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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探析

作者

陈伟立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周口 466000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如何提升审判执行质效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课题”,司法公正效率指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度,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是审判执行工作,提升案件质效,需要法官自律,更需要科学的管理。科学有效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是人民法院提升办案质效、完善审判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进行了重构,新指标体系经半年时间试点后,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后在试运行半年的基础上,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要求,不断做优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各环节,对《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进行了重新修订,将指标体系作出了进一步优化、精简,相关指标从26项减至18项,更加聚焦解决制约审判质效的深层次问题,把指标评价成效更多体现在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上。

鉴于此,作者运用数据统计分析方法,通过统计、分类、筛选、比对,全面调查、统计分析了2023-2024年周口全市法院审判质量管理重点指标变化情况,分析探究了存在的短板弱项及其原因,并从司法理念、管理体系、监管机制、管理能力等方面给出了提升司法质效的现实路径,旨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一、周口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情况

(一)审判质量指标情况

公正指标是对某个地区在一定区间内所有个案审理结果所呈现出的司法公正的“整体画像”,是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综合评判。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都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相关案件数量增长应该成为法院改进工作的动力,但不能异化为限制诉权的冲动。最高人民法院对指标体系中质量指标的修订,尤其是将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分别合并调整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比,重点引导中级以上法院在纠错纠偏时,树立“当改则改、慎重发回、定纷止争”的工作理念,尽可能依法直接改判,减少不必要甚至不负责任的发回重审,防止程序空转,督促法官在定分止争上多下功夫,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通过指标测算发现不同审级、不同审理程序间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纠错”操作的频率,以此来反映案件审理的质量。从近两年数据统计情况可以看出,全市法院公正指标基本保持平稳,各院在不同年度会有所波动,大致走向基本趋同。下面通过几个重点指标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一是上诉率指标从2023年的9.55%下降至2024年的7.76%,指标值优于合理区间(8.29%-11.96%),当事人对一审后服判案件占比达到92.24%;二是申诉申请再审率从2023年的1.87%下降至2024年的1.50%,指标值优于合理区间(1.65%-2.37%),当事人对生效后服判的案件占比达到98.50%;三是2024年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1:0.27,处于合理区间(1:0.17-1:0.35),同比下降0.27,呈现趋优态势;四是2024年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比1:0.20,处于合理区间(1:0.15-1:0.31),同比下降0.14,呈现趋优态势。

周口法院一二审案件质量的提升,得益于二审及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双向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得益于月度数据会商的深入开展,得益于条线讲评和对下业务指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周口法院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二审案件质量存在的诸多问题,切实统一裁判尺度,全面提升案件质量,有效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申请再审率,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月度数据会商工作,做实中院机关条线指导工作,做实案件评查工作,同时努力探索建立了一套适合本辖区的双向沟通交流机制,积极开展专项调研座谈交流,充分借力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将前期发现可能导致案件发回改判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分条线对发改案件进行评析,定期回顾、总结、通报发改案件相关情况,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总结各项工作,从根本上夯实案件质量,优化审理效果。

(二)审判效率指标情况

效率指标反映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案件处理的及时性,简单来说是案件审理快慢问题,是一个纠纷在法院的时间长短;总的来说就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办理尽可能多的案件。2020年以来,周口法院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20年人均结案238件,2021年人均结案277件,2022年人均结案295件,2023年人均结案339件,2024年人均结案361件,法官人均结案数年均增长12.92%,案多人少矛盾持续凸显、办案压力持续增加,提高办案效率、加大力度清理积案成为重要任务。为此,审判管理部门专门建立“周提醒、月通报、季分析”的工作模式坚持责任到院、责任到庭、责任到人,树立追赶进位的意识,通过提高最低值来拉高整体值。下面通过几个重点指标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一是2024年周口法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7.90%,环比下降0.22%,优于合理区间(89%-94%),同时辖区法院也均优于合理区间,作为审限内结案率的补充指标平均结案时间,2024年周口法院平均结案时间44天,与2023年相比增加10天,最高法院没有设置整体指标合理区间,但设置了条线合理区间,周口法院刑事(31天)、民事(35天)、行政(56天)和执行(80天)各条线均优于合理区间;二是截止2024年底,周口法院超12个月未结案件共计15件,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0.010%,优于合理区间(0.05%-0.23%)。

周口法院审判效率指标的良性运转,主要是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审判流程时间节点用时,提高审判效率;二是审判管理部门合理制定全市法院结案指导任务量,真正实现均衡结案目标;三是动态监管审判效率指标,做好对临近审限案件日常提醒工作;四是持续开展延扣审限规范核查,坚决杜绝审限变更随意化、延扣审时限无限化;五是开展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下发长期未结案件专项督办函,逐案定责任人、定包案领导、定清理时间,定期对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进行通报,有力清理长期未结案件。

(三)审判效果指标情况

效果指标反映司法裁判在解决纠纷、维护正义、引导社会行为等方面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力,强调审判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规范,还要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反映社会矛盾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得到彻底化解的情况,鼓励流入司法程序的社会矛盾尽可能在最少程序中、最短时间内、最优结果上化解,从而体现司法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下面主要对调解率指标予以简要说明。

