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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夫妻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简析

作者

郭松珅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沈阳 110000

引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适用于夫妻受害方在离婚的前提下向加害方提出赔偿的部分情形。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婚内侵权的受害方既不想解除婚姻关系又期待法律可以救济其婚内受损权益的诉求,目前我国民事立法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因此厘清民法典时代我国夫妻婚内侵权赔偿责任之构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夫妻婚内侵权赔偿概述

(一)我国夫妻婚内侵权赔偿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夫妻婚内侵权赔偿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或术语,夫妻婚内侵权赔偿的本质实际上是建立在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的基础之上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产生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相同原理,夫妻婚内侵权赔偿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夫妻婚内侵权行为。从字面组成分析,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由夫妻、婚内、侵权行为三个要素共同组成。其中“夫妻”代表该类侵权行为的主体要素,要求该类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一方,排除了其他第三方主体;“婚内”则构成了该类侵权行为的时间要素,即侵权行为要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里的存续期间应包括离婚诉讼期间;最后,“侵权行为”要素与民法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均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将以上三要素进行概括分析,可以将我国夫妻婚内侵权行为概括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基于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相应的我国夫妻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即可概括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基于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过错方基于侵权责任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夫妻婚内侵权赔偿责任之构成

第一,存在婚内侵权行为,且行为具有违法性。这要求夫妻一方一定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实践当中以作为方式侵犯对方法益的形式比较普遍,如以家庭暴力等手段肆意殴打对方、以非法方式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不作为方式婚内侵权主要表现为基于夫妻间互相抚助义务而产生的不作为侵权,如有病不给看病;对方年老、体弱或患病期间不予照顾等。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内侵权行为需要造成了切实的损害后果。这里的损害后果不仅仅指向比较常见的财产损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损害结果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实践中由于夫妻间长期共同居住的特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心理伤害往往表现出持续性与隐晦性的特点,因此应当更加关注在夫妻婚内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中的精神损害。

第三,主观上须有过错。依照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侵权行为被分为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一般侵权要求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而特殊侵权则不问侵权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实践中的夫妻婚内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基本可以排除《民法典》侵权编中特殊侵权形式,因此我国夫妻婚内侵权的规责原则应采用一般侵权的规责方式,即要求夫妻婚内侵权方主观须存在过错。

二、夫妻婚内侵权赔偿责任与夫妻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之辨析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要指夫妻的过错方由于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由此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由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仅提及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侵权赔偿,因此有必要将两者进行区分以便更好的理解两种赔偿权的不同之处。

(一)归责法律基础不同

夫妻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为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只不过夫妻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及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侵权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较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更为特殊。但总体而言夫妻婚内侵权赔偿责任还是建立在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基础之上的。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应为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诚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由于夫妻过错方实施四种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错方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如四种行为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更多的是侵犯了配偶的“忠实权”。依据《民法典》很难将“忠实权”归类为人身权而以侵权法进行保护。因此现行学术界主流观点更愿意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归类为夫妻中的过错方违反基于婚姻家庭中的法定义务如夫妻忠实义务等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1]。

(二)两种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段截然不同

夫妻婚内侵权赔偿责任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目的在于保障婚内夫妻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过错方的非法侵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则适用于夫妻离婚后或离婚诉讼期间,其以夫妻离婚为适用前提条件。

(三)两种赔偿责任的主观要求不同

夫妻婚内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夫妻关系的过错方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给无过错方造成侵权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夫妻间轻微的侵权行为,基于稳定婚姻关系的原则一般不予追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要求离婚的无过错方就过错方为法律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追究离婚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要求离婚过错方为四种行为之一的行为时主观存在故意而非过失。

三、结束语

夫妻家庭生活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目前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的缺失与不尽完善,使得婚内侵权的受害方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与赔偿。因此厘清民法典时代我国夫妻婚内侵权赔偿责任之构成,正确区分夫妻婚内侵权赔偿责任与夫妻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异同对于化解家庭矛盾,保障夫妻权利义务意义重大,同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亦发挥显著作用。

参考文献:

[1] 邓锡龄 . 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 [J].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1(3):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