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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化研究

作者

陈姿含

江苏师范大学 江苏徐州 22116

一、问题的提出

为呼应群众打击虚假广告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2015 年修订的《广告法》规定了虚假广告处罚,但未明确“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情形,导致过罚不当,如黄某案中行政机关与法院对广告费用认定存在分歧。随着经济发展,广告传播形式分为传统广告和新媒体广告,前者可信度高、灵活性强,后者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且新媒体广告费用认定难度更大。当前,两种广告形式并存,虚假广告现象依旧存在,传播形式差异使其传播特征不同。因此,本文以虚假广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对象,探究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全面分析虚假广告认定与处罚,针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情形及处罚路径,提出适用思路与可行建议。

二、虚假广告的认定

虚假广告的正确认定是实施处罚的前提,主要涉及性质与费用两方面。性质认定需同时考量广告的欺骗性与损害性特征,费用认定则需结合传统与新媒体广告特点确定处罚数额。

在性质认定上,可依据 1993 年国家行政管理局批复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总结判断标准。欺骗性认定采用“两步走”,先核查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性,若商家虚构宣传则直接认定具有欺骗性;若产品服务真实,则甄别广告内容是否虚假或引人误解,存在此类情况即认定为欺骗性广告。损害性方面,虚假广告需与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广告只要能被一般人接触,就具备损害性特征,其社会影响范围则是认定处罚数额的考量因素。费用认定层面,《广告法》未明确界定“广告费用”,通常涵盖策划、设计等直接费用及代理、代言等间接费用。实际支出且可计算的广告费用争议小,而“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况争议大,易导致“小错高罚”。从主体视角分析,广告主存在主观恶意隐瞒费用与非恶意无法提供费用两种情形;监管执法机关则因证据不全或执法懈怠,错误认定费用无法计算。从客体角度,传统广告中,免费获取视频虽费用低,但基于公平应纳入广告费用;视频设备使用次数及费用虽难计算,但不等于“无法计算”。新媒体广告的费用认定难度更大,除有形费用外,其辐射面、影响力等无形费用可通过浏览量、营业收益等方式估算,且该部分费用对广告主收益影响大,应纳入考量范围。

三、虚假广告中行政处罚裁量的障碍

因《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未明确“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情形,行政执法机关在广告费用认定、罚款数额确定及处罚幅度裁量上缺乏统一标准,实践中暴露出三大突出问题。

其一,传统广告费用认定界限模糊。“无法计算”与“难以计算”概念混淆,前者指因广告主隐瞒证据等客观原因导致费用无法核算,后者指费用虽可计算但取证困难。部分执法机关因虚假广告费用认定复杂、缺乏明确标准,或为减轻工作负担,将“难以计算”的广告费用简单归为“无法计算”,造成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

其二,新媒体虚假广告裁量难度显著。新媒体广告凭借低成本、易传播特性迅猛发展,但也带来诸多法律困境:广告费用与非广告费用难以区分;点击付费等模式使广告费用与社会危害性失衡;广告数量庞大且监测管理系统不完善;广告投放平台权责不对等;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责任界定缺乏法律依据。虽有旧规可参考,但现行法律缺位,导致执法无据。

其三,罚款数额设置欠合理。《广告法》规定的倍率式(三倍以上十倍以下)与数值式(二十万至二百万)罚款方式,在适用上对违法者影响差异巨大。实践中,执法机关常将可计算的广告费用错误认定为“无法计算”,致使违法者承受巨额罚款。如“黄某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执法机关却未核实费用,直接高额处罚,违背《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此外,部分社会危害小、获利低的虚假广告案件,仍被处以高额罚款,罚款数额与社会危害性严重脱钩,凸显当前虚假广告罚款机制亟待完善。

四、完善虚假广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建议

为解决虚假广告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处罚不合理、裁量模糊等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明确“加重情形”替代高额罚款。现行《广告法》提高罚款幅度易导致轻过重罚,建议以明确“加重情形”取代单纯提高罚款额度。从主观态度(如拒不提供证据、拒绝消除危害)和客观行为(如传播范围广、获利巨大)两方面列举加重情形,对情节恶劣者施以更严厉处罚,实现过罚相当。

凸显《行政处罚法》上位法地位。行政机关常过度依赖《广告法》,忽视《行政处罚法》的原则与精神。应明确二者关系,将《行政处罚法》与《广告法》结合适用:若《广告法》有明确规定且适用合理,可直接采用;若与个案不适应,则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裁量;若无相关规定,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同时,参考“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等制度,综合考量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形,确保处罚合理。

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督责力度。针对法律规定与个案适用不匹配的问题,需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与责罚。一方面监督调查核实行为,确保证据全面充分;另一方面对怠于履职者给予处分,倒逼执法规范,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少处罚随意性。

变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成文裁量基准(如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为执法提供明确标准,执法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细化情节与处罚;非成文裁量基准针对个案特殊情况,通过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进行矫正。二者需合理衔接,遵循成文基准优先,特殊情况适用非成文基准,并说明理由,增强处罚的说理性。

增设行政裁量基准逸脱规则。允许执法人员结合个案情况逸脱裁量基准,但需遵循实体(过罚相当、比例原则等)与程序(严格审批)要求。逸脱规则既能实现个案正义,又能为执法人员提供免责依据,平衡灵活性与规范性。

结语

虚假广告作为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行政机关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应当遵循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轻过轻罚,重过重罚,处罚数额的适当既能够有效遏制虚假广告行为,又能够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至于承担过重的法律后果。通过对虚假广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规范化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虚假广告的处罚给予适用思路和解决路径,维护健康的广告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发展。

作者简介:陈姿含(2000.10-)女,汉族,山东日照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