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张欣
天津工业大学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概念和法律关系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企业将自身拥有的专利权质押给金融机构或者担保机构,来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者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贷款企业获得贷款后可以进行后续的专利权的研发和转化,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的,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向资本的转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1. 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关系的主体
专利权质押中有着两种模式,直贷模式和第三方增信模式。两种模式的专利权质押的目的不同,一个是为了获得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另一个是为了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在直贷模式中,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企业将专利权出质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企业既是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又是专利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出质人;银行既是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又是专利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第三方增新模式中,由于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中更倾向于不动产抵押担保和动产担保,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信贷额度,便会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即通过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方式取得贷款,担保债务的履行,同时第三方为了确保自己追偿权的实现,要求企业以自己的专利权设立反担保。在本模式中,企业仍然具有双重身份,但是质权人和债权人主体不同,担保机构取得质权,金融机构成为债权人。
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是一些拥有专利权但是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主要原因如下:第一,一些大企业可以通过发债、股权融资和信用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他们对专利质押依赖程度不高。相反,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固定资产,核心资产大多是专利等知识产权,只能通过专利权担保获得资金。第二,从企业的融资规模上,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小,与专利权的评估价值更匹配,而大企业动辄需要数亿融资,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额度难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第三,专利权质押融资程序复杂,成本高、授信额度低、贷款期限短。
2. 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了专利权质押的出质客体,1、专利权必须可以转让。该规定与基金份额和股权相同,从质权设立的目的出发,可转让性表明专利权可流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专利权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优先受偿。2、只有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才能出质。专利权质押的本质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登记设立的专利权质权与贷款合同的债权能够在交易市场实现价值流通则是该目的实现的前提。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在交易市场没有交换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因而不符合出质的条件。3、专利权质押标的的范围。专利权是复合型权利,包括专利财产权和专利人身权。专利财产权又包括多个独立子权,转让权、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和专利申请权等。专利权人可以分别行使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等权利。我国法律仅规定了专利权是质押标的,并且明确规定禁止专利权申请权出质和专利权重复质押。但是专利权质押标的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即专利权质押是否可以分割,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3. 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关系的内容
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在专利权质押过程中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出质人对专利负有限制处分义务。出质人继续占有并使用专利权,并且在质权人书面同意同意的情况下,出质人可以就专利权进行转让或者许可实施。为了保护质权人利益,我国法律对出质人占有和使用专利权进行了限制。《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放弃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统一的除外。
出质人对专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从积极层面上,专利权质权是以专利权合法有效为前提的,当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致使专利权失去效力,专利权被注销,专利权上的权利质权不复存在。从消极层面上,在质押期间发生专利权权属纠纷时、第三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出质人应当积极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法律进行抗辩,防止发生权利丧失的情形。出质人对专利权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款规定了:在质押期间专利权不可以重复质押登记。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都负有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义务。本办法规定了: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负有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义务。
质权人享有提前清偿请求权。在专利质押期间,与动产质权、其他的权利质权相同,在质权人的债权面临可能无法清偿的特殊情况时,如专利权价值贬损、专利权无效时,质权人可以请求提前清偿。质权人对专利权负有直接接管权。当专利权质押期限届满,债权没有清偿,质权人可以直接接管出质的专利权。[2] 质权人享有同意权。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当获得质权人的同意,针对专利权质押期间的许可费和转让费。
二、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典型模式
我国各地质押融资模式不同,比较典型的是北京中关村模式、浦东模式、青岛模式、江苏模式和中山模式。
