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业主委员会解散后劳务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作者

潘晓东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老蒙是贵州省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州的一个水族群众,他的家在自治州州府所在地的都匀市一个边远的民族乡。他现年已是62 周岁了,其小孩在都匀市区搞零工,他和老伴也就到市里和小孩居住。由于还有气力能做一些事情,老蒙闲不住,就到一所大厦做保洁工兼安保的工作岗位。工作中尽职尽责,在这所大厦做了几年工,工资也是得到正常的支付。但在后期,由于各种原因,该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被终止,拖欠了老蒙 3 个月的工资。结果老蒙的工资没有人管支付了。虽然每个月是 2200 元,总共下来也就是 6600 元,但总是没有人支付。造成了老蒙的生活很困难。他为了得到这笔自己得劳动报酬,多次找业主委员会的原成员,原业委会成员说自己的资格已经被终止,没法管这个事,说业委会的档案材料还有资金已经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转交给所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叫老蒙到社区居委会问情况看。老蒙又到社区居民委员会问社区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说这是业主委员会的事,他们也无法去管理这事,老蒙就这样来来回回于原业主委员会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之间找说法,希望能够把业主委员会拖欠自己的工资的问题解决了,但一直得不到解决。老蒙实在是无奈。而且老蒙是一个腿脚有些不便的人,走路一歪一斜的,由于没多少文化,口齿吐字也不是很清,所以十分的可怜。后来不知谁告诉他,可以走法律途径去维权。

于是他通过司法局的法律援助程序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这样他就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笔者也是从事法律工作,这样就承担了帮助老蒙维护他合法权益的事务。起先接手这个案件后,就着手进行诉状的书写和收集有关的案件证据。由于这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开始诉讼时,就把原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后面针对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已经因各种原因资格已经被终止的情况,及时去调整了诉讼策略,把接手了业主委员会档案和资金的所属居民委员会作为被告也一并起诉承担支付老蒙工资的责任。后面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从维护务工人员的角度出发以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业主委员会不仅移交相关的档案,还在本案中,有可支付老蒙工资的资金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实情,做出了一个让人信服的判决,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老蒙提供劳务的大厦业主委员会支付老蒙2023 年 4 月到 6 月的劳务费 6600 元,及案件受理费。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及时根据法院判决将相关款项支付到法院,由法院转支付给老蒙,因此这个案件划了一个圆满的句话,对相对困难的老蒙来说。

由于这个案件有较典型的普法意义,也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权益的一种维护,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司法的“人民至上”的理念和法律的温度,故笔者作为这个案件的亲历者对本案做了一个理论的总结及后顾梳理,利于以后类似法律问题的处理和更好服务社会,毕竟传承文明、培养人才、服务社会还有科学研究是大学的基本职能。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自治的重要主体,其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日益凸显。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因解散或终止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频发,但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亦存在争议。本文以贵州省都匀市蒙XX 诉XX 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探讨业主委员会解散后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社区居委会的法律责任边界以及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以期为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述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1 月,原告蒙 XX 与 XX 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物资大厦劳动用工免责合同》,约定月工资 2200 元。因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被终止,该委员会于 2023 年 6 月解散,其档案及账户资金由所属的 XX 社区居民委员会接管。2023 年4 月至6 月工资共计6600 元未支付,原告因超龄无法通过劳动仲裁维权,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解散后权利义务由XX 社区居委会承继,判令其从接管账户中支付原告劳务费6600 元;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因属职务行为,不承担个人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继

1. 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资格缺失

《民法典》未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其法律性质更倾向于“其他组织”。本案中,业主委员会解散后,权利义务由社区居委会承继的判决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资料移交的规定,但法律未明确此类组织解散后的债务处理规则。

2. 社区居委会的责任边界

法院判决 XX 社区居委会承担支付责任,实质是将其视为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的概括承继主体。然而,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代管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继”仍有争议。本案中,居委会接管账户资金的事实成为裁判关键,但需警惕公共机构过度介入民事纠纷的风险。但在本案由于资金明确,而且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务报酬,从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出发,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支付,这样解决本案的实质问题,是笔者也倾向的一种解决这个问题方式。

(二)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的区分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人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由法人承担责任。本案把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列为被告,在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成员虽签署合同,但法院认定其行为属职务范畴,故不承担个人责任。然而,若委员存在滥用职权或恶意行为,是否仍需追责?此问题需结合个案证据进一步探讨。

(三)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困境

原告因超龄被劳动仲裁拒之门外,转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劳务合同债权。这反映了我国《劳动法》对超龄劳动者保护的制度性缺陷。建议借鉴域外经验,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或通过特别立法明确其权益保障路径。

四、延伸问题探讨

(一)挂名委员的责任豁免

在原业主委员会成员为被告中,有个原业主委员会成员被告主张其仅为“空头委员”,未参与实际管理。法院未支持其抗辩,因为在庭审中,其他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指出了该成员是有具体的实质参加管理行为。笔者认为所谓的“挂名委员”的责任豁免要看具体案情是否实际参与,挂名初衷等因素来确定。

(二)公共机构代管资金的司法审查

社区居委会代管业主委员会资金时,是否负有主动清理债务的义务?本案判决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由其掌控的大厦物业管理资金来代付进城务工人员的报酬是符合本案实情与法律规定的。

五、结论与建议

1. 立法层面:明确业主委员会解散后的债务处理规则,赋予其有限法人资格;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2. 司法层面:细化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的区分标准,加强有利于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维护角度对公共机构代管行为进行认定。

3. 实践层面:社区居委会应建立代管资金专项管理制度,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后续纠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物业管理条例》

[3] 王利明:《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载《法学研究》2020 年第4 期。

[4] 最高人民法院第169 号指导案例:业主委员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作者:潘晓东,民族研究院副教授,从事法学教育与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