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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tific Research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报表控制权判断的实务难点与案例分析

作者

段晓娟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云南昆明 650051

在资本市场发展日益深入的大环境下,公司通过资本运作进行规模扩张和战略布局越来越常见,合并报表控制权定义直接关系到财务数据的显示和投资者决策。新会计准则在控制权判断方面引入了更复杂和细化的标准体系,注重从权,可变回报以及权与回报之间的联系多维度考虑。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下,由于合同条款模糊,特殊目的实体结构复杂,潜在表决权不确定,控制权的判断很难达成一致、清晰的操作指引亟待结合实务案例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控制权判断基本理论

新会计准则为控制权定义搭建了一个系统化理论框架,阐明控制权包括三要素,即被投资方权力,可变回报披露或者权利以及运用被投资方权力作用于可变回报。在“向被投资方授权”这一部分中,强调了企业必须具备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能力,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等对被投资方回报有显著影响的核心领域;“可变回报的暴露或权利”是指企业在参与被投资方活动时所面临的回报不确定性,回报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股利、利息、资产增值等;“运用向被投资方施加的力量来影响可变回报等技能”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具备通过行使权力来调整回报金额和风险的能力[1]。

在实践中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掌握被投资方的控制权需要从股权比例,决策机制和潜在表决权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企业占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一般可以视为掌握控制权,也有例外。例如,在其他股东的共同作用可以实质性地制止企业对有关活动的支配,或者企业虽然拥有大部分表决权但由于一些限制条款而不能真正行使其权力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控制权的归属问题进行重新认定。而且企业在占有一半或者更少表决权的情况下,如果以其他合约安排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决定了被投资方的经营决策,也同样有可能掌握控制权。比如,一家公司通过和其他小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可以汇集充分的表决权来支配经营决策,甚至在本身所占股份不超过一半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掌握控制权。

二、企业合并报表控制权判断的实务难点分析

(一)表决权分散情况下的控制权判断

在股权结构分散的企业中,没有单一股东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这时控制权的判断就复杂化了。即便某一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高,也不能简单认定其拥有控制权。需要深刻考虑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各个股东在经营决策中的真实影响力。举例来说,A 公司、B 公司和 C 公司各自拥有 D 公司 30% 、 25% 和 20% 的投票权,而剩下的 25% 的投票权则是由大量的小股东所持有[2]。如果 A 公司与某些小股东达成了统一的行动协议,并且在过去的经营决策中,A 公司可以依靠这一协议来主导 D 公司的各种活动,例如,关键投资项目决策中,高管任免有决定性话语权时,A 企业就有可能掌握 D 企业控制权;相反,如果股东之间的决策是互相制衡的,双方就不能片面地支配有关的活动,如董事会的决策,双方的意见就会有很大的差异,难以形成统一决策,此时控制权归属不明确(见表 1)。

(二)潜在表决权对控制权判断的影响

潜在表决权是指可能赋予一企业对另一企业在财务和经营上的表决权的认股权证、股票买入期权、可转换工具等。潜在表决权的出现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公司对于被投资方的控制权评判。举个例子,E 公司拥有 F 公司 45% 的投票权,并且还持有可以转化为F 公司 15% 投票权的可转债;G 公司在 F 公司中拥有 40% 的投票权。在没有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况下,就目前的表决权比例而言,E 公司与 G 公司看起来并没有控制权,但是 E 公司一旦进行可转换债券就会进行转换,该公司的投票权将占到 60% ,因此很有可能对 F 公司持有主导权。但对潜在表决权进行评判时需要考虑到它是不是一项实质权利,如果变换条件苛刻,则目前情形下基本无法变换,例如设置极高的业绩门槛或者需要符合具体市场条件等,在企业现有经营状况下难以达成,则该潜在表决权可能不构成实质性权利,对控制权判断影响较小(见表 2)。

(三)特殊目的实体的控制权判断

特殊目的实体(SPE)一般是为了满足特定需求而建立的,其商业活动受到严格的约束,这种情况在资产证券化和项目融资等商业环境中比较常见。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掌握特殊目的实体的控制权不能仅仅以股权比例为标准。以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设特殊目的信托为例,虽然启动企业没有持股,却有可能以合同安排支配自己的投资决策和收益分配等主要活动而掌握控制权。需要着重考虑企业在特殊目的实体决策中的权力范围,风险承担以及收益取得状况。如果企业能支配与特殊目的实体有关的活动并通过参加有关活动获得可变回报,而且还具有利用对特殊目的实体权力来影响收益数额的能力,则该企业就极有可能掌握控制权;相反,没有。举例来说,当某家企业为特定项目设立特定的投资实体时,该企业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该实体的投资策略、资金的分配和其他核心事宜,并且享有项目收益的主要部分,即便不持有股权,也可认定企业拥有控制权[3]。

三、案例分析

H 公司与 I 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J 公司,H 公司持股 40%,I 公司持股 60% 。J 公司的章程规定重大经营决策需获得股东会 2/3 以上的表决权,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应由董事会承担,董事会共有 5 人组成,其中 H 公司指派 2 人,I 公司指派 3 人。从实际经营情况来看,H 公司依靠指派董事对董事会关键投资项目,财务预算和其他重大决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比如,当涉及巨额资金投向和新业务拓展的决策问题时,H 公司指派的董事能给出专业的建议和对其他董事进行劝说,使得决策与 H 公司战略规划保持一致。J公司的核心业务活动与 H 公司的商业策略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 J 公司为 H 公司供应关键的原材料或负责特定的业务领域,H 公司经营 J 公司可以获得可变回报,主要表现为原材料供应的稳定保障和业务协同所产生的利润增长,并且可以借助其对董事会的影响力来影响可变回报的数额。尽管 I 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半数,但从控制权三要素综合判断,H 公司拥有对 J 公司的控制权。本案中尽管股权比例表明 I 公司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决策机制以及实际影响力决定着控制权归 H 公司所有,反映出控制权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四、结语

在复杂资本市场环境中,企业合并报表控制权判断是财务关键议题。新会计准则建构了多维度的判断框架,需要超越传统的股权比例而深入到权力实质和回报关联的核心因素。在实践中,需要以穿透式思维剖析表决权结构,潜在权利与特殊主体控制关系等经济本质问题。通过对不同情境下的控制权判断逻辑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验证,发现控制权的确定应遵循“权力 - 回报 - 联动性”的原则,并结合合同条款、治理结构和商业实质进行综合评估。这一过程关系到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关系到投资者决策,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企业治理的有效性,需要在理论和实践的动态平衡下不断完善判断标准和应用指引。

参考文献

[1]朱俊荣.新会计准则下集团企业合并报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投资与创业,2025,36(07):152-154.

[2] 马 儒 奇 . 新 会 计 准 则 下 企 业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探 讨 [J]. 财 经界,2024,(31):120-122.

[3] 陈艺玲. 关于新会计制度下对工业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探讨[J]. 财经界,2023,(20):13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