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转换机制剖析基于江苏省基层法院的实证研究
杨晨
江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无锡 214000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转换机制包括简易程序转换机制,小额诉讼程序转换机制,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小额诉讼程序转换机制又可以包括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然而现实司法实践中,这种转换机制尚存诸多问题需要优化,本文重点以江苏省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分析
为深入探究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态势, 本次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核心数据分析库,精心选取了两个层面的样本进行系统梳 基层人民法院;其二,聚焦江苏省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分析时段设定为20 序相关裁判文书的全面检索、筛选与数据提取,系统计算并 适用率。相关具体数据结果详见表 1(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小 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统计),这些数据为后续深入剖析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特征 及优化方向提供了扎实的量化基础。
表1 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统计

表2 江苏省基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统计

由表格统计数据可清晰看出, 层人民法院,还是江苏省内的基层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 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显著变化 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 下”的标准提高至“ 50% 以下”。这 修 较高但仍属小额范畴的民事纠纷能够纳入该程序处理, 提供了有力支撑。
从整体适用率来看,江苏省基层人民法院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略高于全国平均标准,这一差异的形成与江苏省的地域优势以及司法系统的高效执行密不可分。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江苏省的市场经济活跃度高,民间经济往来频繁,所产生的民事纠纷中,涉及小额债务、消费维权、简单合同纠纷等类型的案件占比较大,这类案件的特征与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适用要求高度契合,为该程序的广泛应用提供了充足的案件基础。同时,江苏省司法系统长期以来注重提升审判效率,在小额诉讼程序的推广、流程优化以及配套机制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高效的执行效率不仅缩短了案件处理周期,也增强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可度,进一步推动了适用率的提升。
二.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适用分析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并非一帆风顺,案件繁简标准的模糊性成为影响程序适用准确性的突出问题。部分案件在初始阶段被归类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随着审判进程的推进,往往会因发现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当事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涉及重大权益等情况,被认定为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进而转换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种程序转换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案件分流机制中对“繁”与“简”界定的实操难题,也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重复投入与审判周期的延长。
为精准把握这一现象的具体态势,本次研究进一步以江苏省基层人民法院2020-2024 年间小额诉讼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裁判文书中程序转换的原因、数量、比例等关键信息的提取与统计,形成了表3(江苏省基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转化率统计)。该表格数据不仅能够直观呈现程序转换的年度变化趋势,还为深入分析转换背后的制度诱因、司法实践困境以及优化案件分流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实证依据。
表3 江苏省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转化率统计

由表3 的数据统计结果可知, 2022 年 诉讼程序向简易程序的转化率一直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而自20 意的是,2022 年以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数 的转化率却在不断下降。这“一增一降”的变化态势 放式适用”逐步转向了“精细化筛选”。 这种 严格,对案件的繁简程度、事实清晰程度等方面的评 进行程序转换的情况。
除此之外,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也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指引从案件适用范围、审理 提轩新 作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为各级法院明晰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操 作指引,进 规范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推动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愈加成熟完善。
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向简易程序的转化率有所降低,表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更为准确、规范,但程序转化标准不明晰的问题依旧未能得到彻底解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那些涉及程序转化的裁判文书中,很少有对程序转化的具体原因进行明确且详细的说明,多数情况下,转化原因仅简单表述为“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这样模糊的表述使得程序转化的标准仍然存在较大的模糊空间,不仅不利于当事人理解程序转换的依据,也可能影响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这一问题仍有待在后续的司法实践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解决。
三.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适用分析
为全面且深入地掌握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转化全貌,本次研究继续以江苏省基层人民法院2020-2024 年的民事诉讼案件为分析样本,将研究视角延伸至小额诉讼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情况。通过对这期间内所有由小额诉讼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案件进行系统的数据收集与分析,包括转化案件的数量、在同期小额诉讼案件中的占比、转化发生的阶段以及相关的案件特征等信息,形成了表4(江苏省基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转化率统计)。该表格能够直观展现小额诉讼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年度变化规律,为探究这种转化背后的深层原因,如案件复杂程度的进一步升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重大变更等,以及评估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衔接的顺畅性提供了关键的数据支撑,有助于更全面地审视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表4 江苏省基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转化率统计