1. 北京中关村模式是纯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不直接参与质押融资,而是采取一些政策措施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企业参与。企业申请贷款获得审批后,政府通过给金融机构投保的方式分担其风险,保费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供资金支持,不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政府不直接介入质押融资,通过采取扶持措施来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其中。
2. 浦东模式是纯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不仅提供资金支持,还承担大多数的风险。浦东知识产权中心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同时企业以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在浦东知识产权中心进行质押登记,设立反担保。在该模式中,政府承但 80% 以上的风险,政府的大力支持激发了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参与活力。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过度依赖政府财政,不利于专利权质押融资长期和平稳的运
行。
3. 青岛模式下,政府更好的发挥市场服务者的功能,由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组织建立的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联盟,将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在企业和联盟机构之间扮演者沟通枢纽的角色。在该模式中,政府在专利权质押融资中扮演引导着的角色,一方面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搭建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运用财政支持有限度地介入质押融资。在财政支持上,政府主要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给予贴息、 对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激励或风险补偿,激 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质押融资业务。
3. 江苏模式下,政府承担大部分的风险,并且在专利权价值评估方面进行了创新,开展专家论证会来评估专利权的价值,充分发挥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所的服务平台的作用,设立省级风险补助基金,覆盖全省。由于政府承担的加大的风险,政府的相关部门会进行企业推荐,根据企业的创新能力、专利质量和企业经营的稳定性等,筛选符合的企业,推荐给合作的银行。
4. 中山模式,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银行、保险机构和评估机构。当企业违约无法偿还贷款时,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金承担一半以上的风险,同时为了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政府给予企业评估费用和保险费用的补贴。该模式下,由于政府承担较大的风险,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其中,但不利于专利权质押融资市场的持续发展。
市场主导模式下,政府不直接承担企业违约风险,损失主要由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共担。此机制难以有效分散金融机构风险,导致其为避免损失而设置过高的贷款门槛,将大量中小微企业拒之门外。此外,该模式对中介机构成熟度和市场环境要求苛刻。政府主导模式下,政府承担主要风险。虽然能借助行政力量快速推动市场,但易诱发金融机构放松贷后管理,且受制于财政资金规模,难以实现普惠,即补贴额度有限或只能选择性支持特定企业。
实践中各地虽有创新尝试,例如武汉采用 " 政府 : 保险公司 : 银行 =3:5:2" 的分担比例;广州引入政府、银行、保险和担保多方主体,并设立风险补偿金与银行1:1分担。但目前主流的“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仍存问题:政府承担风险比例过高,而真正市场化的中介机构参与深度不足,尚未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风险分散体系。
三、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评估制度不完善
首先,当前我国专利权价值评估无法可依。2023 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专利评估指引》,提供了法律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的三级评估指标体系。但该评估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导致各机构之间的评估结果不一。其次,评估机构的成熟度不足,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的机构专业性强,而一些中西部地区的评估机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专利权价值评估涉及法律、专利技术和经济以及市场前景几个方面,因此要求评估人员掌握多学科知识。然而,当前评估行业的从业人员大多具有传统资产评估的行业背景,或者具备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具备工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不足。评估机构作为提供评估报告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持中立性,不偏不倚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但是由于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存在雇佣关系,实践中评估机构难以保持中立性。
2. 质押标的范围不明确
《民法典》仅规定了“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但未明确专利许可权、实施权及转让权是否属于出质标的范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标的范围的立法上也存在空白,《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禁止将专利申请权出质。可以看出,当前的立法体系在在质押标的范围方面不明确。出于审慎原则,金融机构拒绝企业提供的专利许可权、实施权和转让权担保。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质押融资的发展,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融资。
3. 登记制度不合理
我国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是关系着质权是否设立的关键步骤。企业申请登记需要面临着有关机关的审批,虽然各地都实现了线上办理,办理时间在 1-3 个工作日,降低了时间成本。但申请人需要提交各项材料,不同地区的办理效率不同,而且双方都负有协助办理登记的义务,一旦一方怠于履行,则质押登记无法办理,这增加了质押登记的不确定性。[3]
4. 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
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是指当借款人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担保债务履行,却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导致金融机构遭受损失或预期收益落空可能性。[4]风险分担是指,当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的损失由哪些主体分担。政府以提供风险补偿基金的方式分担金融机构的风险,虽然也有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参与,但由于其参与度不足,因而大部分风险仍由政府承担。
5. 质物处置困难
当出质人无法清偿债务时,质权人需及时处置专利权以降低风险。质权处置的条件包括:质权合法有效且无限制、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实践中,质权人大多以变卖的方式处置专利权。这种单一的处置模式难以满足需求。我国专利权交易市场发展尚不成熟,质权人难以找到高效交易平台,导致专利权难以及时处置变现。另外,现行法律制度对专利交易构成限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权质押后,未取得质权人同意,专利权人不得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质押期间,出质人转让、许可专利必须要取得质权人同意,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这些规定限制了专利权的交易活动,削弱了金融机构的融资意愿,显著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
