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装备军事代表参与合同监管风险管控的思考
孙德卿 黄鹤
驻西安地区军事代表局 710032
一、正确认识军事代表参与合同监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
1.从合同签订过程来认识
就博弈层面来说,合同签订过程是一种军方与承制单位之间在装备全寿命周期过程中的博弈。军方采购部门需要在有限成本下,在最少的时间里获得质量优越、数量充足的装备;军事代表则希望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尽可能以合同形式明确未尽事宜,规避监督风险;承制单位则希望获得高附加值,稳定而且高量的订货任务,从而在完成任务目标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益。在新体制中,重点强调了军事代表应对合同有关技术状态、质量、进度、费用等条款的完整性、合理性、可执行性提出意见建议,实际上更加有利于军事代表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好监督工作。在合同签订阶段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实际上是把合同监管工作“关口前移”,将工作重心由产品生产结果逐渐转移到过程中,提前进行风险识别和防控,把风险消除在萌芽阶段。
2.从合同履行过程来认识
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合同在签署过后便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按要求完成合同履约也是军事代表后续开展工作的工作基准和最终目标,延伸出的合同监管协议与监管工作开展都是以合同顺利履行为终点,对合同监管工作的补充和记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对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风险识别和提前预警,充分发挥军事代表了解产品质量状况、企业经营状况的特点,加强技术状态管理监督,明确生产过程质量薄弱点,用有效的历史数据测算生产验收周期,有利于准确识别不可控风险,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3.从风险管控贯穿合同监管全过程来认识
风险管控作为一种超前的管理办法,主要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风险监控等方式来决定风险变化,以此增强管理效率,保证目标实现。不论是作为合同监管的主体的军事代表,还是军方采购部门,都需要在合同执行全过程中遵循风险管控原则来开展工作。军事代表及时识别风险种类,做好风险产生原因分析,向合同签订双方提报有效的风险解决措施,做好风险监控和跟进,有利于避免风险扩大,导致合同履行问题发生。
二、当前开展合同监管风险管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参与程度不深
在新的合同监管运行机制下,军事代表不再承担合同订立,只是参与合同评审工作,提交自身的意见建议,容易给军事代表带来一种错觉,合同订立的合理性、可执行性、可能存在风险与自身无关,说多了说少了,说的到位不到位,最后也不一定能起到作用,从而忽略了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对自己后续工作的影响。出现一些对合同评审工作不够重视,评审流于形式,参与程度不深,把关不严,审查不够全面的情况,思想上便降低自己的工作积极性,也大大提高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2.标准制度不细,工作抓手不多
就合同订立准备工作而言,现行标准制度对于工作开展的时机、审查要素、关注重点、输出内容等规定不够详细,导致军事代表开展工作的形式不一。各军兵种多是以军厂合开评审会为主,有时时间紧任务重,难以全面的识别风险点,向上级反馈的建议内容也缺少有效的大数据支撑和风险分析判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风险的判断,大多依靠风险等级评定标准与人为的主观判断,没有严格统一的风险判断与控制流程,难以切实的找到风险点,提前做足措施,使得军事代表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时困难重重。
3.历史数据不全,风险识别不够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管理手段不断更新应用到军事代表合同监管工作中,加上对于历史数据保留利用的重视程度不足,以及军事代表系统人员变动较大,使得之前的一些日常监督资料以及宝贵的问题总结处理数据信息较难完整的保留下来,特别是可能对如今合同制定、履行具有影响的关键数据,例如产品形成周期、不合格品率、一次交验合格率、资格审查、体系审查、生产能力测算等,更是难以不断接替下去。同时,风险概念不够普及,使得军事代表在如何有效进行风险识别、风险等级如何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如何处理、如何有效监督风险应对措施落实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再加上如今军事代表机构年轻军代表数量不断增加,要对历史数据进行筛选统计形成大数据链,制定统一的风险管控程序,避免认识的片面性,减少隐患风险的不断扩大还是困难重重。
三、提高风险管控实效性的对策
1.明确制度流程方法,提高风险识别准确性
不断完善现行的工作标准,加大合同评审工作在合同执行全过程的重视程度,具体就如何开展合评审与风险评估,开展的形式如何,提出的建议意见如何落实等做以相应规定。考虑以质量风险报告形式详细分析同类历史合同履约中质量风险点与当期合同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以进度风险报告形式,推算各重要产品形成节点进度周期,分析历史拖期环节与原因,预估当前合同进度风险点,提出应对措施。通过完善制度,明确工作方法,加强风险识别有效性,形成科学决策统一指导。
2.加深多方沟通机制,提高风险监控及时性
目前合同中出现的延期现象,特别是质量、进度拖期问题,大部分都是因为技术状态不够明确、配套产品供应保障不足,总体单位与配套厂家的信息沟通渠道不够完善,信息了解不及时引起,使得在生产过程中总体装备等配套,配套产品手续不全拖延整体。加强多方沟通机制,不光是总体单位和配套单位,也包括监管总体单位的军代室与监管配套单位的军代室,要结合当年任务情况,特别是具有一级二级甚至更多的配套产品的大型复杂的系统,充分掌握配套产品历年来的交付情况。由整体到局部到个别将配套产品分级,再由底层到中层到整体进行推算,建立军厂四方沟通机制,仔细梳理配套产品构型工作,军厂多方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将风险消除在萌芽阶段。
3.强化监管法制管理,提高风险处理有效性
如今武器装备不但要求在数量上满足我国国防建设的需要,更要在质量上符合现代化战争的需要,这也对军事代表系统与承制单位提出了更高更详细的要求,必须坚持法制建设管理。军事代表作为合同监管的主要负责人,一方面要尽可能发挥主导作用,尽可能的识别风险,将风险与防控措施及时传递给相关决策人员。另一方面,要强化法制管理的观念,可以在合同及合同监管协议的签订、过程监督、“双评”工作、质量证明文件的办理、节点考核等阶段对风险防控措施的实行进行严格把关,依法实施相应措施,不断调动承制单位积极性,提高风险处理措施的有效性,为合同顺利履约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