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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tific Research

自媒体时代数字遗产“可继承性"研究

作者

杨巧媚

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 浙江台州 318020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网友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传达个人信息,记录生活与情感,把日常体验、社会娱乐、经济往来等不断“写”进社交账号,形成一笔与个人身份深度绑定的“数字资产”。不可否认,社交账号具备一定经济、精神价值,符合虚拟财产的条件,已经成为个人数字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数字遗产继承问题频发,如 QQ 账号继承案、淘宝账号继承等,暴露出传统继承法在自媒体时代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困境。数字遗产不仅涉及财产权益的继承,还牵涉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多重法律关系。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数字遗产的合法继承,成为当前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数字遗产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数字遗产一般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包括网络账号、社交账号、邮件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网络电子信息等数据或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第127 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在原则上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民法典》第 1122 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数字资产系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可以依法继承。上述规定给数字遗产继承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数字遗产与传统财产的特征并不完全相同。

(一)虚拟性

数字遗产的虚拟性是其区别于传统财产的最大特点。数字遗产在本质上是一种二进制的编码,属于无形财产,与传统的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明显不同。我们日常使用的小红书、微博等账号,都是以数据载体为基础,存在于网络平台的虚拟世界之中。

(二)依附性

数字遗产的存在,必然要依靠互联网平台。用户入驻网络平台开通账户时往往会与平台提供者签订相应服务合同,但是国内大多数社交平台的服务协议中会约定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平台所有。因此,部分社交账号并非用户的个人财产,在特地情形下平台有权收回或注销账号。

(三)隐私性

社交平台上的聊天记录、图片图像、音频视频等往往都是用户个人信息,具有一定隐私性,即便是法定继承人,也未必是逝者愿意或希望向其透露的。因此,如何平衡被继承人的隐私权与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目前数字遗产继承中的一大难题。

二、社交账号继承案例分析

社交网络账户是用户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身份验证和访问的一种数字身份标识。用户通过创作、发布及推广等形式打造个人IP,吸引流量粉丝,实现个人情感寄托或商业变现,其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

(一)王女士与腾讯公司QQ号码继承案

2011 年 11 月,沈阳的徐先生因车祸去世,其妻子王女士想保留丈夫生前在腾讯公司注册的QQ号,因为该账号上保存了大量的夫妻两人从恋爱到结婚的信件、照片等。因不知道该QQ号的密码,王女生遂向腾讯寻求帮助,但腾讯公司表示:用户注册QQ号时双方签订的网络协议中约定腾讯号码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只拥有QQ号的使用权。据此,腾讯最终未交还QQ号。[1]

据笔者了解,《QQ号码规则》规定:“QQ号码是腾讯按照本规则授权注册用户用于登录、使用腾讯的软件或服务的数字标识,其所有权归属于腾讯。”因此,其亲属无权继承该账号。此外,网络服务商往往会引用《网络安全法》第42 条,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继承请求。鉴于目前我国对于社交账号是否具备“可继承性”尚无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隐私权与继承权两者利益平衡的抉择尚不统一。

(二)淘宝店铺公证继承案

吴女士生前曾向淘宝公司实名注册账号并经营一家海外代购玩具的店铺。2016 年 8月,吴女士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名下财产如房产等均已办理继承,但申请淘宝账号店铺主体变更时,淘宝公司告知:淘宝店实名认证人过世后,家人如需办理店铺更名手续,要提供继承公证书等资料。因淘宝店铺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多家公证处不予受理。[2]最终,由上海某公证处通过声明书形式对店铺经营权继承主体加以确认并办理公证。

淘宝店铺账号因拥有客户粉丝基础,其市场经济价值不言而喻。据了解,目前淘宝网对于淘宝店铺主体变更在特定情形下是支持的,比如继承等情形。但是关于虚拟财产如店铺账号可能存在实名注册的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并不能贸然行使继承权。实际使用者去世后,家属与平台通过公证形式办理有关主体变更进行继承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

三、数字遗产继承的现实困境

(一)用户服务协议的限制

大多数平台通过格式条款规定社交账号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甚至长期未登录或使用即收回处理,严重限制了数字遗产的继承权。笔者认为,服务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合理分配,网络服务平台基于其强势地位拟定禁止继承的格式条款时,应当充分尊重用户的真实意愿,尊重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给与用户事先告知并选择的权利。

(二)隐私权与继承权的冲突

数字遗产中常包含大量隐私信息,如聊天记录、私人照片等,继承人获取这些信息可能侵犯死者及第三人的隐私权,平台常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提供数据访问权限。但笔者认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成为阻却法定继承的理由。

(三)价值评估机制缺失

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与主观性,现行的评估方法难以准确衡量其经济与精神价值,尤其在多位继承人之间分配时易引发纠纷。

四、完善我国数字遗产继承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数字遗产的法律地位

有学者认为,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取决于数字遗产是否构成法律保护的权益,而非经济价值。[3]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数字技术的应用,财产形态发生剧烈变化,遗产的范围也应当从“财产”进一步扩展为具有财产属性的客体。[4]《民法典》相较于原《继承法》的规定,采取了一个更为开放的态度,将数据和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数字遗产的法律地位得到初步确立,但关于继承规则亟需进一步明确。

(二)尊重用户意愿与隐私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在继承权与隐私权利益取舍之间,笔者更倾向性认为,我们更应该关注逝者对其生前的数字财产的处置意愿。如果用户生前已经通过一定方式(比如订立遗嘱等形式)明确指示继承人有权继承数字遗产的,其意愿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三)强化平台责任与用户权利保障

据了解,目前国内部分平台如知乎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继承人对账户的继承权。[5]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网络服务平台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可以统一规范社交账号的继承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借鉴的。

五、结语

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是自媒体数字时代对传统继承法的重大挑战。面对虚拟财产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法律应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与隐私权,以推动制度创新与平台协同发展。笔者相信,随着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数字遗产继承制度将成为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亟需立法、司法与平台三方共同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法律框架,推动数字遗产的继承与保护。

参考文献

[1] 潘晓彤;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问题探究[J];社会科学动态;2019 年01 期;

[2] 傅匀;从淘宝店铺继承公证案例探析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困境[J];中国公证;2022 年 11 期;

[3] 谭佐财;数字遗产继承的理论构建与基本框架;东方法学;2025 年第 4 期;

[4] 彭诚信、李佳彤;我国死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私法构造;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 年第 4 期;

[5] 谭佐财;数字遗产继承的理论构建与基本框架;东方法学;2025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