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与规制
张晔华
西北政法大学
一、引言
民商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原则之一便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民事活动。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交易效率的重要保障。然而,绝对的意思自治可能导致强者对弱者的欺凌、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损等问题。因此,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与规制,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与价值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根据这一原则,个人或组织可以基于自身意愿,自由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订立合同、处分财产或设立遗嘱等。法律通常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主动干预其意思表示,仅在出现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时,才以中立裁判者的角色介入。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个人自由和自主权的尊重,是私法领域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等具体规则的基石。然而,意思自治并非绝对,需在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框架内行使,以确保个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
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其在保障个体自由、提高交易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该原则首先确立了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事务的权利,使市场主体能够基于自身意愿和市场需求,自由选择交易对象、方式和价格,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和利益最大化。其次,通过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关系内容,该原则有效简化了法律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使交易双方能够灵活设计符合特殊需求的条款,显著提升市场运行效率。更重要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主体间构建了公平自愿的交易环境,为所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提供均等参与机会,既维护了个体权益,又促进了社会整体公平。这三个方面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完整的价值体系,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民商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体现
(一)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
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在民商事活动中,意思自治虽然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自由,但仍需受到强制性规定的约束。例如,在合同领域,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可能影响其效力;合同内容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涉及非法交易或损害公共利益,则会被认定为无效。在物权领域,不动产的转让必须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当事人不能仅凭合意规避这一要求。这些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秩序,防止意思自治的滥用。因此,法律在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同时,也通过强制性规定划定行为边界,确保个人行为不偏离法律的框架和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公序良俗的约束
公序良俗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对意思自治原则形成重要制约。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涉及赌博、毒品交易或违背伦理道德的合同,即使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也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失去法律效力。此外,某些看似合法的交易若损害社会善良风俗,如贬损人格尊严或破坏家庭关系,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公序良俗的约束体现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维护,确保意思自治不沦为损害公共利益或道德底线的工具。通过这一原则,法律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也平衡了社会整体利益,使民事活动在合理范围内健康发展。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原则,其行使必须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前提。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不特定多数人共同享有的权益,涵盖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领域。在环境保护方面,尽管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但其生产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不得以契约自由为名规避环境责任。同样,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均需让位于更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考量。现代法治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这种限制并非否定意思自治的价值,而是通过确立 " 权利不得滥用 " 的原则,防止个人自由成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工具。在司法裁判中,当个案中的意思自治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这既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保障。
(四)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过程中需要兼顾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需求。现代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等主体间普遍存在结构性不平等,若完全放任形式上的意思自治,往往会导致实质不公平的结果。为此,各国立法普遍建立了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机制:在消费者保护领域,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禁止不公平格式条款,并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劳动法领域,强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等基准性规范;在金融消费领域,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推荐产品。这些限制性规定并非否定意思自治原则,而是通过法律父爱主义的适度干预,矫正市场失灵导致的权利失衡,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正义的价值跃升。司法机关在裁判中应当注重识别交易双方的实际议价能力差异,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影响意思自治原则边界与规制的因素
