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的类型态势及原因研究
李嘉豪 汤星星 罗家欣 张依宁 吕凡轩 谭祎瑶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410205
摘要: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依然严重,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年龄、类型、手段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是关系到社会持续发展的第一要素。党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给予足够重视,增强忧患意识。各级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站在关心下一代、挽救未成年人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大工作投入,深入调查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成因;犯罪预防
一、引言
随着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及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草案发布至开始执行以来就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也意味着我国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视为影响国家发展的焦点问题。近年来,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犯罪率不断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也愈演愈烈,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反向增长、多样化、团伙化的特点。1未成年犯罪情势越来越严峻,必须从根源抓起,从家庭、学校和未成年人自身等方面积极预防,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涉罪未成年宽容不纵容。
二、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态势
2.1犯罪数量持续增加
截至2023年,我国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有所上升。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3286人,提起公诉67103人,同比分别上升35.3%、14.9%。其中,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侵害未成年人16972人,同比上升24.9%,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25.3%。当今社会,我国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及社会的良性发展,情势日益严峻。
2.2犯罪类型多样化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人们接收的信息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明辨是非的能力有所欠缺,脾气较为冲动,抵抗外界诱惑的能力都相对较低。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事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强奸、猥亵、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类型,犯罪类型复杂多样。其中犯罪案件最多的为寻衅滋事及打架斗殴两种类型,并且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成年接触到的不良信息更多更广,促使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并增加了未成年犯罪渠道与犯罪方式,对我国社会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
2.3未成年人犯罪主体逐渐低龄化
2014 年 5 月 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发布会。 据介绍,近年来进入检察环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仍以 16~18 周岁为主,但 14~16 周岁群体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青 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 12.2 岁。据该研究会统计,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这反映出随着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加快,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不断地降低。2到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063人,同比上升15.5%。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愈来愈小,犯罪高发年龄集中至了14岁左右。
2.4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突出3
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都处于14周岁至16周岁这个年龄段,这时间正处于青春期,脾气急、性格爆,思想行为都较为叛逆。有些未成年是留守儿童,极为缺乏父母的陪伴,缺乏了人生的第一步教育,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只能向人多的地方靠拢,通过所谓的“哥们儿”来证明自己的存在,通过一些违法行为来博得大家的关注。这时,这群未成年就会向其同龄人不断靠拢,潜移默化之中,一个充满“江湖义气”的小团体孕育而生。
2.5未成年人犯罪群体受教育水平低
受教育程度低是其抵制不良影响能力差和辨别能力弱的主要原因。思想决定高度,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受教育的水平普遍偏低,大部分初中毕业,有的甚至都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文化程度低,心智未开化,自我认知存在偏差,没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做支撑,他们的认知就会收到局限,他们不知道何为何不为,从而导致道德观念的薄弱。某地法院一年审理的60起未成年人案件中,小学毕业未成年人占到50%,22%的未成年人初中辍学,还有4人只读过几天小学,读过高中的仅有2人,还都中途辍学。
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事先的预防远比事后的刑事制裁更加有用。我们要深刻认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特征,准确预防诱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之道。着眼于当前社会,对各类案件中犯罪原因进行解析,我们会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且十分复杂。除了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原因之外,同时也受社会环境客观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犯罪受环境因素影响大,大多数属于初犯、偶犯,转化率高。通过犯罪记录封存“去标签化”,保障其顺利复学、升学、就业,有效预防再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厚植党的执政基础。4
3.1自身原因
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身体各项机能已经基本上发育成熟,但心理发展则相对缓慢。未成年时期是个体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心理冲突及心理健康问题多发的阶段。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的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研讨会中提出的“未成年人心理还不成熟,容易一时冲动实施犯罪。”在当今社会,重应试轻素质的教育观念让未成年人成为特别缺乏锻炼和社会实践的一代,尤其是缺乏抗挫折训练和教育,加之自我意识和自尊心的增强,会让未成年人面对、处理问题时会出现偏激的想法,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2家庭原因
传统观念里,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归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但愈发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也让我们意识到,仅仅靠家庭自治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周延的教育与保护,以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教育势在必行。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确立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制度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权责令失职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5一个好的家庭关系对未成年人的性格塑造、价值观形成、行为习惯等方面能产生正向的导向作用。但在目前快节奏、高风险、大压力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家长往往只注重未成年人的智力和学习成绩,而很少从未成年人的心理角度予以重视;过度溺爱和期望值过高,使家庭教育普遍存在忽视品德发展、人格教育、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社会性教育的倾向。
