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论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思想

作者

聂铭骏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200086

一、历史法学派的解释

[1]“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在 19 世纪,萨维尼创立的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本书的第一部分首先将历史法学派及其衍生的思想模式视作法律科学的一个标准,然后评估这些思想模式对当下各种目的的价值,最后讨论19 世纪历史法学派反对的其他解释方法的可能性。所有法律思想都力图协调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的冲突。一般安全中的社会利益促使人们探寻规则的确定基础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但社会生活情势的不断变化却要求法律不断做出新的调整。法律思想家注重讨论几个重要的问题:第一,如何将固定的法律与思想与变化、发展和制定新法律的思想相协调;第二,如何将法律理论与立法理论统一起来;第三,如何将司法制度与司法人员的执法事实统一起来。历史法学派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因而产生了法律类型是传统成分还是命令成分、法律来源于法官和法学家的发现还是有意识的立法者所制定这些问题的分野。

分析法学主张法学是法律的集合,法律是由政治组织社会中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最高统治者。[2]因此,法律制度中命令的成分应当视为法律的类型。与之相反,历史法学派认为现必须深入理解造就现实的历史本身,只有从历史现实出发,才有可能真正理解。[3]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创造。如果忽视法律解释中的“法律”部分,就无法整体理解法律解释的争议性。[4]法律解释的目标是以相似性为基础的开放性概念和相对性规范。以相似性为基础的类推解释体系不仅是必要的,也能获得理性化证立。[5]历史法学派发现,上述问题的全部意义都在于它们对规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调适或者协调问题上具有影响,以至于影响安全与人类的个体生活。[6]

二、伦理解释和宗教解释

为了窥见“复杂的法律图景”,单一的历史路径是很难解决问题的。历史法学派同时出现的几种重要的解释方法应当受到关注。影响时间最广的当属伦理解释与宗教解释。庞德认为,如果不考虑宗教,我们就无法全面的认识美国法律史,也就无法理解 19 世纪的美国法律。在英国衡平法各项原则的历史形成过程中,宗教观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根据唯心主义伦理学的解释,法律史中日益展现的观念是一种伦理观念——即权利观念(the idea of right)。法学家发现了权利观念,通过历史把握它的内容,从逻辑上对它进行发展。由此法律科学包含历史与逻辑两个方面。如果不考虑宗教,法律解释方法应当将逻辑和特定历史传统与语境相结合,在特定的历史传统与语境中寻求弥合社会分歧、引领社会共识的法律解释方法。[7]

三、现代法律中的政治解释

人类社会的法律哲学,本身就是在历史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每一种法律哲学都企图对此前及当下的历史做出回应,给出自己的法律史解释。然而,按伯尔曼的话说,并非它们解释历史,而是历史解释它们。[8]从历史的角度回看,现在的法律科学始于 13 世纪,当时法律科学乃是神学的一个分支或是具体应用。而在 17 至18 世纪,法律科学与政治学、国际法学结合在一起,成为它们各自领域的一个共同哲学基础。在此基础上,法律科学被分别应用于解释政治学的一般原则、法理学的一般原则与法律体系,政治解释应运而生。19 世纪,法理学独立并发展出分析、哲学及历史三种方法。

20 世纪初,庞德提出的社会学法理学致力于将所有的社会科学统一起来,他认为,任何一门学科都不是自足的。19 世纪所特有的狭隘的法律科学在英美分析法理学中达到了高潮。政治解释乃是对分

析法理学发起的第一项反击。

四、社会工程的解释

20 世纪是美国高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时代,但是美国的法学思想和法律体系依然处于 19 世纪的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为主。形同枯木的分析法学和消极的历史法学严重阻碍了美国法学和社会的发展。庞德认为要想打破法律这种以灵活的方式运作僵死的制度,一场法律思想的改革势在必行,由此,建构于种种解释方法之上的“社会工程”解释得以产生。社会分析方法着重分析的是法律的实然性问题,尤其是集中于法律的动态过程中的实然性问题即考察和检测法的实际运行、法的实际效力、实际作用和实际效果。[9]

结语

诚如庞德所言,“为了理解当下的法律,我满足于这样一幅图景,即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我愿意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即产生于文明社会生活中的要求、需要和期望的社会制度。社会法学派由此在实践中注重“社会价值”,使得法律更具“人的情感”。

由于《法律史解释》脱胎于庞德的课程讲义,在章节与章节之间的论述上,论述可能较为发散。澳大利亚学者朱利斯·斯通撰文表示“人为的或伪造的实际利益必定会滥用庞德所构想的利益理论或使之陷入夭折。”[10]但是,庞德通过对历史法学派中主要的解释方式进行批判,对法律人主动性的强调、创造性的肯定非常动人。“从他的参照系观之,其价值的品评,不是由于其符合某种抽象的理念,而是由于其能在具体的实践中促进人类的福祉。稳定性与变动性的调和,不是通过一次逻辑论证即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11]它融于社会价值中,不断成长,不断变化。《法律史解释》作为庞德社会学法理学的论述开端,详细的阐释了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思想”,“赋予了法律能动性的生命。”

参考文献

[1] 本文作者聂铭骏,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2] 参见罗斯科·庞德,熊丙万,黄哲雅,等.中国法律之基石:比较法和历史[J].财经法学,2019(01):

87-89.

[3] 参见涂良川,马克思.《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中法哲学批判的政治叙事[J].山东社会科学,2

021(08):26-30.

[4] 陈景辉.法律解释中的“法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4,(04):91-107.

[5] 陈辉.从同一性到相似性:法律解释的结构转向与体系重构[J].中国法学,2024,(04):170-187.

[6] 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4-5.

[7] 丁晓东.算法与歧视从美国教育平权案看算法伦理与法律解释[J].中外法学,2017,29(06):1609-1

623.

[8] 哈罗德·小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5.

[9]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10.

[10] 翟志勇.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7

6.

[11]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77,28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