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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比较研究

作者

李珂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四川成都 610000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管理现状

(一)现行立法属于强制性与倡导性的结合

自 2006 年起,国家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以及沪深交易所等陆续发布了社会责任相关指引。2007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鼓励中央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2010 年 8 月,国资委要求所有的中央企业三年内都要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8 年 4 月,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 10家全国性工业协会共同发布了《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先后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业内部规定总体上来看体现了强制性与倡导性相结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并没有对企业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做出相关规定。目前,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三类上市公司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做了强制披露要求以外,我国政府和大多数行业组织对于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采取的是一种鼓励和倡导的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也没有做出硬性规定。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及内容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做统一的规定。证监会也仅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在证监会发布的这些准则中,涉及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订)》中。该《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公司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司在保护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方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公司在防治污染、加强生态保护、维护社会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公司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全文的,仅需提供相关的查询索引。”在实践中,我国一些地区和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进行积极探索,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管理经验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受到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利益相关者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对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予以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推动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国外学者的研究证明,如果企业社会责任不是由法律强制性要求披露,那么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会更多地由企业的管理层自由裁决,公司管理者的自由裁决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强制性的,印度、丹麦等国也逐渐向强制性这一方向过渡。各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报告大多是以全球报告倡导组织(GRI)的披露标准为依据。

(一)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

在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非政府机构主导型,会计职业团体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推动力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采用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雇员报告和环境信息这两类信息是要求强制披露的。德国《工商业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要强制披露环境信息,要预测污染、进行污染登记、技术研究与开发来减少污染的产生。

描述性报告是德国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最常用的形式。近几年德国一些企业又开始使用了一种新的披露形式,即目标社会责任报告,除了对企业日常的社会责任活动进行披露外,还详细列出了企业未来社会责任的目标,这些目标多用具体的数据来表示,因此比较明确。如德国 Metro 公司在 2006 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就详细描述了公司在环境、社会问题、雇员等方面的贡献,还列示了公司未来几年的社会责任目标。

(二)法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

法国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政府是推动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导力量,主要体现在由政府统一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法国立法规定对于社会、环境和雇员的信息披露是强制性要求。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要求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进行信息披露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进行法律规范的国家。此外,法国的非政府组织如冶金工业联合会等组织也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

2001 年 5 月,法国政府颁布了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要求所有在法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强制披露其在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信息,包括环境、社会、人权、劳工、社区参与问题、健康与安全等,并要求建立相关的指标体系。报告中应涵盖 134 个衡量指标,企业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提供信息,报告必须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才能生效,第三方有义务对社会和环境责任信息的可信度和质量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2011 年法国《国家环境承诺法》规定,所有上市公司以及年度资产负债及营业额达到 1 亿欧元、固定员工人数达到 500 人的企业应当披露相关的社会与环境信息及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社会承诺。

(三)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

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属于非政府机构主导型,政府仅起到引导作用,非政府机构如会计职业团体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主导力量。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信息、雇员信息、社区信息、消费者信息、能源信息、慈善和政治捐赠信息这六个方面,其中,雇员信息的披露最为全面。英国采用的是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自愿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包括:环境保护、能源节约、消费者保护、产品安全、社会牵连、附加值报表、健康与安全、种族平等和性别平等、职员培训、对社会责任的表述;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有:慈善捐赠、就业数据、退休金充足性、同雇员的协商、职员所有权份额方案、残疾人的就业或有负债、健康和安全条款、环境改善条款。

三、国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宣示性规定,表明我国接受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同时,在第一条、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公司要“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条文中强化了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等利益相关者权利的规定,但《公司法》目前并没有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体、程序和内容做出具体要求。

为保证我国企业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有法可依,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经验,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推进以及行业组织自下而上的推动,建立起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框架,通过立法制定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方式进行规范,建议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现有立法中增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体、程序和内容的相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可采取要求其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措施。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的行业规范对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硬性的规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实践中已成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力军,因此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带头作用和示范效应,对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信息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实行强制披露,由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始实行强制披露,逐渐向所有企业推广。

(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向利益相关者传递自己创造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的意愿、行为和绩效等信息的主要方式,是企业推进社会责任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利益相关者监督评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有效手段和依据。因此,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不应局限于单纯告诉利益相关者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表现,而应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作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交流的平台,通过有效利用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相关反馈,促使企业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融入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战略目标和决策中并加以落实。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使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具有更加可信的公信力。第二,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载体。实践中,基本上都是在企业自己的网站上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建议建立一个信息平台集中统一披露非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在上交所、深交所网站集中统一披露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第三,不管是国资委出台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还是深交所、上交所出台的指引性规定,都仅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做了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规定,而且所界定的内容还不一致,所以在实践中,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差异很大。因此,建议出台一部能够普遍适用于各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引,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做出细致的规定,以避免不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参差不齐的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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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珂(1981.06-),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