图1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化率对比

由表4 可分析得知,江苏省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转化率相对于简易程序较高,近五年转化率没有稳定变化规律,但总体还是呈现上升趋势。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进行对比,可以得到图1。
法官在发现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既可以将其转为简易程序审判①,也可以将其转为普通程序审判②,在两种审判方式之中法官往往更倾向于将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也是简易程序转化率逐年降低,而普通程序转化率逐年增长的原因。对于倾向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程序适配性的考量是核心因素。 从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来看,载明的转化理由多为“案件复杂”。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虽同属简化审理 均以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争议不大”为适用前提。当案件因出现事实认定疑难、 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时,其复杂程度往往已超出简易程序的承载范 普通程序 庭审流程、证据审查、合议机制等方面更为严谨完备,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案件的审理需求,选择适用普通程序无疑是更为稳妥的司法选择,可最大限度降低因程序适配不足而引发的裁判风险。
第二,审判期限的弹性空间影响显著。法官为获得更充足的审理时间,往往倾向于选择转化为普通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 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期限采用“2+1”模式,即一般在 2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 个月,审判期限至多为 3 个月。而普通程序的审判期限则为“6+6”模式,通常在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 个月,若还需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整体审判期限至多可达12 个月。面对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更长的审判期限能为法官细致审查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充足保障,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此外,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积案压力,也会推动法官倾向于选择转化为普通程序,以通过延长审理期限缓解案件审理的时间紧迫性,避免因仓促裁判而出现错漏。
第三,当事人的程序选择偏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为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保障救济权利,通常更倾向于适用普通程序。 程序所具备的举证期限更长、庭审环节更完整、上诉救济途径更 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考量,往往会主动规避相对简化、救济途 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自身诉求得到全面、充分的审理。这种当事人 序选择,进一步强化了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倾向性。
四.小额程序转换机制的问题分析
针对小额诉讼程序转换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痛点与制度优化需求,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解决,以提升程序转换的规范性、效率性与公信力:
其一,细化转化标准,压缩裁量空间,着力破解转化标准抽象化的难题。笼统抽象的转换标准不仅会给予法官较大的司法裁量权,也会影响司法公正。对于转换标准的制定可以参考目前已经较为成熟的台湾地区法律,同时也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案件转化原因,以便参考。
其二,构建高效司法团队,缓解积案压力,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工作任务过重的问题。首先培养高素质人才,强化专业培训与实践锤炼,通过 “老带新”、案例研讨等提升能力,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其次建立高效有序队伍,推行 “法官 + 助理 + 书记员” 团队办案模式,明确分工,优化协作,引入科学分配与考核机制激励积极性。再者吸纳优秀人才,从高校、律师等群体选拔,对专业领域聘专家协助。打造专业、高效、规模合理的团队,能提升案件处理能力,缓解负担,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其三,加强程序宣传普及,提升群众认知,提高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社会接受度。当前部分群众对两类程序存在误解,认为“简化”等于“缩水”,或因不了解流程而心存顾虑,影响程序效能。为此,需构建线上线下结合的宣传体系:线上利用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图文、动漫、案例等形式,阐释程序适用条件、流程及效力;线下联合社区、律所等,开展“法律进社区”“模拟法庭”活动,法官现场答疑,对比普通与简易程序效率,凸显“低成本、快审理”优势。
五.结语
目前不论是立法者,还是实践的法官,都倾向于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特殊的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中也经常采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之术语。但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小额诉讼程序对简易程序转换率低而对普通程序转换率高足以证明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正在丧失其独特性。制定明确的转化标准以区分两种程序的适用有其必要性,明确的转化标准可以引领实际的审判工作,有助于构建合理的民事诉讼审判机制,从而实现高效的司法公正。
注释:
①参见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4 民初1245 号民事判决书.
②参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 民初5690 号民事裁定书.
参考文献:
[1] 张琳.民事诉讼程序转换机制的问题分析及优化[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06.007.
[2] 朱唯伟.从“诉前委派调解”到“司法确认”之程序重塑——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机制构建[C]//《法学前沿》集刊2025 年第1 卷——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研究文集.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
[3] 朱博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探索[N].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09-16.
[4] 郭昊.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及其对化解矛盾的作用[J].法制博览.
[5] 张琳.民事诉讼程序转换机制的问题分析及优化[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 潘庆林.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完善——基于对A省基层法院的调研[J].法学杂志.
[7]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J].法学,2003(8):88.
[8] 杨婷.我国民事诉讼成本控制问题探讨[J].山东社会科学,2021(10):183.
[9] 石春雷.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及其破解[J].北方法学,2021(6):20.
[10]李浩.区分民事案件繁简的标准与方法——繁简分流基础性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5):96.
[11]泰勒.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M].黄永,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69.
[12]兰世民,兰馨,缪新森.法院分案若干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2(6):95-96.
[13]林晓婉,车宏生,张鹏.程序公正及其心理机制[J].心理科学进展,2004(12):264-272.
[14]于是.“示范诉讼”张力困局辨析及程序性破解——以司法公开为建构路径[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4):114.
[15]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