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创新

作者

田淼鸿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130103

前言: 进入历史发展的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发生质的飞跃,尤其是受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导之后,实现许多重要转变,从立法理念上看。从过去侧重于管理的观念逐步转变为治理导向;立法重点从原先仅仅聚焦于经济领域,扩展到民生保障、生态文明等诸多方面。并且,立法模式也从依靠经验的方式向科学型转变,这些变化使地方立法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所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可以看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既给予地方立法的创新发展以理论上的支持,又为其实践指引奠定基础。

1.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地方立法体制的完善路径

1.1 完善立法体制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成果,在中国带领法治建设步入新历史阶段时,立法体制的演进历程能够体现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脉络。当前,中国当代立法体制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其一,立法主体多元化,产生出多层立法局面。其二,立法权限科学化,可做到权力科学分配。其三,立法程序规范化,可保障立法质量得到提升,这三点共同塑造起中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基本架构,其为有效治理赋予法治根基[1]。

为应对上述问题,《立法法》的修订对地方立法体制作出系统性回应,新规定明确划分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调整范围,即省级立法应关注共性规范,设区市立法则要凸显地方特色。为优化地方立法体制,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重点关注上下关系,要在省级和设区市立法之间建立衔接机制,避免不同规范冲突,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同时,要协调好横向关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主导立法与政府执行立法之间的协作机制,形成立法合力。此外,还要注意好外内关系,健全专业立法与公众参与之间的衔接机制,提升立法民主化程度。

新时代背景下,为完善地方立法体制路径,应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建立立法规划协调机制,改善立法资源的调配状况;改善立法评估制度,改善立法科学性;创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保证法治一致性;革新公众参与到立法中的途径,进一步加强立法民主化基础。从实践角度而言,地方立法体制革新取得很大的成果,立法权限划分变得明晰,立法程序越发标准,立法技术持续改良,立法执行的效果才可渐渐显现[2]。

1.2 优化工作机制

在新时代的立法进程中,习近平同志提出有关法治建设的深刻认识,显示出党与法律之间的基本联系,其也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关键理论根基。想要优化立法品质,就务必深入领会并掌握党与人大主导立法之间的辩证联系。地方党委在立法过程中行使领导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方向上的把控,二是重要事项的决策。地方党委应当从全局角度出发,把精力集中在立法规划审议,立法项目选定等顶层规划事务上,而不是直接介入具体的立法程序。此外,将党的政策理念变成法律规范的时候,要遵守这三条基本准则:第一,必要性原则,要全面考察政策法律化的实际需求;第二,合法性原则,保证转化过程符合现行的立法规定;第三,适度性原则,必须明确区分党内的规范和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3]。

另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主要的立法机关,职能衔接需要制度来保障,要让人大在立法过程中更好的行使职能,应合理增加年度会议次数,让人大在立法审议中有足够的时间审议。同时,要合理安排会期时长,让人大在立法讨论中有足够的时间讨论。还要优化代表结构,增加专职代表的比例,让人大有足够能力审议。此外,还要设立专门会议,专门审议法规草案,有利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主体的地位。

在人大立法协作下,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地方立法要形成主从有序体系。人大是主立法主体,主要制定基本制度,政府主要是从属立法者,主要做具体执行性规范。二者之间,第一层次主要是人大主、政府补,主要体现在立法方向,人大确定方向,政府做细化方向;第二层次是人大创制、政府执行,主要体现在创制规范,人大创造制度,政府落实制度;第三层次是人大主导、政府受审,主要体现人大监督,人大备案审查政府立法实施。这有利于形成良性立法生态。

2.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策略

2.1 科学立法

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是把国家法律具体化地落实到地方层面,给法律在基层的扮演给予支撑。从区域治理角度来看,地方立方需要在特定问题发生情况下,给出可行方案。这种多重定位促使地方立法务必遵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应从立法规划的形成到法规草案的拟定,从调研论证到审议修改,一直到执行效果评判,每一步都要依照对地方实际情形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 为达到上述目的,采取的路径可以是:做系统立法调研工作,得到第一手资料;创建立法大数据平台,从里面找出区域发展的具体需求;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以此来改进立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比如,在涉及到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的立法时,比较法研究就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4]。

2.2 民主立法

近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民性特征日益凸显,思想体系把人民群众的立场当作基本的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看成最高的价值追求,全面体现“法治为人民,法治依靠人民”的根本理念。在立法理论视角之下,民主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要贯穿于立法全过程,人民主体地位的达成,民主立法体制的完善极为关键。

