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的法律归责困境与制度重构
贺婷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四川德阳 618000
一、校园霸凌的现状与理论界定
(一)校园霸凌现状
2025 年 7 月 22 日,四川省江油市一 14 岁女生在一废弃楼房内遭多名未成年围殴约4 小时,施暴者更是大肆嘲讽“又不是没进去过,20 分钟就出来了”。8 月 4 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带头施暴者做出治安处罚的决定,同时将其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等相关工作。在本起霸凌案中,被霸凌者的母亲为聋哑人,父亲为残疾人,属于弱势家庭,被施暴者在校多次遭同一团伙包括勒索钱财、围殴施暴等手段的霸凌,在网络上社会广泛关注。
现有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校园霸凌事件仍呈现高发态势,2025 年全国校园霸凌事件约有 2.5 万起,相比较 2024 年增长约有10%-15% ,其中涉及学生人数超 10 万人,初高中学生占比达到了60% ,幼儿园和小学占 10% 和 20% 。从霸凌的类型上来看,言语霸凌和肢体霸凌占比最高,达到了 40% 和 25% 以上。从受害群体上来看,男女受害者占比为 45% 和 55% ,女生更易成为被霸凌的目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受害率高达 35% ,此类学生常伴随着性格内向、不自信等特征,所以家庭因素也应列入校园霸凌的成因分析中。从法律惩戒难点来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12 周岁以上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对于未满12 周岁的霸凌者大部分是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未采取实际的执行拘留,导致违法成本低,施暴者惩戒效果不佳。专业的矫治学校目前全国仅119 所,针对现在校园霸凌高发的态势,并未能满足矫治需求。从上述我国校园霸凌现状中,不仅可以清晰的了解到我国校园霸凌问题的严峻性,而且统计显示我国占比 88.7% 的校园霸凌案都存在责任认定模糊的情况。如邯郸初中生案,低龄施暴者刑事责任争议;吴川三中事件,涉事学生因未达法定年龄,仅批评教育并赔偿1000 元/ 人,学校赔偿 2 万元,引发公众对“违法成本低”的强烈质疑。因此,立足于我国校园霸凌事件处理机制,本文笔者从法律归责困境角度出发,剖析霸凌案件归责的难点、痛点,以期维护良好的未成年成长环境。
(二)校园霸凌的概念界定与类型
1. 校园霸凌的概念界定
“校园霸凌”通常也称之为“校园欺凌”,从广泛层面来讲,是指在学生群体中发生的校内、校外及网络空间的一种攻击性行为。校园霸凌并非等同于同学间的“嬉闹”,所以在此应理清校园霸凌的界定条件。从主体上来讲,校园霸凌主要发生于学生与学生之间,所以例如老师对学生的体罚或校外人员对学生的欺凌不应包含在内。从主观条件上讲,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蓄意或者故意心理,即行为人对其他同学实施的霸凌行为在主观上是期待的,并希望对他人造成某种伤害。从场所上来讲,校园霸凌可以是在校内的教师、操场、厕所、宿舍等,也可以是在校园周围的网吧、超市、书店、上下学途径地,同时也可以是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从性质上来讲,校园霸凌一般具有恃强凌弱的特点,比如一方强一方弱。这里的“强”“弱”并非仅仅指双方体型差异,还包括人数、家庭背景等差异。从后果上讲,行为人的欺凌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心理上、财物上或身体上的伤害后果。所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30 条规定,校园霸凌就是指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蓄意或恶意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2. 校园霸凌的类型
