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消费欺诈裁判路径研究

作者

焦琦

江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22

一、引言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二手车市场蓬勃发展,2021 年汽车保有量达3.95 亿辆,新车与二手车成交量分别为2627 万辆和1758 万辆,交易总额突破 4.4 万亿元。据预测,2025 年汽车保有量将增至 6 亿辆,二手车交易量有望突破2340万辆[1]。但市场快速扩容过程中,频繁出现的消费欺诈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更扰乱市场秩序,威胁汽车产业健康发展[2]。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研究以二手车交易消费欺诈裁判路径为切入点,致力于解构其构成要件体系、司法认定规则及法律适用实态。核心议题涵盖:(1)消费欺诈的概念廓清与要件解构;(2)欺诈行为司法识别与裁判方法论;(3)现行规范体系的适用困境。通过法教义学分析,为立法革新提供教义学参照,为司法实务供给方法论指引,最终实现市场治理现代化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双重法价值目标[3]。

(三)文献综述

既有研究对消费欺诈(尤以二手车领域为焦点)已形成多维度理论成果。杨莉萍阐释欺诈概念从传统民法基础范畴向部门法的扩展路径,特别聚焦《消法》《价格法》中的规范定义[4]。高志宏系统解构欺诈构成要素,论证其具备经济法特殊规制价值,反对简单移植民法或行政法理论[5]。凌学东则基于消费者合同信息义务框架,揭示经营者违反义务时需承担的缔约损害赔偿责任[6]。此外,扈芳琼进一步探讨电商平台责任连带性及责任竞合处置机制[7]。

既有研究在欺诈主观要件证明标准、平台责任边界、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等关键议题仍存重大分歧,尤以二手车事故车隐瞒的欺诈故意证明为甚。典型如:针对非确定性信息传播、局部虚假宣传等特殊情形的欺诈认定,学界尚未形成涵摄共识;另就大数据杀熟行为符合欺诈要件时,如何通过惩罚性赔偿机制协同实现补偿与惩戒双重法效,仍属待解命题[8]。本研究拟突破现有框架,为前述争议提供创新性学理进路。

二、消费欺诈的概念界定及其构成要件

消费欺诈的法律内涵指向经营者故意隐匿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资讯,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知并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典型如三亚伊盛商贸公司违反价格承诺高价销售乳胶制品,经海南市场监管部门判定构成价格欺诈。依据《消保法》第55 条,欺诈行为人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条款兼具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赋予救济权利的双重规范功能[9]。

基于经济学视域,消费欺诈不仅涉及私法领域的损害填补,更关涉市场秩序规制与社会分配正义等公共政策目标。故司法裁量中对其行为定性,须超越传统民事欺诈理论框架,结合具体交易情境实施多维价值衡平。

(一)消费欺诈定义

消费欺诈的司法认定构成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现行规范体系所涵摄的欺诈类型,涵括质料欺诈(商品服务质量瑕疵)、标识欺诈(信息标注失实)、宣传欺诈(虚假陈述)及对价欺诈(价格操纵)等模态,其要件构造呈现双阶性:主观层面,要求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层面,需具备欺诈行为的实施。经营者违反先合同信息义务(对应《消法》第8 条知情权)时,其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赔偿与意思表示撤销权触发。此责任配置表明,消费欺诈的核心法益侵害客体系知情决策权,而非传统意思自治瑕疵理论下的表示错误[10]。

(二)构成要件分析

消费欺诈的责任构成须具备四重要素:主观要件、客观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联。

主观要件需满足《民法典》第148 条欺诈故意要件,司法实践通过红旗标准认定重大过失:经营者对明显事故痕迹未作检测即构成注意义务违反,对可能造成的消费者误认结果存在预见可能性却因疏忽未能预见[11]。

客观要件指向经营者实施具有误导性的具体行为样态,包括虚构交易事实或隐匿关键真相等。该行为既可呈现为作为形式(如虚假宣传),亦可表现为不作为形式(如违反告知义务)。当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存在显著误导倾向时,纵使消费者未实际陷入认识错误,仍可基于误导可能性成立欺诈认定[12]。

结果要件聚焦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非真实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联,核心在于消费者是否基于瑕疵信息作出交易决策。需特别明确,仅当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涉及关键决策要素(足以实质影响消费选择的重要事项)时,方可触发欺诈的法律效果。

