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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合规机制

作者

高玉芳

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300131

一、 引言

2021 年 9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该《条例》第 45 条针,按照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的精神,对此前一段时间中民办学校与其举办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

该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条例》第 45 条虽然禁止了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但同时对于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不加以禁止。尽管如此,应当注意到,《条例》第 45 条对利益关联方的定义非常广泛,那么对于现存的常见的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后续应如何处理,将成为业界与法律界关注的问题。

二、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主要规则

(一) 关联交易的概念及民办教育机构关联方的认定

关联交易是指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是指与民办学校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经济利益互为依存或者存在共同管理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进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 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 36 号》”)第三条对于关联关系做出了进一步的阐明。该准则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联方做出了8 种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笔者认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方及关联关系主要包括: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学校的高级管理人员( 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学校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学校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二) 常见的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类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列举,民间非营利组织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1. 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2. 提供或接受劳务。3. 提供或接受捐赠。4. 提供资金。5. 租赁。6. 代理。7. 许可协议。8. 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9.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就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笔者认为,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购买与供应相关的关联交易

民办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教育机构,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可避免。其中,购买与供应相关的关联交易是一种常见的交易类型。在这种类型的交易中,民办学校往往从其关联方那里购买各种物品或服务,用于学校的日常运营和教育教学活动。

购买与供应相关的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经济合理性和便利性。例如,民办学校可能从其关联方购买教育资源、教学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器材等,以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这种便利性使得民办学校可以更加高效地获取必要的物品和服务,并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然而,购买与供应相关的关联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首先,因为民办学校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导致交易价格不公允或交易条件不合理,从而损害学校的利益。其次,由于关联方与学校本身存在较高的关联性,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或者利益冲突的情况,易引发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2. 提供教育咨询或教学管理的关联交易

在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中,提供教育咨询或教学管理的交易是一种常见形式。具体而言,是指民办学校将某项业务或任务(通常是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委托给其关联方(通常为举办者直接或间接持股成立教育咨询机构)来完成,而被委托方收取管理费。

3. 资产担保及转让相关的关联交易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是资产担保及转让相关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一方面,涉及到举办者以自有资金向学校提供借款并收取利息,也有的举办者以学校信誉作为背书,向银行贷款,所借之款项则由学校使用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除担保外,民办学校将其资产转让给与其有关联关系者,可能是关联公司或个人。这种交易可能涉及土地、房产、设备、教材等资产的转移,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和运营产生重要影响。

4. 其他方面的关联交易

比如,租赁、特许经营权使用、商标权授权,等。

三、关联交易的合规机制

(一)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

民办学校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这包括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和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和权限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应该规定各种关联交易类型的审批要求、决策程序和风险评估标准,并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学校还应该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来实现。这些监督机构可以对学校的关联交易进行定期审计,评估合规性,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学校应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员工或学生揭示不当行为或违规交易。

此外,学校还应该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来降低关联交易的风险。这包括对关联方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誉和资质符合要求。学校还可以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指南,指导员工正确处理关联交易中的风险,并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

最后,学校应该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通过定期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和管理层对关联交易合规性的意识,让他们了解关联交易的法规要求和风险管理措施。同时,学校还应该定期发布内部通知或公告,向所有相关人员传达关联交易的合规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 监督与合规检查机制

在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审核中,监督与合规检查机制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机制旨在确保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秩序,保护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首先,监督机制是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合规的重要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对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他们通过收集、核实和分析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评估交易的合规性,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同时,监督机构还应对民办学校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措施进行评估,确保其有效运行。

其次,合规检查机制是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进行全面审核的重要手段。合规检查应该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由专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确保结果客观、准确。合规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民办学校关联方的身份认定、交易标的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等。通过合规检查,可以发现潜在的违规行为,为监督机构提供决策依据,促进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合规发展。

此外,监督与合规检查机制还需要建立违规处理和纠正措施。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等。同时,民办学校也应主动采取纠正措施,改善关联交易合规管理,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总之,监督与合规检查机制是保障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合规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与合规检查机制,民办学校可以更好地履行教育使命,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民办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品牌形象,促进教育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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