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欺凌手段不同,因而在霸凌的类型划分上也存在差异。第一,身体霸凌。顾名思义身体霸凌就是采用直接的伤害手段,如殴打、踢踹、推搡等实施攻击或抢夺、毁坏他人财物亦或强迫他人做屈辱性动作。第二,言语霸凌。即通过语言伤害或贬低他人,比如起侮辱性绰号、嘲讽他人外貌、家庭、辱骂他人等。第三,社交霸凌。主要表现为破坏他人社交。如排挤、孤立他人或挑拨离间,致使他人社交受到限制。第四,网络霸凌。其主要表现为利用互联网等公共社交媒体散播谣言、发布不实信息、辱骂他人、泄露他人隐私等。从形式上可以将前两种分为直接欺凌,即采用当面伤害的形式对受害者造成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两种可以分为间接欺凌,即以散布谣言、排挤孤立、威胁恐吓等非直接的身体接触形式对受害者进行攻击。校园霸凌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上的创伤,还可能影响其学业表现、社交能力和心理健康,甚至留下长期的心理阴影,因此这也对校园霸凌问题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校园霸凌的归责困境
从现有法律框架来看,我国对于校园霸凌的处理多依赖《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可适用于《刑法》,但对于具体情境下的责任划分仍显模糊,尤其是在施暴者年龄较小的情况下,如何平衡教育矫治与法律惩戒这是一直以来面对校园霸凌案件处理上的重点问题。在2025 年6 月27 日通过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现了将校园霸凌的处置方式从“校规层面“到”法律层面“的实质性升级,如在新法中突破了”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刚性规定,规定了学校未按规定报告并处置霸凌需要承担责任,首次赋予了公安机关对欺凌行为的处罚权等,这也是首次将校园霸凌明确列入法律规制的范围,是针对校园霸凌案件处置的一大飞跃。但当前新法尚未实施,且法律规定在对各主体责任划分及证据处理等方面尚未完全补足,像在前文中所列举的江油霸凌案中受害者家庭的弱势背景也暴露出校园霸凌事件中社会支持体系的缺失,因而当前继续就该问题展开讨论仍具有现实价值。
(一)责任主体界定模糊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标志着校园霸凌问题从以往的“道德劝导”为主到“法律归责”的转变,也更加凸显了我国对于未成年成长教育问题的密切关注,是当前我国应对校园霸凌问题的重要手段。但从校园霸凌整体法律归责及防治层面分析,以下关键问题仍未得到系统性的解决,尚且存在局限性。学校、家长及施暴者是校园霸凌中主要的责任主体,但在责任的性质界定中仍较为模糊。如 2024 年邯郸案,三名施暴者采取极其恶劣手段将同学杀害,在这个案件中虽三名施暴者被依法处置,但在处置的过程中并未对施暴者的家长进行追责。但从多类校园霸凌案件中可以反应出来施暴者的家长通常具有一定的纵容或者疏于管教的责任,所以就当前法律规定来看,并未区分施暴者家长的“一般监护疏忽”与“纵容性失职”。(所谓纵容性失职就是家长对子女的品性、性格了解或知道存在暴力倾向,存在对校园霸凌预见的可能性却不干预),对于此种情形缺乏追责规定。另外,在当前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的运用在学生群体中已经十分常见,互联网平台也成为一些霸凌者“施展拳脚“的地方,如辽宁“小彤案”中施暴者通过直播霸凌并以 6.6 元的价格售卖视频,最终虽霸凌者被依法处置,但平台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
(二)举证责任实施困难
在讨论法律归责困境中,除了界定难,在取证上同样存在难题。首先,通过以往案情分析,校园霸凌通常发生的地点较为隐蔽,如常见于宿舍、厕所或校外阴暗的小道等,这些地点一般都不存在监控等设备,即便存在监控,学生也会选择隐蔽地点避开监控,这就会造成在对霸凌案件取证过程中缺乏此类直接证据,证据链易断层。其次,校园霸凌往往具有长期性和重复性,被霸凌者遭受霸凌后因担心学业或被报复会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撒谎,因而随着时间推移难以获取清晰证据。此外,伴随着近年来互联网运用普及,在社交媒体、游戏平台等网络平台的上霸凌已成为霸凌的“新战场”,相较于 2024 年增长了20% 。除直接造成被霸凌者身体、财物伤害外,在平台中进行的语言霸凌或心理霸凌等对被霸凌者造成的伤害难以留下物理性痕迹,对于此类心理上、精神上的伤害该如何量化, 如何收集也成为举证的难点之一。因此,面对上述举证难题我们该如何完善更合理、科学的举证规则也是当前亟待思考的问题。
(三)责任年龄制度悖论