实证研究显示:虚假交易平台及仿冒支付系统等新型欺诈模式显著提升消费决策风险(《购物诈骗数据分析报告》);虚假营销与电信诈骗主要针对认知弱势群体(《中国消费者权益侵害大数据报告》);2023 年旅游业数字化报告进一步揭示,大数据杀熟等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诚信原则并侵蚀平台公信力。此类现象印证经营者欺诈与消费者认知局限存在行为法经济学层面的因果关联。需特别阐明,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若证明交易意愿被欺诈行为实质扭曲,经营者仍须承担法定责任。

消费欺诈的责任构成要素已超越传统意思表示瑕疵范畴,其核心法益侵害指向消费者知情决策权。伴随网络交易环境演进与商业模式迭代,如何精准诠释并适用该责任构成要件体系,成为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核心解释学议题。

三、二手车买卖中消费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手车交易场景中,消费欺诈呈现侵权形态多元化与行为结构复杂化的特征。经营者基于不当得利追求,通过误导性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本部分将系统解构该领域高频欺诈行为的典型样态。

(一)质量欺诈

质量欺诈构成二手车交易高频侵权样态,其特征为经营者故意隐匿事故史、维修记录等核心信息,致使消费者购入存在安全缺陷的车辆。典型操作模式包括: 通过外观修复遮蔽车体结构性损毁,或篡改里程数据虚标使用强度。该行为直接侵害《消法》第8 条赋予的知情权能,并对人身财产安全形成潜在风险。网络场域中,商家借助虚构交易、操纵信用评级体系等虚假营销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质破坏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

(二)标识欺诈

标识欺诈的核心表征系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伪造车辆核心参数(如出厂日期、品牌标识),利用消费者品牌信赖虚增性能指标牟利,进口车辆因流通环节复杂更易衍生此类风险。当经营者采用模糊表述诱导消费者误认虚构配置时,即满足欺诈构成要件。其告知义务边界应限定于影响交易决策的关键数据范畴,若将或然性信息误导为确定性事实进行宣传,则构成欺诈;反之则责任不成立。该类行为实质瓦解市场信用体系与交易秩序稳定性。

(三)虚假宣传欺诈

虚假宣传欺诈的法律内涵指向经营者通过性能夸大、认证虚构或经营主体隐匿等手段实施不实陈述,尤以网络场域为高发场景。其典型侵权样态包括:二手车广告中“零事故”“原厂漆面”等无法实现的品质保证,以及组织刷单删评制造虚假商誉诱导交易。依据网络消费欺诈责任配置规则,商品经营者、电商平台、支付服务方及物流提供者均属责任主体周延范畴,若平台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 条监管义务则须承担连带责任。该行为实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能并破坏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

(四)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的行为样态涵摄标价违法、虚构折扣及恶意抬价等类型。典型操作模式包括:虚构基准价格制造促销假象,或在竞价交易中操纵起拍价迫使买受人溢价受让;另通过在契约中嵌入隐性成本(如服务费)引发履约争议。大数据杀熟呈现价格歧视与欺诈要件的规范竞合,同时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能,既违反《价格

法》第 14 条公平原则,又实质推升市场交易成本。

(五)网络交易信用欺诈

网络交易场景中,信用评价操控构成新型消费欺诈样态,其特征为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负面评价等方式虚抬店铺信用评级与销售数据,诱导消费者形成错误决策。该行为实质破坏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侵害诚信经营者商誉权益,并致使消费者因失实 息遭受财产减损。为保障《消法》第 8 条赋予的知情权能,监管主体需运用信息规制公权工具构建强制性披露范式。当前亟须破解信用欺诈的规制困境。

可见,二手车交易场景中的消费欺诈呈现侵权形态多元性,其行为谱系覆盖产品质量瑕疵至交易环节失信等全流程。经营者实施的欺诈手段,既实质侵害消费者法定权益,又实质阻碍市场良性运行秩序。为强化消费者法益保障与竞争性市场秩序维护,亟需构建针对二手车欺诈行为的系统性规制框架。

