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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农村养老问题探究

作者

宋瑞敏

湖北大学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一、绪论

根据 2021 年的数据,中国农村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 23.8% ,而城市中60 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人口的 18.9% 。这表明农村地区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地区。在农村地区养老保障起步本来就较晚的基础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使得农村的养老形势更为严峻。因此,我国养老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我国农村老年人的保障问题正在也更应该受到广泛的关注。

二、我国农村养老现状

(一)家庭养老和个人自养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

家庭养老即代际赡养,是建立在中国传统孝道伦理观念上的以血缘和亲情为基础的养老模式,一直在我国广大农村占主导地位。个人自养是指老人年轻时储备资源用于年老时自我养老或者有能力的低龄老人仍然依靠土地资源养老或者打零工养老。这种养老模式在减轻年轻一代赡养老年人压力的同时,也有效开发了老年人力资源。

(二)高龄老人和生病失能老人的比重变大

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发展的同时,高龄老人在老年人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随着年龄的增长,高龄老年人从事农业劳动能力逐渐缺失,自我供养能力就越来越弱。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减弱,患病甚至失去自理能力的情况越来越多,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子女的供养压力。

(三)人口老龄化速度高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发达国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进入老龄社会 , 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开始进入老龄化。而我国则处于未富先老的状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步入老龄化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差的很远 , 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远高于经济发展水平。这一方面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不能满足于我国养老保障的需要。

三、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养老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家庭养老模式是农村主要的养老方式之一。而当今,家庭养老功能正在不断弱化,一方面,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外流,加剧了农村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导致了农村大量“空巢老人”的存在,子女与家中老人分居两地,使子女无法照顾到家中老人。另一方面,农村家庭越来越呈现出小型化的特征。受 20 世纪70 年代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人们生育观念变化的影响,人口的结构也随着出生率的变化而变化,家庭结构从以前的多成员大家庭变成现在的小家庭,传统养老方式已经逐渐丧失了其功能性。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

当前,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并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受制于一些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依然不够完善。

在养老保险方面,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较小,且地域差距较大。且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域差异也较大,各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是农村集体组织经济薄弱且农民本手筹资能力较弱。

在养老服务方面,公共财政在农村养老服务上投入较少,与农村养老相关的基础设施,如养老院和相关养老配套设施等,建设不完备或比较落后。除此之外,农村养老机构的服务功能结构单一,只注重丰富老年人的物质文化而忽略了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精神需求。另外,我国农村养老机构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服务人员 , 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得不到提升。

(三)市场及其他社会力量在农村养老中参与度较低

当前农村养老的形式依然以家庭养老和个人自养为主,社会资源在农村养老中的参与度比较低。如市场与社会组织等都对养老服务的贡献较少。就市场来看,养老企业的供给量比较少而且比较分散。就社会组织来看,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服务中,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有限,因为社会组织在农村养老活动的实施中缺乏宽松的政策环境与自主性,同样也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支持社会组织的活动,因此目前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养老养老的程度低、能力也较弱。

(四)我国农村养老观念落后

我国农村目前的养老方式大多还停留在传统的家庭养老方面,这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观念因素的影响,儒家传统文化中的孝道思想使得“养儿防老”的观念深入人心,这种观念使得父母在养老方面只信任自己的儿女,不愿意接受其他的养老形式。

四、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重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全面夯实家庭养老的基础

家庭养老是其他养老方式所不可替代的,是我国深厚的文化传统,与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发展模式相适应,且符合大多数老年人的养老意愿,且有利于维系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基础。针对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对家庭养老方式进行改革使其焕发生机,从家庭角度出发,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明确并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引导和约束。除此之外,要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以保障养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农村经济取得进步,农民收入明显增长,才能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对养老进行保障。

(二)切实加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1. 建立并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最低层次的保障 , 是最广泛、最基本的保障 , 是社会保障的最后屏障 , 也是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一,要科学确定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根据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低保障线。第二,要科学确定低保救助标准。应遵循“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 , 既充分发挥救助资源的效益 , 又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其标准应根据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消费水平来确定。第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针对不同类型的拟定低保救助类别和补助标准 , 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源的合理分配。

2. 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有效保障广大农村居民晚年生活的根本措施。首先,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资金来源,政府应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主动承担财政责任 , 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财政兜底责任。除政府财政之外 , 要大力拓宽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 , 鼓励民间资本及社会资本进入养老保险领域 , 重视慈善机构对农村社会救助的支持。其次,还要大力扩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将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制内。

3. 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机构

构建农村养老救助体系 , 还要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发展社会化的养老服务。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机构 , 第一 , 需要政府加强对发展农村养老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引导和推动 , 加强舆论宣传 ,逐渐在农村形成社会化养老氛围 , 并制定对农村养老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 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及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倾斜 , 提高政策吸引力 , 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养老事业的积极性。第二 , 要为农村养老服务培养足够的专业服务人员并且加强对相关服务人员的培训,以便为农村老人提供更为细致、专业的服务。第三, 要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农村医疗、交通、生活设施和文化娱乐的建设 , 提高农村的社会化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农村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系统。

(三)提高多主体在农村养老体系建设中的参与度

1. 政府对农村养老具有主导作用

政府在农村社会化养老中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享有对农村社会化养老政策制定和规划的权力。作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核心主体,政府在农村社会化养老推进过程中享有主导地位,所以强化政府在完善农村养老方面的责任。一方面,政府要扮演好管理者、购买者和质量仲裁者的角色,从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建设的实际角度出发,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制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建设。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做好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认定与评估工作,完善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提升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水平。而对于其他主体而言,政府应积极组织其他社会主体参与到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并明确这些主体的权利义务,构建更为多元化的参与主体,为这些主体参与农村社会化养老营造良好的支持环境。

2. 市场是参与农村社会化养老的重要主体

市场组织能够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更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选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是提升农村社会化养老水平的重要途径,未来农村社会化养老必然会向市场化推进,这样才能够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服务。市场是以盈利为主的,但在市场参与社会化养老的过程中,要明确自身的主体责任,进行相应的规划,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平衡社会资源,尽可能保证其他利益。

3. 社会组织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具有“支持作用”

社会组织非常注重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服务弹性,同时又兼具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特点,能够满足失能老年人和低收入老年人的低福利养老需求。开展社区养老助老服务, 应该立足现实, 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老人所需要的不同类别的助老服务来满足不同层次老人的需求 ,增强老年人的能力感和自主性 , 扩大社会交往范围 , 建立起积极的人际关系, 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四)加大社会养老宣传力度,促进养老观念进步

观念问题是根本性问题,只有对我国农村居民加强宣传和引导,改变其固有的“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才能够更好地进行后续的养老工作。一方面我们可以运用媒体手段如互联网等向农村居民普及新型的社会养老方式,让人们树立新型的养老观念认识到社会养老的好处而不仅仅依赖于家庭、子女养老,丰富养老模式,满足自己老年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另外我们可以通过政府方面进行宣传,因为政府在公民心中更加具有权威性,所以政府方面的宣传也会更有效果。如政府可以设立相关的宣传部门保证新型养老观念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论

总之,在人口老龄化不断严峻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应综合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多方力量,以政府为主导、家庭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依靠、市场化运作机构为补充、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正式制度为保障,构建一个多方参与、层次鲜明、行之有效且真正符合农村老年人意愿的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好农村人口的老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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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瑞敏(1999 年1 月26 日),女,汉族,山东省东营市研究生,农村发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