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实践效能与优化路径研究
孙淑娟
安徽省法治宣传和研究中心 230000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实践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现存问题与困境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关于未成年人的独立法律,而且在很多特殊领域中也存在着法律上的缺位。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和法律要求,国务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教育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到 2021 年 7 月,全省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委员会已基本建立起来,全省青少年工作的协调机制也将逐步完善,并初步建立了一套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机制。然而,需要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具体而复杂,尤其需要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在建立基层组织的过程中,要确保体制的有效运行,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效果来看,近年来,青少年犯罪行为依然屡见不鲜,目前,社会对青少年的社会热点话题的议论很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的提早介入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二)跨部门协同机制存在信息壁垒与执行真空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公安、检察、教育、民政、卫健、互联网监管等,但目前各部门在信息共享、案件移交、联合干预等方面协同不畅。教育系统往往难以及时与公安机关对接校园侵权事件的线索,民政部门在接收困境儿童安置时缺乏与基层司法部门的信息联动,致使保护流程延误甚至中断。跨部门责任边界不明、标准不一,加剧了信息传递与工作衔接的复杂性,形成“各管一段、无力统筹”的执行真空。法律虽然设定了保护框架,但缺乏平台化、集成式的治理路径,使个案处置与群体保护难以形成闭环,造成制度执行效率偏低,进而削弱了法律震慑与保护效力。
(三)社会参与保护体系建设的制度支持明显不足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社会整体伦理与文明的体现,但现实中社会力量参与法治保护的制度通道尚未畅通。社会组织、社区机构、公益法律服务力量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多以临时、个体形式参与,缺乏统一规范与法律授权。法律对社会保护虽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配套的资金支持、资格认证与监管机制,使得志愿力量与社会资本无法有效介入持续性保护任务。许多地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滞后于法律进程,导致儿童福利项目、心理干预服务、性侵害预防教育等活动缺乏专业指导与法律保障。社会治理对法治保护形成支撑能力薄弱,使法律体系的外延与延展功能难以发挥,形成制度功能不完全的隐性断层。
二、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治效能的系统优化路径
(一)细化执行规范推动法律制度向标准化落地转化
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治效能的首要任务是将法律条款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标准与执法规范。应由国家层面制定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与行业操作指引,明确各级机关、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现、报告、处置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行为中的具体责任与工作流程。地方政府应制定区域适应性的执行规则,对校园暴力、家庭暴力、网络沉迷、性侵害线索处理等场景进行标准化建模,通过表格化、流程图等方式简化实施路径。执法机构和专业部门应建立“快速反应 + 闭环处置”机制,强化现场取证、干预处置与后续跟进之间的衔接。建议引入多维度监督评估机制,形成“立案—执行—复核”全过程追踪,推动法律从条款走向日常治理结构,为法治保护提供技术路径与制度根基。
(二)建设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协同处置能力
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依赖于跨部门高效协同,亟需通过制度设计推动信息融合与资源共建。应在国家层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信息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医疗、心理等系统间的案件信息与风险预警互联共享。平台应设立信息分级权限机制,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案件流转轨迹与责任节点透明化,避免因信息缺失导致干预延误。各职能部门需明确信息录入、更新与核实职责,推动“一案一档一账号”的全周期管理模式,实现“发现即录入、事件即响应、转交即跟踪”。对于特殊人群如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失学儿童等,平台应设定风险等级标识,动态监测其生活与学习状态,形成高危预警。
(三)完善社会参与制度机制激活基层保护活力
优化未成年人保护体系需加强社会组织与社区主体的法治嵌入,应通过制度供给完善社会参与的法律路径与职责边界。建议制定《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条例》,明确社会组织在法律宣传、心理疏导、权益代理、性侵害干预等方面的权责范围,并对参与组织设立注册备案、专业考核、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推动专业服务力量正规化。建立“社区 + 社工 + 志愿者 + 法援”的嵌入式基层保护机制,将日常巡访、家庭协商、学校对接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确保问题线索可追、服务对象可视、参与力量可调。通过政策倾斜支持心理援助机构、公益律所、儿童关爱平台建设,设立专项资金、资源配置和指导机制。法律应为社会参与设定“接口”,引导社会责任在法治框架下表达与落实,真正将“全社会共同保护”落地为法律支持下的组织行为与系统实践。
(四)加强法治教育体系建设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
实现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效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将未成年人自身纳入法治建设核心,推动其从“被保护者”向“自我保护者”转变。应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强化法治教育的课程体系,明确各年级法治教育内容层次,重点围绕人格权利、身体保护、网络安全、欺凌防范与权益救济等内容进行情境式教学。教育部应制定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标准,开发“儿童权益保护法”“校园行为规范法”等专门教材,配合案例式、角色扮演式与项目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与现实判断力。家庭教育中应通过“家校协同”推动家长法治意识同步提升,鼓励家庭参与法治宣传、家风传承与风险识别活动,建立“家校社”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法律素质养成网络。
(五)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法治评估机制强化制度执行刚性
当前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制度设定与实践效果脱节的现象,亟需引入具备评估职能的独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开展跨周期、多维度的法治评估工作。评估机制应围绕立法内容适应性、执法行为规范性、社会公众知晓度以及个案执行成效等核心指标展开,综合运用实地访谈、案例抽查、量化指标与问卷回收等方法,建立覆盖中央到地方的“横向比较 + 纵向追踪”双维分析体系。地方政府应定期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法治报告,将评估结果与政策优化挂钩,并作为问责依据纳入执法机关绩效考核体系中。各级检察机关可通过专项监督、法律监督建议书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形成评估—反馈—整改的闭环管理模式。评估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广泛吸收家长、教师、社工、志愿者等多元主体的真实感受与案例线索,增强评估结论的实践基础和改进导向。
结束语:通过细化法律执行规范、建设跨部门信息平台、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强化法治教育及构建评估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实践效能得到显著提升。各部门协同效率增强,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的制度化路径逐步畅通,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有效提高,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初步形成,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构筑了更严密的法治防线。
参考文献
[1] 刘宇轩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构建分析 [J]. 青年探索,2022(1):11.
[2] 张鸿巍,于天姿 .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为视角 [J]. 少年儿童研究,2021(1):8.
[3] 费梅苹 . 发挥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社会工作作用 [J].中国社会工作,2021(19):1.
[4] 王建敏,孙玉娟,康琳婧 . 立法实践与解读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 [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1):8.
[5] 张霞 . 试论检察机关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活动之体系化构建 [J].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22,39(1):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