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Frontier Technology Education Workshop

犯罪嫌疑人权益维护浅析

作者

岑鸿雁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618000

关键字: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权益维护;调查取证权;程序正义;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诉讼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知情权、律师帮助权、认罪认罚权、从宽处理权、程序选择权、量刑协商权、公正审判权和救济权。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常因侦查权与公诉权的强势地位而处于被动状态。在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对抗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平衡控辩力量的关键权利,其行使效果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实现。现笔者对现行制度下犯罪嫌疑人权益维护的困境和出路,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概述

(一)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和疑犯,是指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起诉之前,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称谓,由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与罪犯不同,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其依据是无罪推定的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

既是被追诉的对象,又是拥有自主防御权的诉讼主体,有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犯罪嫌疑人同时存在诉讼权利与救济性权利,享有无罪推定、辩护权、知情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基本权利,同时又承担着配合侦查、如实回答讯问、遵守正当强制性措施等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意义

在犯罪嫌疑人与公诉方交锋的诉讼模式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使整个司法程序在公正、透明的环境下运行,避免冤案的发生;同时,还能纠正程序上的不合法行为,防止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不合法操作行为的发生。

1、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

程序正义的核心在于确保每个诉讼参与者的权利得到平等保护,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其权利保障尤为重要。实现程序正义,既要靠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更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按照刑诉法第 12 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需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并接受犯罪嫌疑人合法合理的请求。

2、防范冤假错案与维护社会公平

近年多起冤假错案(如聂树斌案、张玉环案)的平反表明,忽视犯罪嫌疑人权益可能直接导致司法结果出现错误。为更好地还原案件经过,有效纠正侦查不良现象,通过保障律师合法的辩护权和调查取证权,让律师参与到证据收集环节,可以对案件线索进行进一步的多方位收集,更全面地还原案件真相。

二、目前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现实困难

(一)当前我国立法、制度弊端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能否在审查、审判阶段得到落实,关键要看检察院和法院主观上的衡量尺度。刑诉法第 43 条明确赋予辩护律师申请证据转移的权利,规定检察机关对律师的申请,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但是,由于辩护律师开展调查取证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对抗公诉方,无论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是什么以上的,都会触及公诉机关的诉讼利益。同时,检察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使得辩护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因为“认为不需要”而被拒绝调查,这造成了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困难。

(二)检察机关权力制约失衡

侦查程序的封闭性与单方性使律师难以介入,部分关键证据(如无罪或罪轻证据)可能被忽视或隐匿。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案件所有资料往往是掌握的,而关键证据很难在辩护律师那里得到接触。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辩护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处于不利地位,难以对其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三)缺乏调查取证的权利救济机制

检察机关拒绝调查时,律师缺乏有效的复议或申诉渠道,“无救济则

无权利”的困境凸显。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拒绝调查取证的决定缺乏有效的约束或补充侦查的机制,导致律师在申请被拒绝后难以获得进一步的法律支持。

三、改进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

(一)保障申诉权利

增设对检察机关拒绝调查的复议程序,允许律师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或法院申请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复核。同时,为确保重点证据不被销毁,要进一步落实证据保全制度。通过构建多层次的救济机制,有效解决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面临的关键证据缺失或无法申诉等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救济难题,确保其行使调查取证权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得到合理保障。

(二)强化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1、建立律师调查取证的“豁免权”制度

保护律师在合法范围内收集案件证据不受公权力追责。通过建立豁免权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遭遇“妨害做证”或“泄露秘密”等指控的职业风险,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加积极地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行使调查取证权。

2、完善证据移交制度

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侦查机关全面移送,切忌选择性公开。通过完善证据移交制度,让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全面客观展现出来,可以确保辩护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信息,从而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三)明确调查取证权的边界与程序

通过制度来约束权力的滥用。建议进一步修订《刑事诉讼法》,细化检察机关审查律师申请的标准,限制其自由裁量的空间。例如引入“必要性推定”原则,即除非存在明显滥用权利的情形,否则应批准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申请。

(四)推动司法理念转型

通过培训与考核机制,强化司法人员对“控辩平等”原则的认同意识,减少对辩护律师的对抗性偏见,促进侦查、公诉与辩护三方协同寻求真相。通过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可以有效提高其对“平等控辩”原则的认同感,减少对辩护律师的偏见,配合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四、结束语

在法治社会进程中,衡量一个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尺就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当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面临制度设计弊端、权力制衡失衡、职业风险加剧和救济机制缺失等困境,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构建控辩相当的保障机制,明确调查取证权边界与程序、强化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构建多层次救济机制以及推动司法理念转型迫在眉睫。唯有立法完善、权利保障、理念革新三管齐下,以司法责任制倒逼侦查机关规范行为。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朱瑞.律师咨询服务中应有道德引导——以聂树斌案的分析为背景[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9,28(11):90-94.DOI:10.15907/j.cnki.23-1450.2019.11.022.

[3]罗跃蓉.“张玉环案”的鉴定意见问题及防范研究[D].内蒙古科技大学,2022.DOI:10.27724/d.cnki.gnmgk.2022.000752.

[4]代明璇. 论法治角度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J]. 法制与经济, 2020, (02): 133-134

[5]李雪菁.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J]. 内蒙古教育, 2019,(24): 121-123.

2024 年度专项课题项目“犯罪嫌疑人权益维护浅析”(项目编号:JYZX202415)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