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论电子游戏中人工智能内容的法律问题及权利归属

作者

贺宝文 杨琪

南昌工学院

1、游戏中的人工智能内容

人工智能在游戏产业已广泛应用,主要应用于接近半数的角色动画优化和代码编写,生成式内容普及率超过了半数,且催生了 UGC 工具订阅制等新模式。目前人工智能在电子游戏方面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游戏中的角色,如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中的人工智能 NPC 逆水寒;二是MOBA 类(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中团队的人工智能操控成员;三是各类型游戏中原画设计、3D建模、UI 界面、动画特效等领域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的部分;四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DLSS(深度学习超级采样技术)以及帧生成;五是由人工智能原生的 ugc(用户生成内容性)游戏,这是本文讨论的特别典型,即世界上第一个由实时世界模型提供支持的人工智能原生UGC 游戏引擎。

2、人工智能游戏是自由意志与表达性要素的强关联产物

人工智能游戏整体构成类电作品,即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游戏的作品内容包括策划、美工、程序等开发形成的全部作品成果,许可的期限和权限通常是多年或独家的。所谓著作权法之所称著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作品是相对于思想的表达。人工智能程序代码直接来源于人类作者的创作,无不体现人类所直接提供的智慧与劳动,根据著作权法的人类创作者原则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西班牙巴塞罗那省法院审理的一起戏剧作品权属纠纷中,核心争议聚焦于编剧兼导演阿尔伯特(Albert)采用的"集体创作"模式合法性。该案涉及戏剧作品《La Torna》创作过程中,阿尔伯特在其原创剧本框架内,通过排练环节引导演员即兴生成台词片段,经其筛选、修改后纳入最终定稿。部分演员据此主张合作作者身份,引发著作权归属诉讼。而法院在裁判中深入考察戏剧行业创作惯例,对"集体创作"模式的法律本质作出关键界定:创作主导权的行使构成著作权归属的核心依据。判决书明确指出:"阿尔伯特始终掌控作品表达要素的最终决策权。其通过创作构思引导演员提出建议,继而对这些素材进行重塑、改造,并筛选符合戏剧主题的表达内容。" 此论述阐明创作过程中的权力结构,演员的即兴表演实质是在导演预设美学框架下的有限创作实验。

3、人工智能游戏程序的权利保护

根据2001 年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游戏程序代码作为"文字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有学者指出,程序代码的独创性体现在"代码结构、顺序与组织"的创造性安排,而非算法本身。如说王者荣耀游戏引擎的代码结构因独特设计而获得保护,但用于其角色路径规划的算法因其属抽象思想则并不受到保护。而游戏算法逻辑的专利保护存在局限性,游戏人工智能的核心算法,如说NPC 决策动态难度调整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现如今绝大多数国家政权或地区并不认可其可版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二十五条第二款之"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其被视为抽象思维过程而非技术方法,而游戏算法的典型特征,比如 NBC 决策算法、状态机、行为树、效用理论等本质是拟人类决策逻辑的数学建模,它的动态难度调整DDA 通过玩家的实时表现调整游戏参数,这属于数据处理规则。他们都仅涉及信息处理规则,并未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也没有产生超越算法本身的技术效果,故而不具备可专利性。但若是算法与硬件结合相互共同产生技术效果,则可申请发明专利,如英伟达公司的DLSS 技术,通过CPU 与GPU 的并行优化减少渲染延迟提升帧率稳定性,或是内存访问调度算法、硬件传感器交互、分布式服务器架构等便可以完全受到专利法保护。

4、人工智能游戏程序生成内容的权利保护

游戏内人工智能程序生成物的著作权认定,应当以人类干预程度为标尺。关于生成物分类应当分为完全自动生成物与辅助生成物,而完成自动生成物的人类应当秉持零干预原则,如沙河游戏类中的地图生成完全随机,由算法程序决定。对于这样完全自动生成物,其权利归属应当属于公共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凭借该技术轻而易举地大量生成与人类作品无外观差异的内容,若对其予以保护,将导致“反公地悲剧”。

对于辅助生成物而,通过创造性的选择和修改,从若干个人工智能生成策略中筛选并调整细节,其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权利应属于开发者或使用者。当人类对人工智能输出进行实质性筛选编排或修正时,人工智能生成物方可视为作品,如在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腾讯诉盈讯案,本案中人工智能撰写的财经报告因编辑部的选题策划与文本润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是作品,在此案中,腾讯技术人工智能的创作者同时又是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其对人工智能是创作后直接自行利用反应的行为模式,是个人自行将人工智能作为道具进行创作的过程。而游戏内人工智能程序生成物的原理与之类似,即其内容的创作者即人工智能程序生成器的使用者,根据著作权法的精神,我们有必要也有义务令这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5、确权与激励的贡献者原则

人工智能程序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应当遵循贡献者原则,贡献者原则的本质,是以"人类实质性贡献"为确权前提,对于电子游戏这类程序而言其贡献者分为开发者主导型与用户主导型,前者的典型当属《赛博朋克 2077》这类大型开放世界游戏,其中人工智能对话树的叙述逻辑、主角选择导致的其他NBC 的对立或是友善状态 、人工智能随机模拟的特殊事件,其著作权理应归属游戏开发者所有。而若是由用户主导型的人工智能程序生成,用户通过创造性的指令生成内容,比如在沙盒游戏中输入指令并调整结构,则其著作权归用户所有,但从现实的实务意义上讲开发者也会保留其数据权。

如此法律架构,一方面符合与主流学界否认人工智能主体性的学说契合,更加易于推广具备大众性。另一方面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赋予开发者与使用者,也可激励技术投入资本投入。通过立法上的权利转移,将设计者使用者对生成物的著作权转移给生成物利用者对其纯属规则,通过贡献者原则进行调整使得利用者可以对生成物享有一定的排他性权利。这样一来人工智能程序的设计者可以通过许可的售卖方式,以提高成本收益获得一定生成物的收益的激励,而人工智能使用者则可以通过无障碍地行使人工智能产出的内容物通过著作权法给予的排他的权利获得收益,以此促进内容制造行业内产生正向的循环。

结语: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性质界定学界的讨论与司法的实务已经很多,我国对于网络游戏却通常持亚文化观念较少讨论。而为了避免科林格里奇困境的发生,要正视科学的力量,充分认识人工智能对方方面面的深刻影响,同时保持制度的理性,坚守激励创新、规避风险的法治理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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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卢炳宏.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判断标准之选择[J]. 内蒙古社会科学,2020(4):102-108.

[3] 许春明,袁玉玲. 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的否定与著作权归属路径重构[J]. 科技与法律,2019(2):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