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公司监事制度的实施与困境
张鑫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 300387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监事,顾名思义,是指在公司内部负责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他们的核心职责在于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所有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传统机制,推动国企转型,支撑市场经济,具监督职能,是治理关键部分,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自 1993 年公司法正式规定监事会制度以来,历经五次修改,监事会作为法定必设机构的地位始终未变。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新兴企业的兴起,我国公司治理方面出现的各种乱象,暴露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缺乏灵活性。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监事会的地位已呈现弱势,有观点据此认为,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失败之处即是监事会的设置,公司法内的大量规范并未改变监事会形同虚设的局面,监事会的设置不仅未尽其用,反致增加公司治理成本。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新公司法对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的大小以及治理需求差异,为公司提供更为灵活的治理机制,提高治理灵活性。[1]
新公司法对监事制度以设立监事、监事会为原则,法定情形不设立为例外。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设三种模式:一是应设监事会;二是可依章程在董事会设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三是规模小、股东少的公司,可选设一名监事代行职权,或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的基本立场亦是原则上应当设置监事会,例外情况下可以不设置监事会,[2]具体有两种模式 :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制度有两种模式:一是可依章程在董事会设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替代监委会并行使其职权,该委员会成员至少三名,过半数不得任董事外职务且需独立;二是股东少或规模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监事行使职权。
(二)选题意义
从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我们能够看出来,相较于旧公司法对小规模公司监事制度一刀切式的规定,新公司法为小规模公司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性。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中小型企业扮演着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关键角色。根据 2018 年的数据,中国拥有高达 1807 万家的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这一数字占到了所有规模企业法人单位的 99.8% 。这些中小企业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在公司立法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纳了优先考虑小企业的原则,英国在 2006 年对公司法进行的修订中,特别强调了以小企业为先的立法精神,这一修订突破了以往将所有公司一视同仁的立法模式,允许小企业获得特别豁免,减少对私人公司的强制性规定,以此减轻中小企业的制度性负担。因此,解决小规模企业因公司法修订所产生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二、小规模公司监事制度实施困境
(一)小规模公司界定标准不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小规模公司的监事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这在第八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有所体现。这些规定针对的是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旨在为这些公司提供更加灵活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尽管新公司法提供了关于监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法律政策来详细解释“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具体标准,这为投资者在设置公司监事时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缺乏具体解释的情况下,投资者并不能任意设置公司监事。他们需要依赖于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和目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这意味着,虽然法律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要求投资者在设立监事时必须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应当首先讨论小规模公司的界定标准。
1971 年英国博尔顿调查委员会《小企业调查报告》首用定性与定量标准定义小企业,既关注经济特征,也考量管理风格和市场地位,体现对其多样性与复杂性的认识。定性标准含三方面:一是市场份额小;二是管理风格个性化,由企业主或合伙人直接管理,无多级正式结构,具灵活性;三是独立性强,非大企业分支,决策自主。定量标准依行业设定:制造业等用员工数量标准,反映劳动力密集特点;零售业等用营业收入标准,以年度营收衡量;道路运输业用物理资产标准,依车辆等固定资产界定。该报告为小企业识别和政策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与参考,利于精准把握其特征并促进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这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这一定义体现了我国对中小企业的重视,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辅相成,提供明确定量标准。依此制定的扶持政策易操作,能精准惠及目标企业,保障资源合理分配,还助中小企业明确方向、优化发展。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所谓的“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显然并不仅仅依据定量标准来认定。也就是说,这些公司在认定过程中不仅仅考虑其营业收入或从业人数的多少,还必须包含一些定性标准。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在认定过程中能够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从而更准确地界定其性质和特点。
从公司治理看,投资者更关注小规模公司的定性标准,侧重内在特征而非规模或财务指标。中小企业因规模有限,管理灵活自由,层级少,利于投资者直接参与经营,提升效率、减少代理成本,还能贯彻企业主理念,契合创始人愿景。因此,为保证小规模公司能够迅速响应市场变化,灵活调整经营策略,其定义应当以定性标准即管理结构简单、具备独立性以及占有市场份额较少为主,以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多少的定量标准为辅。
(二)投资者如何选择监事设置模式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小规模公司的法律定义尚未确定之前如何设置监事模式是一个难题。公司法仅对小规模公司的监事会模式作出了规定,在小规模公司中,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任意设置模式”,小规模股份有限公司仍采用“法定设置模式”,必须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对于那些处于“小规模”定义边缘的有限责任企业而言,显然选择“任意设置模式”即不设立监事会,甚至不设立监事,这样的做法更有利于它们节省公司制度成本。然而,这种做法同样会产生一系列公司治理上的不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增加投资撤出风险与资金流动性风险,阻碍可持续发展。健全的监事会制度可为小规模公司提供保障,投资者应依相关法规按行业标准设置监督制度,以完善治理、应对市场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小规模公司监事能力不足
