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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and Education

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模式探讨

作者

李昕烜

河南大学 450056

一、平台经济垄断的特殊性

平台经济的垄断呈现出与传统行业不同的特征,这对反垄断监管提出了新挑战。

网络效应与锁定效应叠加:平台通过积累用户形成网络效应,用户数量越多,平台价值越大,新进入者难以突破壁垒。同时,用户转换平台需承担学习成本、数据迁移成本等,形成锁定效应,巩固头部平台的垄断地位。例如,电商平台的商家若转向新平台,可能面临客户流失风险,导致市场集中度持续走高。

数据成为核心垄断要素:平台通过收集、分析海量用户数据,精准匹配供需,提升服务效率。但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头部平台凭借数据优势形成“数据壁垒”,限制竞争对手获取关键信息,阻碍市场创新。如社交平台掌握的用户关系数据,可能成为其拓展金融、电商业务的垄断工具。

跨界垄断与生态闭环构建:大型平台通过跨领域布局形成生态系统,将垄断力从一个市场延伸至其他市场。例如,某互联网巨头利用搜索领域的优势,在地图、支付等业务中排挤竞争对手,形成“赢者通吃”的格局,传统分行业监管模式难以应对。

二、现有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模式的不足

平台经济的垄断形态呈现出诸多与传统行业截然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对反垄断监管构成了全新且复杂的挑战。首先是网络效应与锁定效应的叠加作用。平台经济的核心逻辑之一是通过积累用户规模形成网络效应,用户数量越多,平台所能提供的服务价值就越大,这使得新进入者很难突破已有的市场壁垒。同时,用户在长期使用过程中,转换平台往往需要承担学习新系统的成本、迁移历史数据的成本等,由此形成的锁定效应进一步巩固了头部平台的垄断地位。以电商领域为例,商家若从成熟平台转向新平台,不仅要重新积累客户资源,还可能因用户习惯差异面临客户流失风险,这种双重效应直接导致市场集中度持续走高,限制了有效竞争的形成。其次,数据成为平台垄断的核心要素。平台通过持续收集、深度分析海量用户数据,能够实现供需的精准匹配,大幅提升服务效率,但数据本身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双重属性。头部平台凭借先发优势积累的庞大数据库,形成了难以逾越的“数据壁垒”,既限制了竞争对手获取关键信息的渠道,也阻碍了市场创新活力的释放。比如,社交平台掌握的用户关系链、消费偏好等数据,不仅能巩固自身在社交领域的优势,还可能成为其向金融、电商等领域拓展时的“隐形武器”,通过数据赋能形成跨领域垄断优势。再者,跨界垄断与生态闭环构建的趋势显著。大型平台往往通过跨领域布局构建完整的生态系统,将在某一市场形成的垄断力不断延伸至其他关联市场。例如,某互联网巨头依托其在搜索领域的绝对优势,在地图、支付等业务中通过流量倾斜、规则限制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逐渐形成“赢者通吃”的格局。这种跨市场的垄断行为,使得传统基于单一行业的监管模式难以应对,监管范围与垄断行为的覆盖范围出现错位,进一步加剧了监管难度。这些独特特征的交织,使得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更具隐蔽性、扩展性和复杂性,传统反垄断监管体系在理念、规则和手段上都需要进行针对性革新,才能有效应对新挑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模式的优化路径

针对平台经济垄断的特殊性及当前监管现状,亟需从规则、机制、技术等多维度创新监管模式,以提升监管的精准性与有效性。在规则层面,需完善适配性监管规则体系。一方面,应细化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突破传统单一依赖市场份额的模式,将数据占有量、算法控制力、生态系统影响力等平台经济特有的要素纳入考量,更全面地评估平台的市场势力;另一方面,针对“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等新型垄断行为,需明确其法律边界并制定针对性处罚条款,填补监管空白;同时,建立动态豁免制度,对具有显著创新价值的平台行为适当放宽监管尺度,在维护市场竞争与鼓励技术创新之间寻求平衡;机制创新上,要构建协同监管与事前预防机制。鉴于平台经济涉及多领域监管的特点,应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平台,明确市场监管、网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反垄断中的权责划分,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避免监管重叠或推诿;推行“事前合规指引 + 事中监测预警 + 事后严厉处罚”的全链条监管模式,例如要求大型平台定期提交竞争合规报告,通过常态化监测对潜在垄断行为提前干预,避免垄断行为造成实质危害后再介入的被动局面。技术赋能是提升监管效能的关键。可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构建专业化的平台经济监管系统,实时监测平台的数据流向、交易行为和算法逻辑,精准识别“二选一”“数据封锁”等垄断迹象;借助算法审计技术,追溯平台定价机制是否存在歧视性设置,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平台垄断行为的隐蔽性难题,大幅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此外,还需加强国际监管协作。平台经济的跨境属性要求打破国界限制,积极参与全球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则制定,推动建立跨国监管协作机制,针对跨境平台垄断行为开展联合调查;同时,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美国《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等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监管框架,形成国际监管合力,共同应对跨国平台的垄断挑战,堵塞监管漏洞。通过上述多维度的监管创新,能够有效回应平台经济垄断的特殊性,破解当前监管困境,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结论

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需兼顾市场活力与公平竞争,既要遏制垄断行为,又要为创新留足空间。通过完善适配性规则、构建协同机制、技术赋能监管和加强国际合作,可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管模式。未来,还需持续跟踪平台经济发展新动态,动态调整监管策略,推动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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