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庭审规范化运行的困境与出路
石磊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周口 466000
引 言
互联网庭审[本文所讨论的互联网庭审主要是指运用信息网络视频传输技术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功能在实践中出现的困境与出路。互联网庭审在既有研究中,也被称为远程审判、网络庭审等,为了行文需要,本文不作细致区分。]是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对司法审判模式的创新探索。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互联网庭审的适用规则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信息技术与传统诉讼程序的融合程度、互联网庭审的法律地位等基础性问题尚未形成共识。高翔指出[高翔,《民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论》,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电子诉讼规则的构建需要回应传统诉讼理论在数字时代面临的挑战。
一、互联网庭审的运行现状考察
与传统庭审模式相比,互联网庭审的核心特征在于借助信息网络技术构建虚拟审判空间,综合运用语音识别、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多种技术手段实现在线诉讼。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庭审既能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又能满足数字时代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然而,各地法院在平台建设投入与规则研究深度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平衡现象。
(一)法律规制层面的问题
1. 规则供给不足与体系化缺失
现行法律框架下,互联网庭审的规则供给呈现碎片化特征。虽然杭州、广州等地互联网法院制定了专门规则,以及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特别规定,但这些规范或受制于地域局限,或具有临时性特征,尚未形成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
2. 案件适用范围界定模糊
实证研究表明,互联网庭审的适用呈现随意性特征,主要集中于案情简单的二审民事案件。这种实践状况反映了适用标准缺失导致的制度运行不确定性。
3. 证据规则适应性不足
互联网庭审中举证、质证在线进行,与传统诉讼规则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在线证据交换包括三种:一是当事人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二是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三是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引发证据资格讨论的主要是物证、书证经电子化处理后的举证、质证、认证问题。不同于传统证据的以实物为主的展示方式,互联网庭审引发了对证据资格及采信规则的质疑。
一是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根据最佳证据原则,如果要证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那么就应当提交该文书本身。[[美]约翰·W·斯特龙:《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页。]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庭时,所有诉讼活动均在线进行,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通过扫描、翻拍、转录后上传,受到庭审系统图像画面清晰度限制,当事人很难辨认证据细节,而且上述证据在转变为电子证据后较易被篡改、歪曲,给证据真实性认定增加了难度。
二是证人出庭方式的限制。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传统的庭审模式中,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后即退庭,保证了证人无法旁听庭审,而互联网庭审因其在线诉讼的特点,证人存在旁听的可能,证人证言更易受污染,从而在实践中限制了证人出庭案件的适用。
(二)技术实现层面的挑战
1. 平台标准化程度不足
当前互联网庭审平台呈现多元化特征,包括法院自建系统与第三方平台并存。这种分散化状态不仅增加了当事人使用难度,也削弱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2. 技术可靠性与安全性风险
互联网庭审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完成全部或主要的诉讼程序。因此,其对互联网信息技术有着极高的依赖性。当网络信号中断、设备故障或者软件出现错误时,互联网庭审便无法正常进行。同时,互联网庭审的技术性特征也对诉讼参与人的网络应用技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庭审的安全性在技术层面上体现为数据传输与存储的安全,在规范层面上主要体现为对网络法庭秩序的维护。[参见安晨曦、刘思瑞:《我国远程审判制度的反思与构建》,载《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互联网庭审通过视频设备开展庭审活动,没有现场仪式的参与,所产生的震慑和教育功能均会相对减弱,因此法庭威严可能会受到冲击。此外,参与庭审人员的身份认证问题即如何确认通过视频传输技术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合法参与者,也是互联网庭审需要面临的又一技术难题。[陈树芳:《电子诉讼中远程庭审的实证研究》,载《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二、互联网庭审发展困境的成因分析