四、裁判路径探讨

二手车消费欺诈案件审理面临双重困境:其一,欺诈行为的法律定义与适用条件存在模糊性;其二,网络平台新型欺诈手段持续涌现增加裁判难度。亟需确立科学裁判路径应对此类纠纷,本部分据此探讨有效规制方案。

(一)确立统一的消费欺诈认定标准

当前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界定分散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导致各地法院认定标准不一,同类案件裁判分歧频现。亟需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建立统一认定标准体系,建议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四维度细化构成要素,并制定商品服务差异化的具体认定规则[13]。

需重点审查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情况。未履行告知义务并非必然构成欺诈,唯当涉及影响消费决策的关键事项时方可能认定。告知范围应限于决定购买意愿的核心信息要素。学界指出,若将欺诈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至“排除合理怀疑”,将加重消费者举证负担。故确立认定标准时须考量消费者举证能力,适度降低证明难度以实现实质公平。

(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遏制消费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核心功能。依据《消法》,经营者实施欺诈时消费者可主张撤销合同及三倍损失赔偿。但因缺乏操作细则,各地法院裁量权泛化导致裁判分歧。需通过立法细化:其一,区分违约性与侵权性惩罚赔偿(合同纠纷VS民事权益保护),二者在请求权基础与适用条件上存在显著差异;其二,采用“抽象指引+类型列举+兜底条款”模式界定欺诈行为,增强法律适应性;其三,协调民事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避免责任重合或疏漏。

(三)强化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推动交易线上化,但网络信息不对称与监管缺位加剧了欺诈风险。需强化电商平台监管,压实其社会责任。学理主张:“平台内经营者实施欺诈时,若平台未尽监管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既可提升平台风控能力,亦能有效抑制欺诈事件发生。

平台应建立信息审核机制确保商家信息真实,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纠纷并惩戒违规行为。同时需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同治理,构建多元共治体系。《电子商务法》第38 条明确规定: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如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为平台责任设定法定基准。

应对二手车交易中日益复杂的消费欺诈,亟需统一认定标准、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强化平台连带责任。典型案例如黑龙江高院判例:汽车销售商因隐瞒车况承担三倍赔偿;镇江中院判例:4S店隐瞒销售信息被判惩罚性赔偿。此类判例表明,明确欺诈认定与赔偿责任可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未来研究需持续追踪制度演进,深化理论支撑司法实践。

五、结论与建议(一)结论

二手车交易全流程中,消费欺诈呈现多形态侵权特征,涵括质量瑕疵欺诈、标识失真欺诈、虚假营销欺诈、价格操纵欺诈及网络信用虚增等典型样态,同时侵害消费者法益并瓦解市场秩序基础。鉴于欺诈认定标准模糊化现状,各地法院形成裁判分歧。典型如《消法》第 55 条虽确立欺诈行为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然其具体适用存在区域性差异。另因电商平台渐成欺诈核心风险场域,而平台经营者责任规制尚未健全,致使网络消费风险层级显著提升。

实证研究确证,构建统一的消费欺诈认定基准系解决前述困境的核心路径。宜围绕主观要件、客观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联四维架构细化规则体系,并依据商品服务属性创设类型化认定标准。同步强化经营者告知义务规范,保障信息真实性以阻却误导性决策。惩罚性赔偿机制虽具欺诈抑制与权益保障功能,然因操作指引缺位致其制度效能未充分释放。鉴于里程篡改、事故隐匿等高发汽车欺诈形态,亟需通过立法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周延界定、损害计量模式及适用场域边界。

(二)建议

为有效规制二手车交易欺诈行为并促进市场规范运行,亟需构建多维度制度框架:首先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确立“抽象规则+类型化列举+兜底条款”复合裁判规则体系,精准界定消费欺诈行为边界,确保法律规范兼具严谨性与适应性以回应交易形态迭代;同时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 条强化平台经营者连带责任机制,明确其社会责任履行边界。在监管层面需完善电商平台治理结构,强制建立商家信息真实性核验机制与高效投诉响应通道,并引入第三方机构构建协同治理网络。针对消费者举证能力弱势,应在特定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实现诉讼成本控制。面对二手车欺诈复杂化趋势,应通过统一认定标准、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强化平台责任的三位一体路径,系统保障消费者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良性发展。后续研究须聚焦制度创新,持续深化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支撑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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