本文所讨论的悖论内容主要考虑 12 周岁以下刑事责任年龄及低龄化犯罪趋势问题。新修《治安管理处罚法》虽在年龄豁免上取得突破,但也主要是针对 14-16 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学生,面对当前低龄化犯罪事件越来越多,12 周岁以下学生实施霸凌行为该如何破解规制困局也存在难题。依据当前《刑法》第十七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或不予处罚,而实践中对于此类群体的霸凌事件根据不同类型或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或进行心理行为干预,惩戒力度较低。同时在前文社会现状分析中,我国专门矫治教育学校当前全国仅119 所,入学率仅占有 1% ,在低龄犯罪趋势下现有专门学校容量显然不足,并不能完全覆盖低龄学生的霸凌矫治。此外,未成年群体在惩治手段实施上既要保证达到应有的教育整改目的,还要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校园霸凌案例处置上如何采取更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方案平衡两者关系也十分重要。
三、我国校园霸凌法律归责制度重构对策
针对我国校园霸凌法律归责困境的应对,我们从域外经验来看,部分国家已建立明确的校园霸凌分级响应机制,并配套相应的心理干预与法律追责措施,这对我国构建科学有效的防治体系具有重要启示。如在美国,各州建立“欺凌行为数据库”强制校方录入,实现数据联通;在日本,“校园问题解决委员会”整合教师、心理师、警官多放主体协同治理;在欧盟,通过《数字服务法》明确要求平台主动过滤辱骂词,否则平台需要承担 40% 连带责任,而中国可以在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及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构对策。
(一)搭建分级归责机制
构建分级归责处理机制是避免治理手段过轻或过重的有效手段,能够实现教育惩戒到刑事处罚的规范过渡。分级归责机制即针对校园霸凌的程度按照固定标准将其分为一般霸凌、严重霸凌、涉罪霸凌。
如发生偶发语言侮辱等,通过民事赔偿 + 亲职教育令的方式治理;如发生反复多次精神压迫、心理打击,可由他当实施行为矫治令,当达到刑事犯罪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置。此外应进一步细化法律归责标准,落实家长监护失职,包括纵容或放任及平台漠视监管的相关责任,保障霸凌事件有规可寻、有法可依。
(二)完善证据收集指引
新修《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明确规定了学校的“报告”制度,相较于以往有力的规避了学校瞒报的情形,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据丢失的风险。针对校园霸凌事件通常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证据收集的难题可从以下几方面破解。如结合人工智能热潮,可在隐蔽地区包括厕所、宿舍等场所设置“声音识别系统”,对于一些辱骂词或威胁词进行自动识别,及时推送校方可提前防控学生被霸凌风险。此外,还可通过Al 设置“AI 伤情识别系统”,强制学校录入校园霸凌数据库,搭建构建 “预防 - 取证 - 问责” 的全链条证据制度,进而扭转校园霸凌举证困局。
(三)健全协同治理体系
校园霸凌的治理并未仅靠一己之力,而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协同治理。在现有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再搭建公安、教务、民政部门校园霸凌信息数据库,保证三方主体信息互通,避免造成信息孤岛。同时学校要加强反霸凌意识培训和教务,加上反霸凌班级排查,强化霸凌预防、监控的机制;家长应及时专注子女的情绪动态,加强对子女安全教育及法律意识教育,正确树立教育理念,以校方强制存证义务与家长协作责任筑牢证据链基础。
四、结语
归责困境的分析本质是实现责任平衡,优化我国校园霸凌问题的治理措施,避免责任承担落空或过度分配。校园霸凌问题是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教育问题、法律问题,应将重心从法律惩戒向教育防治过渡,从单一治理向多元共治转移,将家长、学生、学校、警方、政府、社会等主体纳入治理体系,将责任主体从“互相推诿”推向“协同共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筑牢校园霸凌防治的责任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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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贺婷( 1996.8.4- ),女,汉族,籍贯:陕西汉中,职务:专任教师/ 助教,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研究方向:法学类、思政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