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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研究

作者

尚伟

山东大学 250000

引言:高校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科研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随着产学研合作的不断深入,高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的数量日益增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高校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高校遭受经济损失,还可能损害高校的声誉,影响科研合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深入研究高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识别

(一)签约主体资格风险

签约主体不具备签约资格是高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高校下属的二级学院、教研室等机构通常不满足“法人”的定义和要件,不能作为合同签约的当事人,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下属单位的具体签约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且不注重专业人士审查科研合同的过程,或者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为节省时间和成本而草草签约,导致不具备签约资格的签约主体违规签约,一旦引发纠纷承担法律责任的却是作为法人单位的高校,高校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声誉也会受到损害。

(二)合同条款风险

1. 重要条款缺失或表达含糊:科研合同是科研合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纠纷发生后调解、仲裁或判决的依据,当前部分高校科研人员对合同文本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并不认真对待合同文本,造成科研合同的重要条款缺失、文字表达含糊不清,错误和矛盾多处出现,对专业术语不认真表述甚至存在倒签合同的现象,比如在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上,只是简单提及成果共享,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共享、各方在专利申请等环节的权利和义务,这为后续的知识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2. 履约期限和付款条款不合理:合同中若未结合合同类型、技术特点等具体情况合法合理地设置履约期限,坚决杜绝倒签合同,并高度关注逾期违约责任的设置,就可能引发风险,对于付款期限和条件若未加以必要的明确和限制,也可能出现付款期限不明确,或者伴以很难实现的条件的风险,比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付款的时间节点和方式,导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资金纠纷,影响项目的正常推进。

3. 利益分配和成果归属条款不明确:科研成果验收合格后,双方都有可能对科研成果继续进行研究开发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应当在科研合同中预先作出明确约定,但现实中部分合同对此规定不明确,容易引发利益分配和成果归属的纠纷,比如合作双方在项目结束后对于新产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各执一词,导致合作关系破裂甚至诉诸法律。

(三)证据保存风险

高校科研人员队伍主要由教师和研究生组成,专职科研人员数量较少,他们更多地关注学术问题,致力于科研项目的完成,对于科研合同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导致在科研合作中很少考虑要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因而证据保存意识较弱,在证据交付、研发情况、研发时效、给予对方多少技术等方面均不注意证据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高校可能处于不利地位,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高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的成因

(一)科研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高校科研人员普遍不重视科研合同的缔结过程,大多数认为双方口头上达成一致即可,误认为科研合同只是表面形式,并不具备具体有效内容或效力,有些科研人员甚至为了争取到项目合作,会认为过于看重科研合同的条款内容会表现出对对方的不信任而不利于合作的开展,大多数高校科研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且风险意识淡薄,在科研合同缔结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难以识别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二)高校组织管理存在漏洞

目前在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中,更看重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纵向科研项目,注重论文发表的数量,注重获奖的科研成果的数量,而高校科研人员的横向科研项目的数量、质量等对于人才培养、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方面基本上不起作用,所以科研人员对于横向科研课题的积极性并不高,大多为了完成工作量而随意签订科研合同,且认为横向科研项目是自己的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大多数高校由于对横向科研合同不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组织,导致横向科研合同的法律风险增大。

(三)科研合作市场环境复杂

科研合作涉及各种类型、层次的参与主体,不同主体在资源、目标、利益诉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委托方不完全知晓高校研究机构的研究方向、业务范围和能力,代理方即科研负责单位也无法明确判断委托方的实力,

彼此对于未来是否按所订立的合同行动也存在怀疑,这种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此外科研市场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如恶意竞争、虚假宣传等,也给高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三、高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签约主体资格审查

高校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前,应严格审查签约主体的资格,对于下属单位拟签订的合同,要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签约权限,可以要求签约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对设计、施工等特种行业,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高校应建立健全签约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流程和责任人,避免不具备签约资格的主体违规签约。

(二)完善合同条款

1. 明确重要条款:高校应高度重视合同文本的制定,确保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完整、准确、清晰,在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中应详细规定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对于合作发明创造,明确各方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享有份额;对于合作撰写的论文、研究报告等作品,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方式,如共同共有或按贡献比例享有等,在保密条款上要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2. 合理设置履约期限和付款条款:结合合同类型、技术特点等具体情况,合法合理地设置履约期限,坚决杜绝倒签合同,并高度关注逾期违约责任的设置,对于付款期限和条件要加以必要的明确和限制,避免出现付款纠纷,比如可以规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明确每个阶段的付款金额和时间节点,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清晰界定利益分配和成果归属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科研成果改进成果的归属,从保护交易相对人及高校角度,基于标的科研成果而产生的改进成果应归高校所有,对于评估值偏高(溢价较高)的科研成果,可以视情况约定科研成果价值较大变动后投资各方的利益调整。

(三)强化证据保存意识

高校应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证据保存意识,在科研合作过程中要求科研人员注意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如证据交付记录、研发过程中的实验数据、沟通记录等,可以建立专门的证据保存制度,明确证据保存的格式、期限和责任人,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如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等对证据进行分类存储和管理,方便在需要时进行查询和调用。

(四)提高科研人员法律素养

高校应组织科研人员参加科研项目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邀请专业律师讲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在科研合作中的应用,培训让科研人员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比如定期举办法律讲座针对科研合作中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解读,在科研合作的各个阶段,如合同起草、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等,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科研人员避免法律风险。

结论

高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签约主体资格、合同条款、证据保存等,这些风险的产生既与科研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高校组织管理存在漏洞有关,也受到科研合作市场环境复杂的影响,为了有效防范这些法律风险,高校应加强签约主体资格审查,完善合同条款强化证据保存意识,提高科研人员法律素养,优化高校组织管理,采取这些措施高校可以降低科研项目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保障科研合作的顺利进行,促进高校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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