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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赋能乡村治理现代化:以法治乡村为研究场景

作者

杨焱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 222061

引言: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神经末梢,乡村是法治中国建设“最后一公里”,党十九届五中全会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这意味着,法治乡村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重要抓手,法治乡村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本文将在梳理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必要性基础上,剖析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短板弱项,提出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政策建议,以期为公共法律服务赋能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参考。

一、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的必要性

(一)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党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标志。“法者,治之端也”,法治以其稳定性、规范性、程序性特点,为国家治理提供基本遵循和行为规范,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保障。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面临新情况新挑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务更加紧迫,而法治则是破解治理难题、提升治理效能制度“利器”。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制度机制,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环节,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方能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公共法律服务是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抓手

公共法律服务是普惠性、公益性法律服务总称,是以政府为主导,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法律服务总和。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公共法律服务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基层尤其是广大农村,是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基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作为连接国家法治建设与乡村治理纽带,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开展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将矛盾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普及法律知识、倡导法治理念,有利于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培育法治信仰,推动法治乡村建设,促进乡村善治。

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现实困境

(一)政策供给不足:支持引导力度有待加强

支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政策供给总体偏弱,法治保障不足,上位法缺位,现行立法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缺乏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条例》《人民调解法》法律法规虽有原则性规定,但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律效力层级不高、约束力不强,削弱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配套制度不健全,农村法律服务站建设、法律明白人培养一些行之有效做法,尚未通过地方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固化下来,缺乏制度化保障,难以长效推进。政策措施不配套,中央和地方支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规划、财政投入、人才激励政策措施不完善,与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对接不紧密,政策协同发力不足,当前支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制度供给不足,难以为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亟需加强法治供给,健全法治保障机制。

(二)主体参与不足:专业法律服务力量薄弱

公共法律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工作,需要专业法律服务队伍,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少、职责繁杂,人力物力投入不足,专职从事农村法律服务人员十分有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专业化水平不高,农村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数量偏少,一些乡镇尚无律师常驻,农民获得及时、便捷、优质法律服务需求难以满足。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退休法官检察官、乡村“法律明白人”法律服务力量分散,组织动员不足,作用发挥不充分。

(三)供需对接不足:服务内容与群众需求脱节

当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存在专业化、精细化程度不高,针对性、实效性不强问题,服务供给与农民群众实际需求脱节,服务内容针对性不强,现有法律服务项目多为常规性、通用性服务,对特定区域、特殊人群个性化需求考虑不足,如山区、牧区地区农民在土地承包、草原使用方面,留守妇女、老人弱势群体在合同欺诈、消费维权方面法律需求,往往得不到有针对性法律帮助。服务方式不够多样,目前农村法律服务多以集中法律宣讲、发放宣传资料方式开展,缺乏互动交流,对互联网、移动客户端、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新兴服务渠道运用不充分,服务方式单一、接受度不高。服务领域不够全面,现有服务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交通事故传统民商事领域,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民工权益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出现法律问题研究不足,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不到位[1]。

三、公共法律服务赋能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选择

(-)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构建覆盖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基础性工程,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治理中主导地位,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制定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十四五”专项规划,完善支持农村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坚实制度保障。以乡镇(街道)为重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在县乡村三级全覆盖,县级层面,整合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普法办部门资源,建立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层面,充实基层司法所力量,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法律服务延伸至农村社区,村(社区)层面,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联络点,选聘村(居)“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性法律服务组织参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2]。

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增强服务的可及性和实效性

农村地区地广人稀,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获取法律服务主动性不强,公共法律服务着力提升服务精准性和实效性,创新服务内容,增强服务针对性,聚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农民工工资欠薪涉农法律问题,加大法律咨询、调解、法律援助服务力度。针对老年人、残障人士、妇女儿童特殊群体,开展“法律服务+关爱帮扶”活动,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法律服务,围绕乡村产业革命、人居环境整治、乡风文明建设乡村治理重点领域,组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团队,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创新服务载体,丰富服务内容形式,充分利用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手机APP 线上平台,开展远程视频法律咨询、在线辩护、网上法律援助申请服务,提供一站式、一揽子法律服务。鼓励律师、法律工作者、普法志愿者定期深入农村开展巡回法律服务、法治宣讲、法律体检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田间地头、农家小院,借助农村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乡村自治组织,发挥人民调解员、群众信访代表在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中独特作用[3]。

