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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法律监管体系提出的新挑战

作者

许志玲 熊毅安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 集美大学

摘要:现今时代人工智能技术(AI)的飞速发展与应用,将会对法律监管体系提出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本文从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监管体系转型新挑战开始出发,通过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持续探索提高法律适用性的具体措施,如构建动态立法机制、完善伦理权责框架、强化国际协同治理等,旨在更好地应对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各种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监管体系;新挑战

引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其被广泛运用在自动驾驶、金融投资以及医疗诊断等多个领域。基于此,应清晰认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影响,明确AI造假、智能驾驶失控等问题的严重性,通过深入探究法律监管体系实施革新的意义,寻找更加有效的应对策略,以解决潜在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为保障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法律监管体系转型新挑战

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法律监管体系转型新挑战,主要包括技术特性与法律滞后性矛盾、伦理与权责边界模糊问题、跨国监管协同难题。技术特性与法律滞后性矛盾:技术突破的速度,要远远高于立法的周期。例如,深度伪造、自动驾驶等技术的广泛普及,导致传统的法律框架难以实现全面覆盖。一般来说,技术的迭代周期以月为单位,而立法的修订往往需要数年,这可能会形成监管真空。同时,生成式AI创作的内容是否享有版权、算法偏见是否构成歧视等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AI相关的大量争议事件。伦理与权责边界模糊问题:生物识别技术与隐私保护之间存在明显的失衡关系。比如人脸识别技术在提升公共安全时,还会导致个人生物数据出现被滥用的风险[1]。此外,自主决策系统出现异常时,责任的归属问题也难以界定。例如,当无人机攻击造成民众伤亡时,责任到底是归于算法开发者、操作者还是系统本身仍存在争议。跨国监管协同难题:在人工智能技术的管理与应用上,不同国家的立法理念冲突较多。比如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强调事前合规审查,而我国则侧重生成式AI内容的治理。还有关于数据主权、算法跨境流动的矛盾,如生物医疗领域的AI研发主要依赖于全球数据流通,但欧盟严格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同中、美等国的开放政策形成冲突。由此,法律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主权壁垒的限制。

二、基于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监管体系转型策略

(一)构建动态立法机制

基于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速度、风险形态演变特征,构建动态立法机制已成为全球AI法律监管治理的核心命题。第一,构建模块化立法框架。需建立以数据安全、社会影响和算法透明为核心的三级风险预警体系。同时,应在立法文本中连接技术接口,借助行政法规对新兴安全风险实施快速响应,并设立“技术发展保留条款”预留未来3年~5年的法律解释空间。第二,创新实验性立法工具。可建立“创新豁免清单”试验区,允许企业在封闭的场景中测试自动驾驶、生成式AI多模态应用等前沿技术。接着应依据观察、评估、入法三阶段转化机制,把监管沙盒测试结果转化为行业标准。这期间需通过地方先行立法积累不同类型场景的治理经验,进而为国家立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完善伦理权责框架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传统法律监管体系提出新挑战,亟需构建以伦理权责为核心的监管框架。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与伦理边界。针对人工智能技术产业链,需按照技术的控制力划定责权归属,如算法开发者承担算法透明性义务,部署者负责应对算法决策后果,使用者遵循合规操作规范等。对于生成式AAI的自学习特性,应设置动态责任追溯机制,追踪、查验开发者是否在模型迭代中嵌入伦理审查节点,防范算法失控引发风险[2]。当前阶段AI的定义为工具,但在特殊的场景(如医疗诊断、自动驾驶等)中需将责任转移到开发者或运营方。二是构建多层级伦理审查体系。可建立国家层面的AI伦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治理算法透明度、数据偏见检测等核心问题,并强制对高风险领域实施风险评估。

(三)强化国际协同治理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全球性特征,其法律监管体系的优化,必须突破单一国家治理框架的限制,借助国际协同治理强化风险共治、技术互信。国际社会应从技术架构、应用场景、影响范围三个维度设计统一的人工智能风险动态评估体系,并利用开发全球风险图谱数据库,为应对重大风险打下良好的治理框架基础。这期间需在技术主权和全球协作之间寻找平衡点,通过推动标准互认与规则衔接构建数据分级共享机制,让非敏感领域的可信数据优先跨境流动。此外可构建多方参与的法律监管平台,打造政府主导、企业担责、社群参与的人工智能协同治理网络,实现技术赋能的治理效能提升。未来,要重点突破技术主权让渡、法律管辖权冲突等深层障碍,以形成包容、可持续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新秩序。

结论: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然是现今时代不可阻挡的趋势,其为社会进步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让法律监管体系迎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因此,需利用构建动态的立法机制,提高人工智能与法律之间的适用性,并通过不断完善伦理权责框架,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进一步有效解决新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发挥人工智能引导人向上、向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司乐园,赵剑伟,赵瑞卿.人工智能监管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河北企业,2023,(06):148-150.

[2]胡洁人,施子涵.人工智能法律监管的域外实践[J].检察风云,2024,(10):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