民主立法体制作为规范立法权运行的基础性制度规划,它会对法律规范的质量与功能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地方立法操作之中,各个利益群体的诉求表述与协调就碰到不少麻烦。比如行业部门,其也许会把管理方便当作重点,市场主体看重经营自由,社会团体想要守住某些权益,至于一般民众,则想要基本的民生保障。因此,完善的民主立法体制应当具有利益识别功能,全面识别各方利益诉求;利益衡量功能,衡量各种主张的合理性;利益整合功能,形成最大公约数。

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民主不是作秀的形式,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健全民主立法机制,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搭建立法协商平台,推动多元主体协作;完善意见征询流程,确保诉求表达及时有效;形成公众参与效能评价体系,科学评判公民参与效果,上述措施会明显增强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地方立法操作当中,公众参与遭遇不少麻烦,区域发展不均衡造成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民族文化特色要求形式革新;城乡发展不平衡突出公平性的问题。 为破解现有问题,民族地区可以尝试多元化的参与方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推行“双语”互动来体现地域语言文化特色,在农村地区采用“流动听证会”提高基层群众的参与感,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立法议题,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更好地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和效率。

2.3 恪守依法立法

在新时代背景下,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依法立法”这一核心理念,并将其纳入到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依法立法的基本含义可以归纳为:立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宪法所确立的原则、规范以及精神来进行操作,在宏观层面要统筹兼顾国家整体利益,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尊严性。从理论层面来讲,依法立法相较于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而言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这是由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因为立法本质上就是一种合法性的行为,所以立法的第一要务就是实现合法性目标,如果缺乏合法性保障,就很难真正达到科学性和民主性的预期效果。 从宏观角度而言,依法立法原则所蕴含的基本内涵是清晰的,并且具备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立法、修法或者废止相关法规时,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以及程序规范来进行操作,保证立法内容与流程皆符合合法性要求,而地方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多元化、覆盖范围广且贴近实际需求、涉及事务繁杂等情况,依法立法遭遇不少现实困境,迫切需要展开深入研究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优化其运行效果。

3. 新兴领域地方立法实践创新研究

新兴科技领域涵盖的是伴随着科技的突破与创新应用而产生的新型产业类别,其中包含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计算、生物技术等前沿科技产业,这些产业领域往往具有技术迭代速度快、应用场景多样且社会影响深远等特征,因此对法律规制有着前瞻性的、适应性的、系统性的特殊需求。众多新兴科技中,数字经济无疑是其最突出的代表,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地方立法创新的重要方向。

以上海和深圳为例,综合型立法模式形成从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到保护数据安全,再到开发利用数据的完整链条,通过系统化布设相关制度,可给予地方立法全面法治支持,从而助力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广东、浙江等地同样存在着促进型立法模式,该种模式更多关注于打造产业生态的建立与创新环境,也注重扩大应用场景,才可制定出若干促进性地方规定。

再如贵州和海南作为专项型立法模式,其模式偏重于某一方面的立法需求。比如贵州省主要是大数据产业立法,而海南省是侧重于数据跨境流动。该模式侧重于问题导向,是针对某些发展瓶颈、提出相应专门规定,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目前在国家这一层面上,已初步建立数字经济的法律体系,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基本的法律支柱。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地方立法实践有明显进步,立法理念越来越科学,立法过程越加民主,立法技术日渐规范,意味地方立法的工作踏入高水准发展时期。展望未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地方立法发展需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立法理论要更新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系统充实与发扬光大;二是立法运作上要更新颖,探寻契合各个区域不同管理需求的立法样式;三是提升立法队伍的能力,改善立法工作人员的水平和专业素养,从而让地方立法在构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里起更大的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参考文献:

[1]白牧蓉,徐帅.利益衡量理论下西部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保障研究[J].甘肃理论学刊,2025,(02):86-96+2.

[2]罗师.地方立法前评估:理论阐释与制度进路[J].长白学刊,2025,(01):100-116.

[3] 董紫 来. 生态 文明 建设 地方 立法 的理 论逻 辑与 实践 路径 [J]. 人大 研究,2024,(06):47-53.

[4]罗师.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创新[J].社会科学动态,2024,(03):31-41.

姓名:田淼鸿;出生年份:1997 年;性别:女 ;民族:汉族;籍贯:长春;职称:助教;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单位邮编:130103;研究方向: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