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研究

作者

毕桂超

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

一、研究背景

(一)基本概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在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被破坏时通过民事手段追究相应主体修复或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工作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53665 件,涉及赔偿金额 329.51亿元。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传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面临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得以破解,“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初步建立,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更好保护。

(三)面临困局和突破方向

传统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结构单一,以货币赔偿和实地修复为主,但高额赔偿金往往超出赔偿义务人承受能力,特别是小微企业和经济困难的自然人。另有一部分受损环境修复可行性不足或修复难度极大,损害量化价值无法填平。为此,探索多元化责任履行方式是突破瓶颈,实现环境有效治理的必然要求。

二、研究基础

(一)法理基础

1.民法调整范畴

现代民法通过扩展侵权责任客体,将生态环境本身视为受保护法益,即使无直接人身或财产损害亦可追究侵权责任。我国民事立法中,逐步承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独立性,突破“私益损害”局限并通过专门条款予以规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规定生态环境侵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生态环境损害侵权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2.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 179 条列举了 11 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上述方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中可单独或可合并适用。修复优先的同时通过提供劳务、购买生态价值产品等方式代偿环境功能损失、通过履行环境公益来消除影响,都为履行赔偿责任提供了多种选择。灵活的方式不仅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精神,也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让渡选择空间给赔偿义务人,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有着积极实践意义。

(二)实践基础

1.政策导向调整

从顶层设计来看,赔偿责任履行方式逐步呈现愈加灵活的趋势。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强调修复为主的履责思路,到《民法典》引入相对多样化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优化和丰富了责任履行,明确替代修复、赔偿金分期支付等制度,到《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认可通过恢复原状、认购碳汇等方式实现损害修复效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责导向明显向更灵活方向倾斜。

2.案件比例变化

随着案件办理持续深入推进,赔偿义务人为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的比例明显上升,低量化价值 简单案件比例提高。就笔者所在的辽宁省而言,已开展办理的 965 件案件中,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案件占比 57.10%o 。已确定损害量化金额的 562 件案件中,10 万元以下的占比 68.33% ;5 万元以下占比高达 55.52‰ 。小微企业和自然人作为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赔偿能力不足问题,低量化价值案件比例持续攀升,对灵活履责方式的呼声进一步提高。

3.各地实践探索

近年来,各地办案过程中在充分解读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也结合实际做出一些积极探索,为顺利结案创造了良好条件。如辽宁省铁岭某企业贮灰场灰水泄漏污染河流案中,先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通过磋商开展了“首付+分期”的付款实践。深圳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成立红树林基金会,将保护区作为生态环境集中修复基地,允许赔偿义务人认购红树苗并在保护区种植进行替代修复,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履行提供了新思路。

三、多元化履责方式体系的建立

(一)资金多元化

1.生态修复基金

生态修复基金是指专用于支持环境治理、污染防控、资源保护等领域的资金池。2024 年国内推出首只 60 亿元绿色债券,募集基金基于中欧互认的《共同分类目录》,吸引国际资本参与中国生态修复项目。后续,尝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责接入基金,将“赔偿”概念转为“募集”,将有效降低赔偿义务人履责的心理负担。

2.绿色债券发行

2020 年,江苏常州发行长江生态修复专项绿色债券,以低成本融资支持生态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清洁供热替代工程,推动长江沿线生态修复,减少污染物排放。近期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也进一步明确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方向,不仅提供低成本融资渠道,还推动环境效益与经济收益协同发展。

(二)修复技术多元化

1.原位修复与异位修复相结合

原位修复与异位修复结合能够形成协同增效的修复模式,为复杂污染场景提供了解决方案。上海浦东临港滨海海洋生态保护项目,通过“海陆统筹”的原位与异位协同修复方式实现污染物削减目标,恢复了潮间带生态功能,还创造出 12 公顷的新生湿地生态系统,实现了从"污染治理"到"生态再造"的跃升。

2.替代性修复

替代修复是一个广义概念,本节指替代性环境修复。辽宁“王某系列污染环境案”中,赔偿义务人之一以大于量化价值比例的投入开展了环境修复,经磋商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受污染村庄饮水工程建设和为政府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的替代责任,实现了“修复优先”与“灵活补偿”的平衡。

3.功能性修复

湿地碳汇交易试点是推动生态价值转化、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探索。2022 年浙江德清下渚湖湿地项目,由德清“两山银行”以每吨 58.83 元的价格收购下渚湖湿地 1 万吨碳汇量并转售给 9 家单位,是浙江首笔湿地碳汇交易案例。此后通过构建“水下森林”生态系统,修复后湿地年碳汇量新增近 1 万吨,水质达Ⅱ类标准,生物多样性显著提升。损害量化价值等量实现的同时破解了生态修复资金难题。

(三)行为多元化

1.环境公益

环境公益突破了“以罚代治”的局限,兼顾企业生存与生态保护,对中小企业更友好。辽宁“王某系列污染环境案”磋商确定赔偿义务人连续三年委派中层以上干部赴辽参加“六五环境日”活动。辽宁铁岭某畜牧公司污染环境案中赔偿义务人主动印制 5000 余份公益宣传册用于全市范围内环保宣传。公益项目的实施形成了履责与公众环保意识提升的良性循环。

2.劳务代偿

劳务代偿是广义替代性修复类型之一,体现“恢复优先”的法治理念又兼顾赔偿义务人履行能力,尤其在中小微企业或自然人赔偿能力不足时更具现实意义。江苏灌南某企业向外环境偷排废水但无力赔偿,法院判决企业主参与河道巡查、环保宣传等环保公益劳动 3000 小时,执行中采用了“打卡签到+公众举报”的监督方式,修复效果也获当地认可。

四、结论与展望

1.研究结论

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责方式是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地的实践方向。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断推向深入,通过探索实现多位一体履责体系,将推动多元化履责从“个案突破”向“系统治理”转型。

2.未来展望

下一步,建议完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立法,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法》,探索通过 AI 赋能在技术层面引入数字化和智能化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客观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履责要制度创新和技术融合协同推进,从单一环境修复向综合效果转型,构建全链条、多层次工作体系,为环境治理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