2024年周口法院调解率27.30%,与2023年相比增加2.63%。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构建科学、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周口法院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借助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基层人民调解员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对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在登记立案前分流委派先行调解,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2024年周口法院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36.95%,同比上升17.47%,优于合理区间(11%-18%)。由于大量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矛盾不深的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化解,对于诉前调解工作开展良好的法院,诉中调解指标受到一定影响,因为进入诉讼程序的更多是矛盾较深、争议较大、难以化解的复杂案件,因此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二者之间存在一定此消彼长的关联。

二、影响周口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的因素分析

(一)个别法官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是个别法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不认真,导致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错误甚至是低级错误,比如个别法院存在对某些罪名的有期徒刑与罚金刑的能否并用情况不了解,导致案件被改判;二是部分法官对对新的法律知识学习不精不细,对法律细节性的规定掌握不足,导致法律适用方面的能力不足,最终导致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比如对于某些罪名在判处罚金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在犯罪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罚金,但是仍有部分法院判处罚金数额较低,最终导致案件被改判;三是个别法官司法能动性不强,司法担当意识欠缺,遇到复杂疑难纠纷存在畏难情绪,对案件事实不穷尽办法查清,对当事人的矛盾不作出实质化解决,造成案件上下反复,增加当事人诉累。如某案审理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众多、关系复杂,就仅判处原被告双方离婚而对财产分割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上下级法院间沟通交流不够。

一是有的法院办案法官不注重与上级法院的交流沟通,不愿意听取上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仅凭自己的主观认识和经验办案,导致同类型案件被发改的问题重复发生,同时,在本院内部也不注重沟通交流,对于某些疑难复杂案件,以庭审事务繁忙等原因不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不统一裁判尺度;二是二审法官指导沟通亦不够到位,有的对发改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没有说明或说明不够详细,导致在发改案件判前与一审法官沟通时,一审法官难以理解,对于一审法官提出的异议不能正确对待,甚至出现二审发改欠妥,最终案件被再审纠正。

(三)案件审限管理不够严格规范。

一是案件审限变更存在随意化,个别案件审限变更应属于审限延长、中止、扣除情形的界定不清,申请审限变更时具体原因多选择“其他”,需要对增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举证期间、鉴定、补充侦查、上级或检察院阅卷等程序性事项细化审限变更条件并明确一定期限,避免审限变更随意、混乱,多次变更审限或长时间无法恢复审理的情形;二是一审上诉移送周期、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移送立案周期监管存在一定漏洞,当事人诉讼权益保障存在隐患。

(四)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工作做的还够。

部分法官判决作出后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工作不到位,没有对判决做出认真负责的解答,未解释裁判理由,未结合个案事实说明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只简单地告诉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诉”,使得当事人不仅不理解法院裁判结果,甚至因法官敷衍态度进一步激化矛盾,更难以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三、提升审判质量管理指标的意见建议

(一)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公正是前提和基础,没有公正,效率也就无从谈起,效率是保障和指标,没有效率,公正也就大打折扣。一是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效率必须建立在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基础上,绝不能因为提高办案效率而牺牲当事人诉讼权利,要着力在“好”字上下功夫,要在法律空间内寻求最佳处理效果,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息诉止讼。二是效率是人民期盼,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下,不拖不延、快办快结,最大限度提高审执效率、缩短办案周期。

(二)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

一是要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促使当事人的纠纷一次性得到解决,要加强诉讼中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要通过释法析理和裁判说理,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减少上诉、申诉、信访的发生;二是要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的政治机关属性,自觉把办案的政治效果作为内在要求,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效果是基础和前提,始终通过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实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要自觉把社会效果作为价值追求,通过公正高效的案件办理,增强司法公信力,推动完善社会治理。

(三)加强上下沟通交流工作

一是上级法院业务部门要做好条线数据会商工作,要研究制定具有参考性的审判指导意见,整理汇总类案、关联案件的指导性、参考性案例,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下指导;二是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系列案件时,注重与上级法院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领会和吃透上级法院指示精神,避免大量案件上诉、申诉后被改判、裁定再审;三是做好发改指案件的上下沟通交流反馈工作,对于反馈不认可的,要及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便于统一裁判尺度。

(四)做实做优审判管理工作

抓好审判执行工作,就必须抓住审判管理这个“牛鼻子”。一是要建立健全更为科学、精准、有效的审判管理机制,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牢固树立大审判管理理念,强化“上下一盘棋”思想;二是要构建完善现代化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全力推动司法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的作用,把绩效考核结果与干警考核考评、职级晋升相挂钩,激发内在动力。

不断提升办案质效是法院的核心目标,需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以能动司法理念为引领,以科学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为导向,以上下沟通交流为桥梁,不断提升现代化审判管理能力,综合运用上述各项举措,不断办案司法质效又好又快发展,进而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