尽管各地法院在互联网庭审实践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但从全国来看,互联网庭审发展仍呈现出混乱和不成熟的现状。互联网庭审的推进,不仅要考察司法实践的效果,还要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一)理论层面的冲突与调适
信息网络技术改变了参与诉讼的方式,提升了解决纠纷的效率,但是极大地降低了诉讼的亲历性。互联网庭审与传统民事诉讼理念的冲突首要的表现在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挑战。
1.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冲击
互联网庭审在高效、便捷的同时,可能影响正当程序、有损当事人程序利益,更会对直接言词原则产生冲击。传统的线下庭审模式强调诉讼参与人的程序参与和直接言词。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总和。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亲自听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辩论,并审查证据,做出裁判。直接言词原则不仅注重“言词”,更强调“直接”。它的真正意旨是当事人享有在审判现场直接参与诉讼程序并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段厚省:《远程审判的双重张力》,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4期。]但互联网庭审的程序设计中,各诉讼参与方并非在同一个物理空间内开展诉讼,而是各自在不同地方,借助网络和设备相互表达诉请和传递信息。在互联网庭审模式下,虽然是在多媒体技术等信息网络技术搭建的虚拟审判场域下,但也是各方诉讼参与人全程参与并充分发表意见,所以不能说互联网庭审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而只是无法更好的贯彻言词原则的全部要求。
2.对平等原则的弱化
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不仅包括诉讼地位的平等,更包括诉讼手段的平等。互联网庭审中当事人各方受到素质、能力及物质条件的制约,诉讼活动的开展与传统民事诉讼相比更多的受到限制。当事人是否具有操作互联网庭审程序的知识和和能力,是否拥有开展互联网庭审所必需的终端设备或配套设施等等都限制和制约了当事人参与互联网庭审的能力。尽管互联网庭审提供了高效、便民的诉讼服务,但是对诉讼参与人能力和物质条件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若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上述条件或者在使用中出现障碍,那就不可能在诉讼中与对方保持平等地对抗,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自然也就弱化了。
(二)思维观念的固化
思维观念的固化是推进互联网庭审适用所面临的又一难题。首先,从习惯观念方面来看,作为一项新兴事务,互联网庭审难免会遭受质疑和排斥。对于新事物的接受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加之宣传、推广不足,互联网庭审更是迟迟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其次,传统的诉讼观念也导致了互联网庭审的信用度不高。从调研发现,很多当事人之所以不愿选择互联网庭审模式,认为互联网庭审不能发挥“亲口说出”和“亲耳听到”的效果,不能够实现交流方式的“面对面”,从而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诉求。这种僵化的思维模式束缚了互联网庭审实践的发展脚步。最后,从公民素质方面来看,选用互联网庭审模式审理案件,对公民素质的要求显然高于线下传统审判模式,当事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网络相关知识,而大部分中老年当事人对互联网庭审的了解程度和操作水平仍然较低,这同样阻碍了互联网庭审实践的推广。
(三)技术应用的便捷性不足
从目前互联网庭审实践来看,各地法院互联网庭审平台已初步建立,具备足够的技术手段来完成互联网庭审活动。但是还存在技术不成熟、标准不统一、平台操作不简便的问题。尤其是互联网庭审平台操作不够智能、简便,导致互联网庭审体验并没有预想中的高效、便捷,反而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和使用门槛,从而限制了互联网庭审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三、互联网庭审规范化运行的完善路径
互联网庭审将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审判方式完美结合,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期待,但是互联网庭审制度仍面临许多现实问题。因而,立足当前互联网庭审的实践,寻找突破上述困境的方法,健全互联网庭审制度机制,推动在线诉讼有序规范进行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确立互联网庭审适用的原则
1.坚持补充适用的原则
在线诉讼规则是对传统诉讼规则的技术改造,不应涉及诉讼的基本规律,而应遵循传统诉讼程序运行的基本原理。互联网庭审作为新生事物,具有高效、便捷等特点而被逐渐广泛适用,但因其固有的局限性,互联网庭审尚不能覆盖所有案件类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要以传统审判方式为主,以互联网庭审为辅,在坚持传统庭审模式为主流审判方式的前提下,确立互联网庭审补充适用的原则。
