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认定
郭瑶
贵州千帆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毕节 551600
一、引言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认定,对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是确保债权人利益平衡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对共益债务的范围和清偿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难点。本文将从共益债务的概念、法律特征、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认定提供清晰的思路。
二、共益债务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共益债务的概念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可随时优先清偿的债务。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包括以下六类:
1. 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维护债务人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管理人或债务人可能会请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的范畴。《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更倾向于尽可能解除合同以免继续增加破产企业的债务负担,但从公平清偿债务的基本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此类合同时,应当着眼全局,在债权人利益最大化、鼓励交易和兼顾社会公益的价值考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产生。因管理人在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同时,也就意味着破产企业相应地也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履行费用,而破产企业正是因为其已然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才进入破产程序,履行能力十分有限,因此只有继续履行对全体债权人更有利,才有继续增加破产企业合同债务的必要性或迫切性。
2. 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财产受到无因管理,因此而产生的债务也属
于共益债务的范畴。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的情况下,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的利益。《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因不当得利而获得利益,管理人有权对不当得利进行处理,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了维持债务人的运营和恢复其盈利能力,管理人可能会决定让债务人继续营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继续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5.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公司员工等均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执行职务,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债务人或破产人的财产优先承担,应当作为共益债务,但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能会因过失或疏忽导致他人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处于管理人的控制和支配下,如果因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属于共益债务。
(二)法律特征
1. 时间性:共益债务必须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法》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即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终结以前发生的债务。在破产重整案件中体现为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以前。
2. 共益性:共益的受益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还应包括债务人的股东、职工以及管理人等所有可合法参与分配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相关人,因此,共益债务的产生必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3. 优先性:《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共益债务优先于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清偿。
三、司法实务中共益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例如,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达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2020 年 8 月7 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521 破申 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绅达公司与湖北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隆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发现绅达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合同,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管理人请求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以确保项目能够继续开发。供应商在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被管理人认定为共益债务。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因此,供应商在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益债务。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2021)最高法民再 194 号王君、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时认为,在签订《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时原告王君预付了 30 年的经营使用权转让金,而实际仅使用 5 年,合同解除后,案涉商铺的使用权返还给破产企业佳建公司,王君给付的剩余 25 年经营使用权转让金不能实现给付目的,佳建公司继续占有,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本案案涉《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解除后,佳建公司需返还王君的剩余 25 年经营使用权转让金430637 元应认定为共益债务。
(三)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
为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共益债务。此外,《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还补充规定,经债权人会议或法院许可后,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也可参照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21)豫民终1216 号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时认为:天冠乙醇公司认可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仍断断续续使用中聚天冠公司案涉设备生产经营,说明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在继续,仍应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来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的规定,对于天冠乙醇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基于自身继续经营需要而发生的租金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天冠乙醇公司主张因为中间停产,经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中协调,不再向中聚天冠公司支付租金,仅支付工人工资,中聚天冠公司不予认可,天冠乙醇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1 年 6 月 16 日,天冠乙醇公司向中聚天冠公司发函,终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此之前,天冠乙醇公司应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向中聚天冠公司支付租赁费。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中聚天冠公司所主张的自 2020 年 11 月至2021 年 4 月天冠乙醇公司在重整期间下欠的租赁费 852 万元为共益债权,并确认2020 年11 月之前下欠的租赁费3388 万元为普通债权,并无不当。
(四)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例如,在(2022)桂 02 民终 3696 号中,法院认为,水泥厂清算组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白有仁造成的损失,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五)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益债务。例如,在(2020)苏 03 民终 7537 号中,法院认为:三浪润滑公司财产火
灾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因旨在全体债权人利益,被认为应视为共益债务。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与案例分析
(一)认定难点
• 时间界限的模糊性:部分债务可能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后均存在,如何准确界定债务发生的时间点成为难点。
• 利益主体的界定:某些债务虽在破产程序中产生,但是否真正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存在争议。
• 与破产费用的区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区分二者存在实践难题。
(二)案例分析
在“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中,法院将环境治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认为管理人请求的环境治理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且符合《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这一案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共益债务认定的严格性,即必须满足“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这一核心标准。
五、完善共益债务认定机制的建议
(一)明确法律条文
建议进一步细化《破产法》中关于共益债务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债务发生的时间界限。
(二)加强司法解释的指导性
司法实践中,共益债务的认定涉及多种复杂情况,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共益债务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情形。
(三)完善债权人参与机制
在共益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债权人会议的意见,确保债权人对共益债务的认定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建立透明的债务管理机制
建议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司法裁定等形式,确保共益债务的管理和使用透明公开,防止滥用。
(五)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结合
共益债务的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和经济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六、结论
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其认定直接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明确法律条文、加强司法解释的指导性、完善债权人参与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共益债务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隆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2020)黔 0521 破申 2 号之二】.
[2] 最高人民法院:王君、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194 号】.
[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021)豫民终1216号】.
[4]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汉盛法评|共益债投资法律问题浅析 .(2023.8.1).
[5] 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论破产法上共益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2022.10.20).
[6] 文丰研究:破产程序中引入共益债相关法律实务问题 .(2022.6.6).
[7]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应如何认定?(2022.5.25).
[8] 星瀚法苑: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是什么?包括哪些类型?(2024.11.7).
[9] 襄阳司法:关于共益债务(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