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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作者

张立汉

福州大学 福建福州 350108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配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中,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凭借其独特优势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一、人民调解的历史演进与制度内涵

(一)历史演进

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植根于我国的历史文化土壤。古代的“宗族调解”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为现代人民调解制度提供了历史借鉴。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人民调解制度逐步规范化。1954 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正式确立;1982 年,人民调解制度被写入宪法,成为国家认可的纠纷解决方式;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人民调解已从单纯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演变为集矛盾化解、法治宣传、社会治理三位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

(二)制度内涵

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其内涵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调解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调解过程不依赖国家强制力;二是自愿性,调解的启动、协议的达成均需当事人自愿,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三是灵活性,调解程序不受严格的法律程序约束,可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调解方式,注重情理与法理的结合。

二、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一)防止矛盾扩大

基层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区”,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劳动争议等纠纷若处理不当,极易升级为“民转刑”案件。人民调解凭借其贴近基层、反应迅速的优势,能够及时介入矛盾,充当“第一道防线”。

在农村,类似宅基地界限争议等是常见矛盾。因此类纠纷涉及当地习俗与政策,诉讼往往面临证据收集难、法律适用与地方实际衔接不畅等问题。而调解员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能够通过走访、邀请老族长参与等方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清道理,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在城市,物业纠纷、邻里纠纷等频发。社区调委会通过建立“调解工作室”,将调解融入日常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或通过邀请行业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化解矛盾,使多数纠纷在萌芽状态得到解决。

(二)维护社会稳定

与诉讼“非赢即输”的对抗模式不同,人民调解更注重修复关系,追求“双赢”结果。例如,针对离婚纠纷,调解员并非简单判定“离”或“不离”,而是深入了解矛盾根源,通过情感疏导、家庭责任等方式,帮助夫妻双方反思问题。

在邻里纠纷中,人民调解通过唤起当事人对“邻里情谊”的重视,重建信任关系。某小区居民因楼上漏水导致财产损失引发冲突,调解员在调解中不仅明确了责任划分,更引导双方回忆多年来的互助经历,最终楼上住户主动修复漏水并赔偿损失,楼下住户也表示谅解,双方关系恢复如初。这种“和为贵”的解决方式,符合我国传统伦理文化。

(三)推动多元治理

社会治理的有效推进,需要司法、行政、民间等资源的协同配合。人民调解作为连接各方的纽带,能够整合不同治理资源,形成治理合力。

一方面,人民调解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也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另一方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等相互配合。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涉及行政机关的纠纷中,调委会可与相关部门联合调解,既发挥行政机关的政策优势,又利用人民调解的灵活性,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调解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格局。

(四)提升全民素养

人民调解的过程,也是普法宣传的过程。调解员在化解纠纷时,不仅要讲情理习俗,更要讲法律,使当事人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了解相关法律。如在处理婚姻纠纷时,会普及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等法律知识。优秀的调解案例往往会被选编成册,给周边乃至更大范围的调委会提供参考借鉴。

这种“调解 + 普法”的模式,比单纯的法律宣讲更具实效性。当事人通过亲身经历的纠纷解决过程,直观感受法律的作用,逐渐形成“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面临的挑战

(一)队伍专业化不足

部分地区的人民调解员多以退休村干部为主,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培训,面对复杂的新型矛盾时,往往力不从心。此外,调解员待遇偏低、激励机制不完善,几乎没有职业晋升空间,导致队伍稳定性不足。

(二)部门联动不强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往往陷入司法所单打独斗的局面,特别是在面对征地拆迁、海洋渔业、消费维权等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介入化解矛盾纠纷。由于行业或主管部门的介入不及时,也一定程度延缓了矛盾纠纷的快速处置。

(三)调解范围与社会需求不匹配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纠纷不断涌现,如电商平台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纠纷等。但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多集中于传统领域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宅基地争议等,对新型纠纷的应对能力不足,调解范围未能及时跟上社会需求的变化。

(四)制度保障仍需加强

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度不高,存在“签了协议也可反悔”的现象,甚至有的人还认为签完仍是“废纸一张”。此外,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尚不健全,存在资源浪费、重复调解等问题。

四、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开展法律、心理学、调解技巧等课程,建立“培训 + 实践”的培养模式。同时,提高调解员待遇,建立更加适宜的补贴制度和激励机制,吸引律师、专家等专业人才加入,打造一支规范化的调解员队伍。

(二)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应在建设完成县级多元化解中心的基础上,整合司法、公安、信访、住建、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资源共同入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运用多种方式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发挥好多部门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拓展调解领域与方式

针对新型纠纷特点,建立专业化调解委员会尤为重要,如网络纠纷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等。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调解,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提高调解效率,适应社会治理的新需求。

(三)健全制度保障与协同机制

进一步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简化确认流程,提高执行效率,增强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仲裁、行政调解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多元联动、无缝对接”的治理体系。

五、结论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基层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整合治理资源、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面对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挑战,我们应重视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通过各项综合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发展。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

作者简介:张立汉( 1989 -01 )男 福建福清 在职研究生 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