2.遵从当事人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案件的审理模式,且双方当事人需协商一致,不可由法官依职权决定案件的审理模式。按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法律法规赋予当事人适用何种诉讼模式的选择权有利于强化当事人自我责任意识,缓解其对互联网庭审的疑虑和抵触心理。法院认为案件适合互联网庭审的,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全面告知其权利义务,最后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方可决定适用。对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知晓此项权利,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或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二)互联网庭审的具体程序设计
1.建构互联网庭审的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庭审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对其规制。各地法院关于互联网庭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虽然呈“百花齐放”状态,但这也使互联网庭审的操作各不相同,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指引,各种不规范现象丛生。为了克服当前互联网庭审法律规则缺失的问题,有必要从顶层设计建构体系化、标准化的互联网庭审诉讼规则。将地方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转化为法律规范,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2.整合现有互联网诉讼平台
互联网庭审的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技术的完善密切相关,应完善数字法庭的基础建设,不断推进相关技术的研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更会为互联网庭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现有线上诉讼平台众多,各地法院在不同平台开展互联网诉讼,不仅不利于数据的共享和交流,而且增加了当事人使用线上诉讼平台的难度。为更加便利的开展互联网庭审活动,应整合现有线上诉讼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庭审平台,实现全国法院的互联互通。
3.制定统一的庭审操作流程
庭审操作流程的规范和统一,对程序正义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制定统一的庭审操作流程,将技术标准法律化,既是保障了诉讼参与人在民事审判中的平等性,也保证了个案正义不会受到技术手段的阻碍。另外,规范统一的庭审操作流程不仅可以保障庭审的有序进行,而且可以帮助快速判断出现问题的环节,从而确定可供实行的方案。结合审判实践,互联网庭审操作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程序启动、前置程序、技术测试、庭前准备、开庭、闭庭等,其中闭庭后核对笔录签字环节采用电子阅签的方式,通过电子签名系统签署庭审笔录,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对庭审笔录有异议,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4.创新线上举证、质证方式
证据的鉴真规则属证据技术问题,而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属证据法律问题。证据真实性审查是困扰互联网庭审的一大难题。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立法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证据自证”。有学者认为,所有涉及记录和验证的领域,包括司法过程中的证据保存、提交和验证,都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完成。此外,法院可以建设网上证据交换平台来辅助完成互联网庭审举证程序。当事人登录网上证据交换平台提交证据,通过法官审核和线上质证的方式,核实电子证据和电子化处理后的线下证据的真实性。
关于证人线上出庭作证的问题。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独立性和不受污染,在传统庭审模式中,证人不被允许旁听庭审,而只有在需要其出庭陈述证言时才被允许进入法庭,但在互联网庭审模式中,证人出庭的时间和空间不受限制,很难杜绝当事人与证人的串通做出虚假证言或在线旁听庭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从技术和场所两个方面着手。从技术方面来说,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对诉讼参与人的IP地址和物理位置进行限制,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也无法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同一物理空间内参与庭审。从场所方面来说,各地法院可以建造适合证人线上作证所需要的场所或利用现有的已建造好的科技法庭,需要出庭的证人通过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庭审平台预约离自己最近或时间最符合的上述场所来出庭作证,这样不仅保证了证人证言的独立性,也给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结 语
互联网庭审不仅仅是将诉讼活动搬到网上,更不是“面对面”到“屏对屏”的简单转换。作为艰难时事中的积极作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在线诉讼的诸多尝试培养起来的在线司法经验和习惯,也正逐渐嵌入日常生活,成为互联网司法体系不断转型升级的坚实基础。传统诉讼模式的变革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庭审的普及需要时间,妥善应对互联网庭审提出的挑战,有待更加系统全面的研究、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