3.3学校原因
学校法律教育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教育却只流于形式,并未深入贯彻在学生心中。许多地区的学校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部分学校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与实际需求脱节,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学生成长需求、法律教育师资力量不足。同时我国法律教育评价体系不完善,难以全面评价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教育面临单一的教育手段,落后的教学形式,并没有根据法律的更迭来更新法律教育的内容,难以取得明显效果,没有真正起到宣传法律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3.4社会原因
当今不少的劣质文化活跃于未成年人的娱乐文化生活中——网吧、KTV等的非法经营的娱乐会所,使未成年人过早接触社会上各种不健康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建立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不法分子的教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外界不良文化的侵蚀随着家庭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沉迷到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不能自拔,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力量对其进行及时地引导和纠正,导致未成年人走向侵犯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犯罪道路。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举措
4.1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效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全方位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要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建立精准多元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结构,不但要进行批评教育,也要建立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的教育矫治体系,增强和提高有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制度供给的实践效果。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在一念之间,用心挽救可促其改恶向善。对涉罪未成年人既须依法惩戒,更要教育帮扶,重在感化挽救。6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重视,要正确处理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无法以理服人,难以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但也不能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视教育和感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深入进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并能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
4.2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
寓教于审是指将教育工作贯穿于审判始终,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融入审判活动中。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要准确、及时、合法地查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还要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认罪伏法、悔过自新。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既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成长经历,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又要坚持法律的底线和原则,对于严重犯罪要依法严惩。同时,还要注重在审判过程中开展教育工作,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回归社会。对于未成年犯,既要看结果,更要分析原因。
4.3继续加大普法力度,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
首先立法部门要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强化新媒体技术下的法律意识,针对新媒体 环境这一特殊教育阵地加大宣传力度,必要时加大通过新媒体进行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净化新媒体环境,使新媒体环境良好、健康、有序;另,新媒体信息监管部门要加大 监管力度,通过监控等方式过滤宣传信息,加大科技人才 的培养,使流动的信息具有可操作性,力争将不良信息扼 杀在萌芽中,真正做到从源头上净化新媒体环境。
在践行教育保护理念时,应当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一味强调教育,如“以教代刑”的观点,以未成年人群体的共性否定极端个案中未成年人的特殊个性。惩罚也是一种必要的教育矫治手段,没有惩罚作为强力后盾的教育是苍白无力的。二是一味强调惩罚,如一刀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以极端个案来否定未成年人群体的共性,只罚不教,屡罚屡犯,只求眼前应付舆情,不求长远防治实效。7
4.4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系统工程
从中央综治委到地方综治委,都应有组织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机构。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程的硬件,是整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载体。参加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各个党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应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力量,有了专人来抓,综合治理才不是虚任务、软任务。从中央到地方、到各部门、团体,形成组织上的渠道,使中央的方针政策在全国范围落到实处。同时,还应当加强社会上民间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力量的建设。基于专业方法和示范引领,能够强化案主的内在心理结构,丰富道德体验和感知,实现价值重塑的目标。8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应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四个方面展开,即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应树立最有利于维权原则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还要进一步构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同时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形成六个保护体系: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融为一体,形成合力。要构建好多元化监管体系、探索大数据监督模型、分级干预罪错未成年人等方面综合施策,全力构建全方位、深层次、多维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新格局,打好预防犯罪“组合拳”。
五、结语
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多维度的社会问题,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司法等多个方面共同协作来解决。通过加强法律保护、完善教育制度、提升家庭教育质量以及实施有效的社会心理干预,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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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嘉豪,2005年1月,男,汉,湖北天门人,本科,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通讯作者:谭祎瑶,1996年11月,女,汉,湖南株洲人,硕士,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