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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tific Research

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研究

作者

林欣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 35500

引言

基层社会矛盾如同隐藏的暗礁,在快速发展的时代浪潮中不断变换形态,征地补偿纠纷、邻里冲突、劳资矛盾等交织叠加,考验着治理体系的韧性。多元化解机制本应是疏导矛盾的 “泄洪渠”,却常因各参与主体衔接不畅、职能边界模糊而出现 “梗阻”。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手握法律监督与司法保障的双重利器,在化解矛盾中既需保持司法理性,又要融入乡土社会治理逻辑。如何打破 “事后介入” 的惯性,在矛盾萌芽阶段就织密预防网络,如何让法律刚性与调解柔性形成合力,成为破解基层治理难题的关键一环。

、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矛盾化解的现实困境

介入时机的滞后性制约着矛盾化解的源头治理效能。多数基层检察机关仍以 “案件导入” 为主要参与节点,即矛盾纠纷进入信访程序或引发诉讼后才启动介入机制,导致对征地拆迁、环境治理等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缺乏前置干预。部分地区虽尝试建立预警机制,但因与乡镇综治办、村委会的信息共享存在壁垒,难以实时获取矛盾萌芽阶段的动态信息,往往在矛盾升级为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后才被动应对,错失了通过法律引导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最佳窗口期。

协同联动机制的碎片化削弱了多元化解的整体效能。基层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化解主体的协作多停留在个案对接层面,缺乏制度化的联动流程。在涉及跨区域、多部门的复杂矛盾中,各主体往往依据自身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如检察机关侧重法律适用审查,调解组织专注于合意促成,导致出现 “各管一段” 的治理真空。化解方式的单一性限制了矛盾化解的实际效果。基层检察机关在参与矛盾化解时,多依赖检察建议、不起诉调解等法定方式,对民间习俗、乡规民约等本土治理资源的运用不足,导致部分涉及宗族关系、历史遗留问题的矛盾难以通过法律程序彻底化解。部分检察官因缺乏社会工作专业训练,在面对当事人情绪对立、诉求复杂的纠纷时,往往侧重法律条文阐释,忽视利益平衡的柔性疏导,使得调解协议的自愿履行率偏低。

二、多元化解中检察机关的职能适配性分析

法律监督职能为多元化解提供程序正当性保障。检察机关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调解结果,如在宅基地纠纷调解中,对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处置的违法条款提出法律修正意见,确保化解过程不偏离法治轨道。针对行政机关在矛盾化解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对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如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监督人社部门依法保障劳动者申请调解的权利,防止因程序瑕疵导致矛盾激化。这种贯穿始终的法律监督,既维护了多元化解机制的权威性,又为各类化解方式划定了合法性边界。司法保障职能能够强化多元化解的效力刚性。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制度,为弱势群体参与调解提供法律支持,如在农民工工资纠纷中,协助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合理诉求建议,提升其在调解中的议价能力。对达成调解协议但存在履行风险的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避免出现 “调解 - 违约 - 再纠纷” 的无效循环。

专业引导职能可提升多元化解的规范化水平。检察机关凭借法律专业优势,对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者开展定期培训,内容涵盖证据规则、程序正义等核心要素,如通过模拟调解案例教学,帮助基层调解员掌握复杂纠纷中的法律焦点识别技巧。将典型案例转化为规范指引,梳理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常见纠纷的调解要点与法律依据,形成可

复制的处理范式供其他化解主体参考。

三、基层检察机关融入多元化解的路径构建

构建跨主体协同机制是基层检察机关融入多元化解的基础工程。建立 “检察 +,,, 联动平台,与乡镇综治中心、司法所、行业调解组织签订协同协议,明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处的具体流程。在社区设立检察官联络站,每周安排专人驻点接访,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纳入早期介入范围,通过提前参与调解方案制定,引导各方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共识。针对重大矛盾纠纷,启动 “圆桌会议” 机制,由检察机关牵头组织涉事方、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士共同会商,如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协调自然资源部门解释政策法规,邀请评估机构说明补偿标准,推动形成各方认可的解决方案,打破多元化解中的主体壁垒。

强化专业化履职能力是提升融入实效的关键支撑。组建由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骨干组成的矛盾化解专业团队,重点培养 “法律解读 + 心理疏导 + 乡土智慧” 的复合能力,通过办理物业纠纷、劳动争议等典型案件积累实践经验。开发 “纠纷类型 - 化解策略” 匹配指引,针对经济合同纠纷、环境污染投诉等不同类型矛盾,标注检察机关介入的最佳时机与履职方式,如对涉众型消费纠纷采用 “公益诉讼 + 集体协商” 模式,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 “刑事和解 + 社区矫治” 路径。定期与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开展业务交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复杂矛盾化解,如在家庭婚恋纠纷中,联合社工进行情感疏导,借助专业调解技巧提升化解成功率。

完善效能评估体系能为持续优化融入路径提供依据。建立 “矛盾化解成效指数”,从介入及时率、协议履行率、群众满意度等维度设置量化指标,动态监测检察机关参与多元化解的实际效果。选取典型区域开展试点评估,如对城乡结合部的矛盾化解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总结不同地域环境下的履职规律。将评估结果转化为改进措施,对群众反馈集中的流程繁琐问题简化衔接手续,对专业能力不足的领域加强针对性培训,形成“评估 - 反馈 - 优化” 的闭环管理,确保基层检察机关在多元化解体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结语

基层检察机关融入多元化解的路径构建,需以跨主体协同机制为根基,打破主体壁垒,形成化解合力;以专业化履职能力为支撑,提升化解实效;以效能评估体系为保障,实现持续优化。三者相互配合,能让基层检察机关在多元化解中充分发挥作用,有效疏导社会矛盾,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马 楠 . 持 续 探 索 检 察 机 关 融 入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新 路 径 [N]. 延 边 日 报(汉),2024-11-12(002).

[2]席照生,李景波,王镭,等.基层检察机关听证实践研究——以 L 省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实践为样本[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03):67-74.

[3]王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问题研究[D].内蒙古民族大学,2024.

林欣 男 汉族 福建福安 1974 年1 月 本科 一级检察官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