四、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评估制度不完善、质押标的范围不明确、登记制度和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和质物处置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共同导致了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过高,从而不愿意放贷或者降低放贷额度。同时,对政府财政过于依赖,政府的财政压力过大,质押融资难以形成较大的规模。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完善专利权价值评估制度
质押融资的发展离不开专业权威的评估结果。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坚持立法先行,制定强制性的评估标准,健全评估人员与机构的法律责任机制。对于评估机构及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出具不实的报告行为,法律责任不应仅局限于《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本文认为,应当在专门的专利权质押融资立法中,规定与专利权风险相匹配的、更为准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其次,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建设和规范。有关部门应当对申请设立的评估机构严格审核,重点审查其法定资质、核心专业人员的构成、数量及过往业绩等硬性指标,确保其具备基本执业能力。同时对于已经设立的评估机构的要加强其职业过程的监管,防止其偏袒委托方,出具不客观的评估报告,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畅通出质人和质权人投诉通道,方便出质人和质权人进行事后监督。最后应当加强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设立全国统一的专利权价值评估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早日制定出《专利权价值评估人员职业职业道德准则》。[5]
2. 明确质押标的范围
立法机关应当明确质押标的的财产范围,以稳定金融机构的预期,消除顾虑,从而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本文建议应当扩大专利权质押标的范围,将其延伸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独占许可权、专利普通许可权和专利权产生的使用费、侵权损害赔偿金和保险金等权益。《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禁止专利申请权出质,但是本文认为,只要在不违反上位法《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下,应当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出质人和质权人的选择。[6]
建立虚拟实验资源共享平台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途径,不同高校间共享虚拟实验资源。高校将自己研发的优秀实验资源上传到共享平台,也可以从共享平台获得其他高校的优秀实验资源,避免虚拟实验资源的重复开发,节省时间及成本,让学生接触到更多样化的虚拟实验资源,拓宽学生的视野。如高校可与企业合作,将企业中的实际项目转化为虚拟实验资源,转化时根据教学需要及学生情况对该项目进行必要调整简化,在虚拟实验中开发软件。如在软件开发虚拟实验中,教师可将企业的一个小软件项目引入到教学中,学生按照实际的软件开发流程从需求分析、设计、编码再到测试,将整个项目开发完成。
3. 完善登记制度
“登记生效主义”旨在保障交易安全,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随着质押融资多年的发展,市场主体已经建立起一定的风险判断和预防机制,因而对交易效率提出了更大的需求。本文建议应当将“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办理登记,登记则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7] 在登记流程方面,本文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即可申请,在登记时间上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可在质押合同生效后办理登记以获取对抗效力,亦可在合同生效前预先登记。
浦东模式下,政府承担 80% 以上的风险。在一些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中,政府仍然承担一半以上的风险。当企业违约无法偿还贷款时,政府直接承担风险,短期会激励市场主体参与,但从长远看,政府直接兜底风险会导致财政压力过大,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会产生依赖性,不利于质押融资的长久发展。[8]本文建议构建“银行 + 担保 + 保险 + 财政”四维风险共担体系,提升中介机构的参与度,政府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提供财政补贴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其中。
5. 解决质物处置困难
针对质押融资中质物处置渠道单一、流转困难的问题,本文建议应当从构建多元处置方式和完善交易市场两方面协同发力。第一,积极拓宽质物处置途径,推进专利权拍卖制度的建设,探索包括协议转让、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提升处置效率。第二,应当加强交易市场的建设,鼓励平台建设相对滞后的地区借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的平台建设和运营经验。同时,应当提升平台自身服务能力,吸引高价值专利进入平台交易,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数据与企业信用、运营、管理信息和评估报告等信息进行整合,打破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存在信息壁垒。[9]
参考文献
[1] 林欣 , 谢静雨 .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比较与评价 [J].金融市场研究 , 2020, (10): 79- 92.
[2] 刘凤. 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D]. 青岛大学, 2021.
[3] 李林启 , 霍舒琪 .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市场环境分析 [J].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19, 15 (04): 57- 67.
[4] 彭飞荣: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规制研究 以专利权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2018年版,第22 页。
[5] 郭诗宇.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研究 [D].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3.
[6] 李林启 , 沈源源 . 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J].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 2019, (06): 23- 27.
[7] 丘志乔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立法完善 [J]. 特区经济 , 2011, (04): 250- 253.
[8] 陈璐晗. 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D]. 云南财经大学, 2024.
[9] 刘运华 .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困境与出路 [J]. 中南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10, 16 (06): 58-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