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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办向未成年人售烟案件的思考

作者

郄宇

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 北京市 102600

摘 要:近年来,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烟草制品侵害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实施后,如何在烟草领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焦点,也成为基层烟草执法单位需直接面对的问题。本文重点对向未成年人售烟案件中的证据采集进行分类整理,对其处罚的“一般情节”与“情节严重”进行讨论明确,以期能为相关案件的查处提供有益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涉烟案件;证据;处罚情节

1  引言

随着法律法规知识的不断普及与宣传,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基层烟草执法单位接到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投诉举报也在逐渐增多。虽然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向未成年人售烟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相关规定较为分散,仍有大多数执法人员不了解相关规定,并且案件查办的证据关键节点掌握不牢,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败讼等法律风险。下面本文从证据采集、法律责任适用方面明确向未成年人售烟案件的查办。

2  证据采集

证据是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心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1证据采集的内容

执法人员在查办向未成年人售烟案件时应采集以下证据内容:

书证,包括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如:未成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资质证明(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金额证明(如:销售小票、发票、转账记录或者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物证,即未成年人购买的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或者电子烟。

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人提供的证言、知情人的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即经营者(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视听资料,包括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店内录像、涉案烟草制品照片。

鉴定意见,即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涉案烟草制品鉴别检验报告。

2.2各证据的收集目的与作用

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各证据的收集目的与作用,这样可以在现实办案过程中有的放矢地采集证据。

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据,证明案件是经营者是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案件。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也就被处罚对象的身份信息,是案件的基本要素,可以从经营者处调取,经营者不配合得也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调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不是必不可少的证据。行为人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不影响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的认定。采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目的,主要是证明行为人属于持证零售户,以适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采集营业执照的目的是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这当然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

销售小票、发票、转账记录是用以证明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金额,以实际销售金额认定违法所得。此证据无法取得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无法证明实际销售价格的,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第四条的规定出具价格证明。销售小票、发票、转账记录与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属于互斥选项,不能在同一案件中采信。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或者电子烟实物及照片是必不可少的证据,用以证明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是“烟草制品”。当事人的陈述、知情人的证言并非必不可少的证据,缺少此证据但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的,也可以认定经营者成立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成年人的陈述是向未成年人售烟案件必不可少的证据。用以证明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实施过程及涉案卷烟的品牌、规格、数量、金额等。需要注意的是,在获取未成年人的陈述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如在适当场所询问、通知监护人到场、采用适当方式开展询问。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店内录像用以呈现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直观事实,但不是必不可少的证据。现实案件查办中经营者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店内录像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只要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也可认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存在。

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仅证明涉案物品为烟草制品即可,无论真伪均不影响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的认定,只会影响案件处罚的轻重,如果是真品国产卷烟可按照一般情节处罚,如果是假烟或走私烟可按照严重情节处罚。

3  法律责任适用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应区分一般情节和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两种情形,分别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尚无权威机关对何种情形属于“一般情节”,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解释,笔者认为可以从行为人销售给未成年人烟草制品的真伪和数量两个方面考虑“一般情节”与“情节严重”。一方面,向未成年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走私烟草制品不仅使未成年人受到烟草危害,更为严重的是受到劣质烟草制品的双重毒害,应受处罚性明显高于向未成年人销售真品烟草制品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一次性向未成年人销售大批量烟草制品且达到批发标准,较之销售少量烟草制品危害严重程度更大。

3.1一般情节。行为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真品烟草制品(除真品走私烟草制品)并且是以零售形式出售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情节。

主要法律责任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由烟草专卖局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整改期限结束后,还应当对行为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2.警告。由烟草专卖局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3.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行为人取得销售收入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不能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4.可以并处罚款。由烟草专卖局视行为人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幅度按照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定的档次确定。

3.2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行为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假冒、劣伪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或者是以批发形式出售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主要法律责任如下:1.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或者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2.可以并处罚款。由烟草专卖局视行为人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幅度按照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定的档次确定。

结语:总之,向未成年人售烟案件的查办关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的公正实施。通过多途径、全方位的证据采集方法,执法者能更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环境,推动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