(一)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程度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边界呈现显著相关性。在经济发达地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要求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自主决策权,以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例,其商法体系普遍对契约自由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灵活安排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等经济活动。反观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法律往往需要通过强制性规定来矫正信息不对称、保护弱势群体,如对格式条款的严格审查、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等。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在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制呈现趋同态势,但基于发展阶段的差异,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程度仍保持显著区别,这体现了法律对市场发展阶段的适应性调整。
(二)社会文化传统
文化价值取向深刻塑造着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表达。在东亚儒家文化圈,法律更强调交易行为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如中国合同法中关于 " 诚实信用原则 " 的强制性规定,日本商法中对长期交易关系的特殊保护等。相比之下,欧美个人主义文化传统更倾向于最大限度保障个体意志自由,仅在可能造成重大不公时予以干预。伊斯兰法系则基于宗教教义对利息交易等特定契约内容设定了严格限制。这种文化差异不仅体现在立法层面,也反映在司法实践中。例如,在合同解释上,大陆法系法官更注重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普通法系则更强调合同文义的客观性。这些差异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多元发展的文化基础。
(三)法律体系差异
法系传统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模式产生系统性影响。大陆法系通过民法典等成文法确立意思自治的基本框架,如德国《民法典》第 305 条至 310 条对一般交易条款的详细规制,法国《民法典》第 1108 条对合意要素的严格规定。普通法系则通过判例发展出禁反言、不当影响等衡平法原则来限制契约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当代法律发展呈现混合趋势:大陆法系国家逐步引入判例法的灵活性,如中国通过指导性案例完善格式条款规制;普通法系国家也加强成文立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商事交易的系统规定。这种趋同化发展并未消除法系差异,而是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意思自治规制模式,为比较法研究提供了丰富样本。
五、民商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展望与完善方向
(一)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需求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为意思自治原则带来全新挑战与机遇。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智能合约、数据资产交易等新型民商事关系不断涌现,亟需法律作出针对性回应。立法层面应当着重解决三个核心问题:一是明确数字身份的法律效力,确保线上交易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规范算法决策的透明度要求,防止技术黑箱侵蚀意思自治本质;三是建立数据权益分配规则,平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司法实践需发展新的解释方法,如对智能合约代码的 " 目的解释 ",避免形式自治导致实质不公。监管机构则应创新监管科技手段,实现对新业态的穿透式监管。通过构建适应数字生态的法律框架,既保障技术创新空间,又维护交易公平底线,使意思自治原则在数字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
(二)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经济全球化与数字化双重浪潮下,意思自治原则的国际协调显得尤为迫切。当前各国在电子签名效力、跨境数据流动、在线争端解决等关键领域存在明显规制差异,增加了企业合规成本。未来应当着力构建三层协调机制:在联合国贸法会等平台推动制定数字贸易示范法,为各国立法提供蓝本;在区域层面深化规则互认,如欧盟《数字服务法》的域外适用实践;建立跨国监管合作网络,实现执法信息共享。特别需要关注发展中国家在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避免形成新的数字鸿沟。通过"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路径,逐步统一自动执行合约的法律定性、跨境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等核心问题,为全球数字市场提供稳定、一致的法律预期。
(三)强化动态调整机制
构建意思自治原则的弹性规制体系需要多方协同发力。立法机关应当建立法律评估机制,定期检视《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等数字领域立法的实施效果,采用" 监管沙盒" 等创新立法技术。司法机关需发展" 技术中立" 的解释原则,既尊重新型交易模式的自治空间,又通过典型案例确立裁判标准。监管机构要完善风险预警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识别系统性风险,实施精准监管。重点培育 "共治 " 生态,推动行业协会制定技术伦理准则,建立平台企业自律机制。通过构建" 立法- 司法- 执法- 行业" 四维联动机制,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适应的转变,确保意思自治原则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保持动态平衡。
(四)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面临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双重考验。一方面,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极大拓展了意思自治的实现形式,如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自动执行;另一方面,技术复杂性可能削弱弱势群体的自主决策能力。为此,法律规制需要采取" 技术包容但风险可控" 的审慎态度:建立技术应用的伦理审查机制,对算法歧视、数据垄断等新型风险进行重点防范;完善数字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制度,如设置" 冷静期" 条款、建立强制说明义务等;推动技术赋能法律实施,利用监管科技提升合规监测能力。通过构建技术发展与权益保障的良性互动机制,使意思自治原则既能促进创新活力,又能守住公平底线,实现数字时代的包容性发展。
六、结论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商法的核心原则,对于保障个体自由、提高交易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意思自治原则并非毫无限制,其边界体现在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等方面。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和法律体系差异等因素会影响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与规制。为了确保意思自治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运用,需要采取立法完善、司法审查、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等规制措施。在未来的民商法发展中,应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需求,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强化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以保障民商事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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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晔华,1986 年 10 月,河北深泽,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管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