(Ξ)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进一步深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制度供给,激发各类主体参与内生动力,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单位共同参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统筹、资源共享、风险会商,形成工作合力。鼓励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专业机构参与乡村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承接机制。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引导和支持高校法律诊所、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退休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三方力量积极作用。创新运行机制,推动法律服务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将法律服务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各方面,推动法治理念、法治方式融入自治、德治,实现法治与自治、德治良性互动。将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民情恳谈、“一约四会”乡村治理机制,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与乡村德治、自治有机结合。常态化开展领导干部法治述职、民主评议,建立科学法治乡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进移风易俗,培育乡村法治文化,增强农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工作实效、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选先、提拔任用重要依据[4]。

四、优化法治乡村建设中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措施

(-) 加强组织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法治乡村建设总体部

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关键在党,关键在党领导,各级党委把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全面依法治国重要内容,纳入法治乡村建设总体部署,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普法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规划制定、推进落实、督查考核具体事务,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纳入乡村振兴规划,与基层社会治理、平安乡村建设工作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完善领导干部年终述法、法治乡村建设第三方评估制度,强化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监督问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新格局 。

强化人才保障,建设高素质乡村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归根结底靠一支高素质工作队伍,注重从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村干部后备力量中招录政法专业人才充实基层,优化乡镇司法所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人员结构。创新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模式,支持有条件高校开设乡村法治本科专业,依托高校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培养熟悉“三农”工作、了解农村基层实际法律服务人才。加大乡村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培养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优秀律师到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人才激励机制,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方面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加强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农村实用法律人才,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 1 名“法律明白人”,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人才库,广泛吸纳高校教师、实习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法治宣讲员、普法志愿者,打造一支“常住村、走村串户”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

(三)完善经费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经费保障,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动态增长机制,为做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积极争取扶贫、社会救助、慈善公益资金投入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有条件地方设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公益性法律服务项目。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律援助事业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助标准,重点用于农村法律援助,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目录和管理办法,通过项目招标、定向委托方式,支持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开展农村法律服务。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法律服务公益金,定期向农村地区捐赠法律图书资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6]。

结语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的关键,公共法律服务是全面依法治的有机组成和重要保障,“民主不可阻挡,法治不可逆转”,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党中央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本在梳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供给不足、专业力量薄弱、供需脱等突出问的基础上,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完善工作运行机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进而从组织领导、人才建设、经费投入、社会参与等方面系统设计保障措施。我们在坚强领导下,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制度供给,以务实担当作风狠抓贯彻落实,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振兴乡村提供有力法治保。

参考文献

[1]万昭迎.数智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现代化路径研究[J].现代管理,2025,15(06):1-5.

[2]万春利.深化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 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崇明区开展“门诊式”公共法律服务的探索与启示[J].上海农村经济,2025,(03):28-30.

[3]李佳莹.五治融合逻辑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路径优化研究——基于湘西农村地区的实况调研[J].村委主任,2024,(04):134-136.

[4]孙瑞瑞,张欣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创新对策与嵌入路径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邢台学院学报,2023,38(02):109-115.

[5]项焱,郭元.乡村振兴视域下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数字赋能公共法律服务[J].河南社会科学,2023,31(06):73-80.

[6] 徐 涵 琪 . 乡 村 振 兴 视 域 下 乡 村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的 建 设 研 究 [J]. 法 学 ( 汉斯),2023,11(03):1110-1115.

挂课题: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23SJYB1845)

作者简介:

姓名:杨焱,出生年月:1982.11,性别 :女,民族:汉 ,籍贯 :江苏连云港,学历: 硕士研究生,职称: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