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的探究与思考
张杰
重庆市长寿公证处 重庆市 401220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
根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二条的规定:“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理解为: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事项的一种,是指公证处根据公证当事人之申请,在证据可能毁损或者灭失导致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在特定的时间节点,由公证人员依法对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资料进行确定和保管的行为,是一种非讼性质的活动,目的是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增加其证明力。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内容和主要特征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内容。根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三条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包括:对书证的保全;对物证的保全;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笔者认为根据保全对象的性质可以将保全证据公证内容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1. 以证据为保全对象的保全证据公证,该类型公证内容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明、电子票据证据等等。2. 以行为过程为保全对象的保全证据公证,该类型公证内容不仅有对送达行为、证人书写证人证言行为,也包括当事人陈述事实内容行为以及购买侵权产品行为等等。3. 以证明申请人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为保全对象的保全证据公证。该类型公证中,申请人所获得的证据内容范围较广,不仅包括纸质版证明、相关物品证明、语音视频资料以及网页电子证据等等。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主要特征。1. 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只能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否则不能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 保全证据公证的主体具有严格法定性。保全证据公证的主体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公证处是证据保全主体。当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行使证据保全,其他行政部门不应该成为证据保全的主体,总之,除公证机构、法院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可随意行使证据保全,否则保全行为便不具有法律效力。3. 保全证据公证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证据主要目的是因保全的对象是无法再现,有的证据对于时间点上具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不及时加以提取固定,就可能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遭到毁损,一旦灭失将无法重现,提取困难;若是证人死亡,一旦诉讼发生后证人证言可能因各种因素发生变化。这种易变性正是保全证据公证意义所在。4. 保全证据公证具有及时性。证据的易变性决定了保全必须及时进行。而这种及时性要求申请证据保全时,提供最初的证据加以证明。5. 保全证据公证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保全证据公证只能依公证申请人申请进行,除法院外,公证处不能主动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否则,损害国家机关威信[1]。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价值和作用
(一)固定价值。互联网的普及将人类带入了信息时代,网络发达、信息传播飞速,侵权行为也逐渐频率高发。保全证据公证能够对侵权事实进行固定,为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有利证据。这种固定价值可以分为事前保全的预防价值和事中保全的纠纷解决价值。事前保全的预防价值,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就可能产生的纠纷中的关键证据,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中保全的纠纷解决价值,是指在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通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固定关键证据,为诉讼增加砝码。
(二)增信价值。一般事项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采用的保全手段并不复杂,例如截屏或者录像,当事人同样能够使用。但公证机构作为对公证事项赋予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其中立价值是无可取代的,这种中立价值进而演变为在保全证据过程中,通过公证人员现场见证或亲自操作,为保全证据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背书,而产生增信价值。
(三)辅助价值。笔者认为,这种辅助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保全证据公证不能像人民法院一样直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保全证据公证的最终结果是产生公证书,被当事人使用于诉讼进程,并对结果产生影响。 第二,公证人员本身在保全证据公证中是“客 观记录者”的角色。在行为保全中,公证人员主要起到的是见证作用,不可代替当事人实施行为,公证人员主要进行监督而不宜代劳。第三,保全证据公证不能对被提取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即保全证据公证针对的精准对象是提取证据的过程,而并非被提取的证据本身。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普遍希望,或者普遍认为,能够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直接对证据进行“一劳永逸” 的效力确认 [2]。
四、保全证据公证的完善措施
保全证据公正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项,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正在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的保全证据公正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对保全证据作用的发挥也是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例如:公证员对于自身位置的的判断不当,导致公证员在进行证据公证的时候很容易产生偏向于申请人的倾向,这样就难以保证公证的公正性;公证制度和程序还有待完善,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工作记录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记录缺失的情况,在被当做证据提交的时候就容易受到对方的质疑;参与公证工作的公证人员还存在着能力不足的问题,难以确保自身工作质量,有时候甚至会影响到公证的效果。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3]。
(一)加强公证执业队伍建设,提升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公证人员的职业素质直接决定着证据保全的质量,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应该定期的对公证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包括技能知识的培训,以及职业操守的教育。确保公证人员具备足够的知识进行公证活动,同时也要认清自身的位置,保证公证工作的公正性,为法律双方提供有效、正直、客观的证据公证。
(二)制定完善的公证制度和程序。首先应该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支持,维护保全工作的公正性,其次应该联合行业内部专业人员制定相关的行业指导意见,制定完善的保全证据公证的工作流程,减少因为现场证据缺失或是程序上的漏洞引起人们对证据的质疑。
(三)为公证工作提供完善的硬件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保证证据公证的工作也有了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能够进行更加详细、准确的证据数据采集。所以,证据公证工作也应该配备更好的证据采集工具,其工作对象也要注意不再局限于文书以及物证等上面,一些相关的言论、网络资料等都可以通过先进的设备进行证据采集,改善公证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构建统一的线上公证平台。要想进一步促进我国证据保全公证的健康发展,还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促进统一的线上公证平台的构建,在线上公证平台上可以使用专业的软件系统来进行一些简单的证据保全工作,有利于提高证据保全公证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公证人员的工作负担。
(五)创新适应时代的取证方式。目前,证据保全公证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录音、录像、 截屏、拍照和封存等形式。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取证方式都能够满足目的需求,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新形式证据出现,以往的取证方式已经很难将这些新形式的证据进行良好的提取和保存。因此,现如今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都应该积极主动地探索适应新时代的新颖取证方式,创新取证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公证人员不必要的工作任务,促进取证效率的大幅提升[4]。
五、总结语
综上所述,证据保全公证作为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不断增强,证据保全公证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关注,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因如此,要促进证据保全公证的健康发展,要不断提升公证人员的综合能力,推动线上公证平台的建立,强化相应的机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张凤翼 . 保全证据公证的思考与探讨 . 法制博览 . 2018 年 9月上 . 99-1002. 李兆玲.保全证据公证探究.法制博览 . 2019 年 2 月下 . 1533. 李超宇. 从保全证据公证的价值浅谈其应对挑战的方式. 中国公证 . 48-514. 吴建华 . 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及其发展建议 . 法制博览 .2022 年 8 月上 . 9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