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产品责任路径构建与完善
范晨骏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福建省福州市 350007
关键字:自动驾驶,产品责任,认定困境,完善路径
一、问题提出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革命的重要成果,其将传统汽车与智能化系统相结合,使得人工智能技术在汽车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汽车的智能化发展逐渐从有人驾驶转变为辅助驾驶和更高层次的无人驾驶。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其在的提升交通效率、提升驾驶舒适性的同时,存在的系统风险与缺陷所引发的产品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现有的产品归责体系在责任的分配上呈现出不同的适用情形。一方面,低阶自动驾驶即辅助性驾驶本质上还是在人的控制下进行的,因此这种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多数意见认为汽车的智能化转型并未彻底颠覆既有的侵权责任体系,应依照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对责任进行分担。[1]另一方面,当自动驾驶进入高阶自主无人化控制时,由于自主驾驶系统取代了人类驾驶员的操作,当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以人类驾驶行为作为调整对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将难以有效适用。[2]这就可能导致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从传统的机动车一方转移到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易言之,产品责任将作为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事故的主要责任路径之一。[3]
二、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归责路径探索
从技术路线来看,自动驾驶汽车正处于低阶智驾向高阶智驾发展的发展阶段。根据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指定的标准,将自动驾驶分为L0-L5,共 6 个等级。低阶智驾,即 L1-L3 等级,仅仅作为一种辅助性的驾驶技术,仍需与人为驾驶相配合,业界普遍认同继续适用传统的责任归责体系。当自动驾驶进入高阶层次,即L4-L5 高度和完全智能化时,自动驾驶汽车的软件系统将取代了人类驾驶员做出决策,针对这种情况下是否继续采用传统标准还是构建新的归责体系产生了不同的归责路径讨论。
第一种观点是主体责任论,主张赋予自动驾驶汽车独立法律主体地位,使其能够自主承担事故责任。有学者认为,L4 及以上级别的自动驾驶系统已具备高度自主决策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环境感知、路径规划和车辆控制等核心功能,实质上具备了 “类主体” 的行为特征,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拟制赋予其类似法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种观点是产品责任论,主张直接适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自动驾驶汽车作为集成硬件与软件的复杂产品,纳入产品责任体系具有一定合理性:以无过错责任为核心的产品责任制度,既能倒逼生产者优化技术方案、提升安全性能,也能降低受害者的举证门槛,使其更易获得损害赔偿。
第三种观点是侵权责任论,主张依据一般侵权责任原则认定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该观点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过错归责原则,在尚无专门法规规制自动驾驶事故的现状下,将其纳入一般侵权责任范畴符合法律适用的谦抑性原则。
三、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归责路径的合理性
传统机动车责任主要基于驾驶员的过错,但在高阶自动驾驶场景下,驾驶员对车辆的控制减弱,事故可能更多地归因于技术故障或设计缺陷。因此,产品责任成为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问题的主要路径。从现实需求来看,产品责任能够更好地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特性。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控制权主要在制造商和开发者手中,他们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和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当事故发生时,依据产品责任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者权益,促进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质量管控。此外,产品责任强调缺陷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关联,与自动驾驶汽车因技术缺陷导致事故的特点相契合,有助于实现责任的合理分配。
四、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适用困境
(1)多重主体的认定困境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了以生产者与销售者加之以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作为产品侵权事故的责任主体。然而,这一传统制度在应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致损案件时面临巨大挑战。自动驾驶汽车产品构造特殊,涉及汽车制造商、系统开发商等多元化责任主体。现行法律对“生产者”概念缺乏类型化规定,导致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中硬件制造商与软件服务商的责任边界难以界定。
(2)归责原则的适用困境
这种技术变革对归责原则体系构成双重冲击。在严格责任框架下,传统生产者需就产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复杂性使得整车厂商往往难以掌控全部技术细节。当系统算法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时,要求汽车制造商对非自主开发的自动驾驶系统承担严格责任,既有违风险控制理论,也可能抑制技术创新积极性。与此同时,软件服务商作为新兴责任主体,其过错认定标准亦需重构。
(3)缺陷认定的适用困境
传统以“技术性标准”与“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产品缺陷的产品责任理论是建立在机械时代的技术基础上,而融合了“硬件”与“软件”的自动驾驶汽车,其运行逻辑已从“机械控制”转向“算法决策”,这使得既有法律框架在归责时面临困境。
五、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路径
(1)扩大责任主体范围
在责任主体类型层面,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体系需突破传统制造业框架,构建涵盖多元主体的立体化归责网络,除传统产品责任承担者外,还可以将系统设计者与网络入侵者等第三人纳入责任主体范围。设计者所造成的系统算法缺陷直接影响到汽车的安全行使,系统设计者必须确保算法设计的先进性与合理性,同时在更新过程中及时修复已知的漏洞和缺陷。当自动驾驶汽车被第三人恶意入侵时,自动驾驶汽车原有的系统、程序、数据等都将被破坏,由此造成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纠纷,应当由入侵系统、破坏程序、篡改数据等的第三方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
(2)建立过错认定客观标准
在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体系中,建立过错认定客观标准直接关系到责任归属的明确性和受害者权益的保障。鉴于自动驾驶汽车控制权的转移及其高度复杂的技术特性,过错认定的主体范围需从传统意义上的驾驶员扩展至系统设计者、生产者以及恶意侵入系统等第三者,确保责任链条的完整覆盖。对于整车制造商仍应承担严格责任。系统设计者作为技术方案提供者,当缺陷源于系统设计缺陷或未履行持续更新义务时,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其证明已尽到技术审慎义务。恶意入侵驾驶系统的第三者应根据其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3)完善缺陷认定机制
建立起适用自动驾驶汽车的行业安全标准,新的安全标准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安全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是对系统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并根据风险的严重性、可控性进行分类,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应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进行功能安全分析,确保系统在面临不同风险时能够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六、结语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迅猛发展,现行产品责任体系因技术复杂性、责任主体多元化及缺陷认定特殊性等挑战而亟待革新,我国需在坚守严格责任框架的基础上,通过细化法律解释与针对性特别立法,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制度进行系统性重构。这不仅是对受害者救济权益的保障,更是对技术创新与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推动。
参考文献
[1] 参见杨立新:《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载《中州学刊》2018 年第7期第45 -49 页。也有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存在改进空间,如应更新责任规则、改革强制保险规则等,参见郑志峰:《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载《法学》2018 年第4期第25 -28 页。
[2] 郑志峰 . 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J]. 法学,2018(4):16-29.
[3] 吴汉东. 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法律科学,2017(5):128-136.
[4] 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5):128 - 136
作者简介:范晨骏(1998.9—),男,汉族,安徽安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