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探讨
乔鹏
山东鲁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山东省泰安市 271000
引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精准、可靠,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权益,还会影响到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传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作为依据,但交通事故形态日益复杂,部分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不能只依赖于上述依据,还需要重视司法鉴定意见及其应用。基于此,本文将围绕司法鉴定意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展开进一步论述。
一、司法鉴定意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价值
(一)判定事故因果关系
在法律层面上,责任承担必须以行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条件。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事故而言,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往往更加复杂,如何剥离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因素,长期以来都是工作人员思考的问题 [1]。通过将司法鉴定意见引进来,应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仅能够精确揭示行为要素、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还可以高效率地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由此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协助工作人员判定事故的因果关系,有利于提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靠性。
(二)提供科学的依据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而言,还原事实真相必不可少,而事实真相往往隐藏在复杂的物理痕迹、专业数据中。借助司法鉴定意见,工作人员可以对交通事故中的关键要素展开分析与判断,使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获得客观的科学依据 [2]。特别是在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各执一词时,司法鉴定人员能够对车辆碰撞的痕迹、地面的刹车痕迹进行技术性分析,以科学数据和逻辑推论的方式重现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由此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解决技术性争议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单纯依靠常规的调查手段难以解决专门的技术性争议。这些技术性争议需要工作人员具备超出一般人员的知识储备以及实践经验。一旦工作人员的知识储备、实践经验有所不足,将导致技术性争议成为责任认定的难点。如果想要规避这类情况,便需要着重引进司法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人员能够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取得联系,围绕技术性争议展开探查与验证,从而形成中立的技术判断。依托于司法鉴定,可以将法律问题中的技术性争议转化为可检验的科学问题,并以科学的方法进行解答。由此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意见能够协助工作人员解决技术性争议。
二、司法鉴定意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策略
(一)保障司法鉴定的独立性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司法鉴定意见占据重要地位。通过保障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可以有效确保司法鉴定意见公正、客观地反映交通事故的真相,而想要实现这一目标任重而道远。如果想要保障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便需要从制度设计、运行机制上彻底隔绝任何可能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因素具体来讲,需要落实好下述两点措施:第一,明确职责,落实回避制度 [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正确看待自身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扮演的角色,合理划分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鉴定人员明确工作方向,放手鉴定,免受外力干扰。同时,司法鉴定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严格落实回避制度。一旦发现案件处理结果或者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便需要退出此次司法鉴定,交由其他人员负责;第二,坚持独立负责的原则。司法鉴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坚持以自身的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知识为导向,减少无关人员对自身判断的干扰。司法鉴定意见只对科学原理、检验数据负责,不对其他机构、个人负责。为此,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坚持维护和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奠定人员基础
如果想要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意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价值,便需要坚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切实提升司法鉴定队伍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具体来讲,需要落实好下述两点措施:第一,确定人才引进标准,注入新鲜血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较为复杂,困难程度也高,这就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适当提升人才引进的门槛,确定较高的人才引进标准。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受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还需要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随机应变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以及自我成长能力。在确定人才引进标准后,可以将其作为从校园、社会招聘人才的依据,以此充实司法鉴定队伍,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保障 15] ;第二,提供技术性培训。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图书馆等渠道获取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关的实际案例信息,抽离出其中的复杂疑难点,将之提供给司法鉴定人员,这样既可以锻炼司法鉴定人员的独立思考能力与疑难问题处理能力,还可以开拓司法鉴定人员的视野。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会得到提高,更好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履行职责,确保司法鉴定意见应用价值的发挥。
(三)加强司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融合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工作人员不能只凭借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作为划分和判定责任的标准,还需要引进司法鉴定意见。在实践中不难发现,虽然大部分场合下,司法鉴定意见可以有效提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精确性,但其存在与其他证据融合不足的问题。如果想要规避这类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就不能片面地看待和采用司法鉴定意见,而是将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整合在一起,形成相互支撑、相互吻合的证据体系 [6]。这一证据体系需要共同指向同一事实结论,否则将影响到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可靠性。同时,工作人员还需要在构建完善证据体系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交通事故的各个组成要素,判断是否有哪一个环节与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如果发现存在矛盾,则是应当秉持全局出发的视角,对鉴定过程、材料真伪、其他证据失真等问题加以分析。
结束语:
司法鉴定机构在履行职责前,需要先明确内部人员的权责,确保其能够明确工作方向。考虑到司法鉴定队伍的重要性,司法鉴定机构还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引进专业化的人才,并且落实好技术培训。与此同时,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在职责框架内规范行事,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免受他人干扰。由于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均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发挥重要作用,所以司法鉴定人员需要为司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融合创设有利条件,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可靠性。本文通过围绕司法鉴定意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展开探讨,希望对我国相关领域的人士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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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鹏 1989 年6 月 男 汉 作者所在省市: 学历:本科研究方向:交通事故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