中小微企业人员少、规模小,利益调整简单,无需复杂制度与管理机构,治理多依赖操作习惯,缺乏专业知识。同时,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针对监督职责提出特殊的要求,而是简单地将监事会成员的资质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等同起来。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效的监督需要监督者具备扎实的法律、财务和审计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然而,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监督职责的特殊要求,而是简单地将监事会成员的资质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等同起来,这大大削弱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监事应具备与职责履行相匹配的能力和实践经验。[3]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在选拔监事会成员时,往往忽视了他们的专业能力,而更多地关注他们的资历。这种选拔方式导致大多数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监督技能。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监事会成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无法有效地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审查。这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内部治理效果,也可能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了提高公司治理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对监事会成员的选拔标准进行改革,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表面上,监事会和董事会的成员都是通过股东大会的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从属关系,也没有等级上的差别。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由职工监事还是由股东代监事,他们都源自公司内部,他们的监督职能往往是非专业的和次要的,而且他们的职位和薪酬很大程度上受到董事会的控制,这严重损害了他们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此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是在事件发生后的被动式监督,主要关注行为是否合法。由于监督行为是在决策实施之后进行的,从维护行为的连续性和保护决策者权益的角度来看,对这些决策进行负面评价变得非常困难。这种事后监督的主要缺点在于它无法有效预防管理层的违规行为,缺少在经营活动中提前介入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能力。他们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也没有人事任命的参与权、对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的批准权以及对重大经营活动的审核权等,这些限制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监督效果。特别是在经营管理者独断专横的情形下 , 监事会的现有职权更难发挥作用, 也就无法有效履行监督义务。[4]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重要监督机构,拥有财务监督权,核心职责是审核、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会计资料,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现行《公司法》明确财务监督权为监事会首要权利,凸显其核心地位,但未对监督的具体内容、方法及操作流程提供详尽指导,导致实际操作缺乏明确规范,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故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指导以保障公司财务透明与合规。
为提升监事制度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需对监事会职权进行细致划分,尤其在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领域。业务监督方面,监事会需监督公司日常运营,确保业务决策和管理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及既定战略目标,审查资本支出、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决策以保障透明度和合理性,同时评估市场、信用等运营风险,监督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财务监督方面,监事会要审核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告以保证信息准确完整,监督内部控制系统以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及防范欺诈,还应参与预算制定与财务规划,监督预算执行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为了确保监事会在执行职权时能够保持一致性和客观性,监事会的监督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首先,监事会在执行职权时,需要确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这一标准要求监事会对公司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除了法律要求外,监事会还需确保公司行为符合内部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以避免因违反规定而带来的法律和声誉风险。此外,监事会还应评估公司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长期目标和利益,这包括对盈利前景的评估、风险暴露的控制以及确保企业存续的措施。通过细化和延伸,监事会的职权变得更加明确和具体,有助于提高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效果和效率。同时,明确的监督标准有助于监事会在执行职责时保持一致性和客观性,为小规模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三、结语
在当前商业环境中,小规模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对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监事会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
确保监事会制度有效实施,需从多方面完善:首先,明确界定标准,包括监事资格、职权、责任及职能描述,为其运作提供清晰指导。其次,改革选拔机制,注重监事专业背景与经验,确保具备财务、法律等知识以履行职责。同时,加强独立性与职权执行,赋予监事会足够权力和资源,提供独立预算,必要时可聘外部专家协助。完善监事义务,明确忠实、勤勉、保密等义务及违责责任,提升责任感。此外,监事会职权的延伸至子公司业务和财务的调查,但以必要性为原则,这为监事会提供了更广泛的监督范围。监事会在执行监督职能时,应关注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目的性三个核心标准。合法性要求监事会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监事会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合目的性则要求监事会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评估业务活动的风险和盈利前景。
通过上述措施,小规模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可以在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还能够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不断深化和法制环境的日益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小规模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将越来越成熟,为公司的稳健运营提供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林一英:《新 < 公司法 > 提升中小公司治理灵活性及其适用与展望》,《交大法学》, 2024 年第5 期。
[2] 刘贵祥:《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法律适用》,2024 年第 6 期。
[3] 回亚茹 , 段威:《内部监督制度优化——关于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思考》,《企业管理》, 2023 年第4 期。
[4] 崔文玉:《公司治理优化视域下的监事会制度重塑及其功能实现》,《现代法学》, 2022 年第6 期。
作者简介:张鑫(2001.2.12)性别:男 民族:蒙古族 籍贯:辽宁省法库县 学校学历: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