别对待,这种对规则普遍适用性的追求为现代协商制度中的程序正义提供了重要启示。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制度化的程序保障是确保各方平等参与、意见充分表达的基础,而法家所推崇的“信赏必罚”“循名责实”等原则,恰恰有助于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协商机制。尤其在协商议题设定、议程安排、决策执行等环节,引入法家式的制度理性,能够有效防止协商流于形式,增强其权威性与执行力。法家重视“势”与“术”的统一,强调治理主体必须具备足够的权威以推动政策落地,这一思想亦可转化为现代协商中主持机构或协调机制的正当性建构,确保协商结果不仅停留在讨论层面,而是具备向政策转化的能力。

墨家则从伦理与价值维度为协商制度注入了人文关怀的底色。其“兼爱”理念主张打破血缘、等级与利益藩篱,倡导无差别的相互尊重与利益关切,这正是协商民主得以成立的道德前提。唯有参与者超越个体立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协商才可能真正实现共识生成而非零和博弈。墨子所言“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体现了一种高度包容的共同体意识,这种精神内核对于化解现代社会多元利益冲突具有深远意义。“非攻”思想反对暴力与强制,强调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与协商民主排斥权力压制、倡导理性对话的本质高度契合。在基层治理或群体协商中,若能将“非攻”转化为对话语暴力的警惕与对弱势声音的保护,则有助于营造安全、平等的协商环境。“尚同”理念虽常被误解为压抑异见,但其本义在于通过自下而上的意见聚合达成价值共识,而非自上而下的意志强加,这一逻辑正呼应了协商民主中“多数决”与“共识导向”之间的张力平衡。

三、中国古代政治实践中的协商形式

中国历史上协商政治的实践源远流长,其制度形态虽随时代演变而不断调整,但协商精神贯穿其中,形成了具有本土特色的治理传统。早在周代,尽管尚未形成制度化的议事机制,但在宗法分封体制下已孕育出初步的协商雏形。周天子在处理重大国事如礼制制定、土地分封、诸侯册立等问题时,常召集诸侯与卿大夫共议,借助贵族集团的集体智慧以维系统治秩序。这种基于血缘亲缘关系的政治协商,体现了“敬天保民”与“德治”理念下的权力运作逻辑,强调君主在决策中需倾听贵族意见,避免独断专行。虽然其参与范围局限于统治阶层内部,民主性有限,但这一时期形成的“谋及卿士”的政治习惯,为后世官僚体系中的协商机制奠定了文化基础。

进入汉唐时期,协商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与常态化,尤以“朝议”制度为代表。汉代设立常朝与大议制度,凡涉及立嗣、边政、灾异、法律修订等重大事务,皇帝往往召集群臣集议,三公九卿、列侯、博士等皆可参与讨论。东汉时期更设百官朝会殿,司徒府主持大议,皇帝亲临听政,体现出对集体决策的高度重视。朝议不仅是一种行政程序,更是儒家“君子和而不同”理念的政治实践,通过不同官僚群体之间的意见交锋达成共识,提升决策合法性。唐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尚书省、门下省成为议政核心机构,宰相与高级官员在延英殿、紫宸殿等举行“廷对”,中书门下协同审议奏章,谏官列席纠偏,形成较为严密的议政流程。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皇权主导地位,又赋予官僚体系一定的建言空间,使政策制定更具理性与包容性。

明清时期,协商机制继续发展并呈现出更强的技术性与程序化特征。“廷议”成为处理军国重务的重要方式,尤其在明代,凡遇重大案件、边防调度或制度改革,内阁首辅常奉旨召集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九卿官员进行合议,形成集体意见上报皇帝裁决。清代则发展出多元协商体系,除常规廷议外,还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九卿会议”等专门议事机构,尤其在清初满洲贵族政治背景下,议政王大臣会议一度掌握核心决策权。即便后来皇权集中加强,此类会议仍保留咨询功能。内阁大学士亦承担“票拟”职责,在政务决策前提出处理建议,经多方商议后呈报皇帝定夺。这些制度安排表明,中国传统政治并非纯粹的专制模式,而是在皇权框架内嵌入了多层次、多主体的协商环节,体现出“兼听独断”的治理智慧。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协商民主的支撑作用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合”思想为协商民主筑牢哲学根基与价值导向。先秦时期,“和合”思想便有系统理论形态,《礼记·中庸》称“和”是社会治理根本路径,儒家“和而不同”强调尊重差异达成共识,这正是协商民主核心精神,协商是在多元主体间理性对话实现价值整合。道家“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为协商矛盾调适提供宇宙观支持。“和合”不仅关乎人际关系,更关切共同体整体利益,让协商超越个体诉求,升华为公共理性生成机制。这种思想使协商民主在多元包容中寻求共识,为不同利益主体提供对话平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本”理念是协商民主的价值内核与合法性基础。自《尚书》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本思想便成传统政治文化支柱,孟子更明确人民在政治秩序中的中心地位。这深刻影响后世对治理合法性的理解,政权正当性在于顺应民心、保障民生。当代协商民主实践中,民本理念转化为对公众参与权的尊重与制度安排,协商以倾听民意、汇聚民智为前提,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且有广泛认同。基层治理中,村民议事会等机制是民本思想在制度设计中的体现,要求治理主体转向双向互动沟通模式,使政策制定更具回应性与正当性。

“礼治”传统为协商民主提供行为规范与程序伦理支撑。儒家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礼以教化维系社会秩序,规范行为、言谈与身份角色,建构有序尊重的交往秩序。协商语境下,“礼”体现为尊重他人意见、遵守程序规则、维护公共话语文明。参与者应谦逊表达观点,避免情绪化对抗,理性论辩求共识。传统礼仪蕴含平等精神,为现代协商去等级化实践提供资源。将“礼”融入协商规则,能增强程序可操作性,培育公民公共美德,让协商成为文化实践。

五、结语

中华传统文化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深厚的思想资源与实践根基,其内在的价值理念不仅塑造了中国政治文化的独特品格,也为现代协商民主制度的建构与运行注入了持续的精神动力。中华文明秉持整体性思维与和合精神,“四海之内皆兄弟”“以天下为一家”的普遍关怀,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深厚文化基础。协商民主在此文化土壤中生长,以沟通理性为核心机制,调和差异、整合利益、凝聚共识。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社会面临诸多共同挑战,单一国家或集团主导的治理模式局限性凸显。中国通过政协制度、基层协商议事平台及多边外交“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将协商理念延伸至区域合作与全球治理,展现出基于文明对话的新型国际关系建构路径。这种治理逻辑植根于“和而不同”的理解,倡导尊重多样性基础上寻求最大公约数,将会推动形成更具包容性与可持续性的世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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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协商民主的文化根基研究——以关学为例(2025SS001)成果

作者简介:郑福欣(2002—),女,汉族,陕西安康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