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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tific Research

新时代“枫桥经验” 与地方治理法治化研究

作者

王莉莎

长江大学 湖北省荆州市434000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内涵与理论基础

(一)“枫桥经验”的时代演进

“枫桥经验”自1963 年诞生以来,经历了从“群众路线实践”到“基层治理范式”的三次重大转型。早期“枫桥经验”以“发动群众、就地解决矛盾”为核心,形成“依靠群众、预防纠纷、维护稳定”的工作模式;改革开放后,逐渐融入市场经济要素,强调法治宣传与依法治理;新时代背景下,“枫桥经验”由最初的特定领域、特定对象和特定问题逐渐发展成为具有普适意义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1]

(二)地方治理法治化的理论逻辑

地方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其本质是通过法律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协调利益关系。从法理学视角看,法治化治理强调三重逻辑:首先是规则之治,要求地方治理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避免政策随意性;其次是程序正义,通过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执法流程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治理过程的合法性;最后是权利保障,将公民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嵌入治理体系,实现治理效能与民主法治的平衡。

(三)枫桥经验与法治理论的契合点

在价值目标层面,二者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强调通过法治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在实践路径层面,“枫桥经验”的多元共治模式为法治实施提供了载体——通过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协商民主,将法律规范转化为群众自觉行动。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非社会意识形态与依法治国的简单拼接,而是将法治和法治现代化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2], 融 代 国家新征程,在中国式现代化新时期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 是以中国式现代化作为观察视角和思维方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矢志不 会 义定性,正确把握法治建设的普遍性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特殊性,将马克思主 国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4]。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实

(一)制度规范滞后与治理创新的结构性矛盾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创新速度远超制度更新频率。地方性法规修订周期长,难以快速回应治理需求,如“一站式”矛盾调处中心的多部门协同机制,在权责划分、程序衔接上缺乏法律界定,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此外,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不完善,部分自治规范存在与上位法抵触风险,却缺少常态化审查机制,影响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权威性与规范性。

(二)基层法治资源供给与治理需求失衡

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严重制约治理效能。从人力资源来看,基层法治专业人才严重短缺,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机构人员配置不足,且普遍存在“ 人多岗”现象,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治理需求。偏远农村地区律师资源稀缺,每万人拥有律师数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群众面临法律问题时求助无门。同时,基层法治建设投入不足以至于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无法实现数据共享与风险预警,与智慧治理要求脱节。这使得基层治理难以适应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制约了“枫桥经验”中智慧治理模式的推广与应用,导致部分法律制度在基层执行中流于形式。

(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机制性障碍

基层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复杂系统,但目前各主体间的协同机制尚未健全。政府、社会组织、群众在矛盾化解中的权责边界模糊,缺乏 明 同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信息壁垒等问题,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和数据共 过程中信息不畅、效率低下。另外,虽然在政策层面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矛盾调解、法律服务等工作,但在法律层面的资质认定、行为规范、监督机制尚未健全,影响其专业性与公信力。部分地区群众参与治理多以被动响应为主,缺乏制度化参与渠道,协商议事易陷入“走过场”困境。多元主体间协同治理机制的缺失,使得“枫桥经验”倡导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难以真正形成。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地方治理中的法治实践路径(一)以社会治理为问题导向的法治创新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表明,时代、形势与社会矛盾的内涵表现始终处于变化之中,唯有紧扣社会治理职责任务,以问题为导向推动相关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创新,方能有效提升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让法治真正成为人民自觉遵循与崇尚的行为准则。[5]

当下传统治理规范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亟需通过法治创新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规范体系。在矛盾纠纷化解领域,建 “分层递进式” 机制,明确各层级权责与衔接,将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矛盾升级,提升效率。在协商议事领域,定标准化流程,明确主体资格、召集程序、表决规则和监督机制等,提升其决策效率与满意度。在公众参与方面,标准化机制需拓宽渠道、提升能力,统一培训考核与职责清单,培育基层法治带头人以助力矛盾调解与普法。

(二)以法治为目标导向的社会治理创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6]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以法治为目标导向,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贯穿社会治理创新始终。

首先,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变革,其根本方法在于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能力,在全社会培育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以德才兼备为标准,需从思想建设、专业能力与实践素养三方面系统培育队伍。

其次,秉持“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原则,聚焦民生关切强化纠纷调处。以法治为导向,需构建“预防——排查——化解”全链条机制。通过构建精准化风险预测机制与预防性治理体系,将法治思维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各环节,从源头化解矛盾,筑牢社会和谐稳定根基。

再次,以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为支撑,需重塑社会治理模式。在政务服务领域,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审批事项“一网通办”,通过数据共享减少群众办事材料提交,压缩办理时限。同时,完善平台法律规范,明确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保障线上服务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最后,整合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数据,构建社会治理数据库,运用机器学习算法对矛盾纠纷趋势、治安热点、公共服务需求等进行预测分析,为政策制定、资源调配提供数据支撑,推动治理决策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变,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的科学性与精准性。

参考文献

[1] 景汉朝:《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问题与法治化构建》,载《政法论坛》2024 年第42 卷第2 期,第 86-97 页。

[2] 陆健、严红枫等:《“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载《光明日报》2021 年3 月17 日,第5 版。

[3] 张文显:《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载《政治与法律》2024 年第 2 期,第 2-15页。

[4] 杨宗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载《中国法治》2024 年第2 期,第14-18 页。

[5] 郑思哲:《践行“枫桥经验”厚植平安根基》,载《青海日报》2024 年3 月12 日,第6 版。

[6]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光明日报》201年 10 月 29 日,第 1 版。

作者简介:王莉莎,1998 年,女,汉,四川绵阳,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