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行政执法中违法工程取证方法与法律实务研究
段俊鹏
郴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本文系统梳理了交通建设违法行为的 ** 法律边界 **、** 技术取证 ** 与 ** 程序控制 ** 要点,相关方法已在湖南、河南等地执法实践中验证有效性。建议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细则。
1 引言:工程质量违法的执法挑战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而不合格工程、违规施工及使用劣质材料等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和后果滞后性特征。行政执法中的取证工作需兼顾法律合规性与技术专业性。当前执法实践表明,**证据链完整性不足 **、** 技术手段滞后 ** 及 ** 现场固证困难 ** 是制约执法效能的三大瓶颈。本文结合法律法规框架与技术实践,系统探讨交通建设违法行为的取证路径与方法创新。
2 违法类型与法律框架
2.1 核心违法行为认定
2.1.1 工程验收舞弊 : 建设单位对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组织验收,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31 条,处合同价款2%-4% 罚款; 监理单位对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组织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7 条,处 50-100 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52 条,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2 材料与施工违规:包括使用不合格建材、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等。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 条,可处合同价款2%-4% 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需承担返工及赔偿责任。
2.1.3 程序违法:如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责令限期改正)、未经许可擅自施工(处合同价款1%-2% 罚款)。
2.1.3 执法权责主体
* 层级管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项目处罚;省市两级管辖市辖区及县级国省干线和重大工程。
* 技术支撑机构:质监机构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如郴州市交通建设服务中心),检测报告需由具备CMA、CNAS 资质的实验室出具。
3 取证的关键环节和方法:
3.1 核心取证原则
3.1.1. 客观性:忠实记录现场情况,避免主观臆断。
3.1.2. 关联性:收集的证据必须与待证违法行为直接相关
3.1.3. 合法性:取证主体、程序、手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
3.1.4. 全面性:尽可能收集多种类、多角度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3.1.5. 及时性:发现违法行为或线索后,立即启动取证程序,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3.2 主要取证内容与方法
3.2.1. 现场勘验检查:
目的:直接发现、固定违法行为的客观状态和痕迹。
* 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在场人员、现场状况(如施工部位、明显缺陷、使用材料外观、施工工艺与设计要求明显不符处、安全防护缺失等)、使用的仪器设备、勘验过程、发现的异常情况等。要求当事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应注明)。
* 拍照与录像:多角度、多层次拍摄/ 录制现场全景、局部细节(如结构裂缝、尺寸偏差、钢筋锈蚀、混凝土蜂窝麻面、材料堆放、设备状况、施工操作过程、标识标牌等)。确保照片 / 视频清晰、连续,能反映问题本质。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拍摄人。
* 现场测量:使用专业工具(卷尺、测距仪、水平仪、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测量关键尺寸(如结构物尺寸、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路面平整度 / 厚度 / 压实度等),并与设计图纸、规范要求进行对比。记录测量数据、测量人、测量位置。
* 绘制现场示意图:标注违法部位、测量点、取样点等关键信
3.2.2. 抽样检测(针对原材料、实体质量):
目的:科学鉴定原材料是否合格、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方法:
* 抽样: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JGJ/T 384、JTG E60 等)或监督检测计划规定的抽样方法、数量和部位进行抽样。抽样过程应公正、随机、有代表性,避免人为干扰。
* 封样:抽取的样品应立即妥善封存(如使用专用封条、密封袋/ 桶),贴上封样标签,注明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 / 供应商、工程名称、部位、抽样时间、抽样人、见证人(如有)等信息。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封条上签字确认。** 这是关键步骤!**
* 送检:将封存好的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如CMA、CNAS)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委托单应明确检测项目、依据标准。
* 检测报告:获取检测机构出具的正式检测报告。报告是证明原材料不合格或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核心科学证据。仔细核对报告内容、结论、资质章。
3.2.3. 调取书证:
目的:获取书面材料证明设计意图、施工要求、实际行为及过程。
方法:
* 设计文件:调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说明)、设计变更文件(如有),明确设计标准和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特别是涉及关键工序和部位的工艺要求。
* 施工记录:调阅施工日志、检验批/ 分项/ 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含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测报告(施工方自检或监理平行抽检)、测量放线记录等。重点查找记录缺失、造假、与实际不符、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进入下道工序等情形。
* 监理文件:调阅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特别是要求整改或暂停令)、旁站记录、巡视记录、材料 /构配件 / 设备报审表、监理工程师指令等。关注监理发现的问题及施工方的响应情况。
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调取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厂检)、进场复验报告。核查其真实性、有效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合同文件:了解各方责任义务。
* 建设/ 施工/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确认主体资格。
* 接收:对调取的书证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调取证据通知书/ 清单》,注明来源、页数、主要内容,由提供人签字确认。复印件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签字盖章。
3.2.4. 询问调查:
目的:了解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过程、责任人、主观状态等。
方法:
* 制作《询问笔录》:分别询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班组长、具体操作工人、监理工程师、总监等关键人员。
* 内容要点:施工过程、采用的工艺、使用的材料(品牌、规格、来源)、是否按图施工、是否遵守规范、是否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的、谁做出的决定、监理意见及执行情况、对现场发现问题的解释等。问题设计要具体、有针对性。
* 要求:询问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告知权利义务(可申请回避、如实回答等)。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逐页签字确认(修改处按手印),拒绝签字的应注明。
3.2.5. 视听资料:
* 目的:动态记录施工过程、关键节点验收、问题发现过程、沟通情况等。
* 在检查、勘验、询问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 收集工地监控录像(如有相关部位记录)。
* 收集举报人提供的影像资料(需核实其真实性、关联性)
* 注明录制时间、地点、内容、录制
3.2.6. 电子数据:
* 目的:获取存储在电子设备中的相关证据。
* 方法:
* 调取项目管理软件数据、电子施工日志、监理指令邮件/ 系统记录、材料采购电子订单/ 发票、检测机构原始电子记录等。* 对相关电脑、手机等设备进行证据保全(需严格遵守程序,必要时申请批准)。
* 打印输出并注明来源,由提供人签
4 取证难点、关键环节与注意事项
4.1. 锁定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取证要聚焦于“哪里不合格”、“哪里未按设计/ 规范”、“哪种材料不合格”、“谁实施了该行为”等具体事实。4.2. 形成完整证据链:将现场发现(照片、笔录、测量)、书证(图纸、规范、记录)、检测报告(证明
不合格)、询问笔录(解释过程、确认责任)等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排除合理怀疑。
4.3. 注重程序合法性:
* 执法人员必须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 抽样、封样、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等强制措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法律手续(如开具相应文书)。
* 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等权利。
* 所有文书制作规范,签字盖章齐全。
4.4. 利用专业技术力量:* 对于复杂的技术问题,可以聘请行业专家参与现场检查或对证据进行技术分析论证,出具专家意见。
* 确保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满足要求。
4.5. 证据固定与保存:* 实物证据(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变质、损坏。
* 书证、笔录、报告等应分类整理归档。
* 电子数据应备份并保证其完整性、原始性。
5 取证方法体系构建
5.1 文件证据链闭环
* 施工文件:重点核查设计图纸变更记录、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如商品混凝土的28 天强度报告)。
* 过程记录:监理日志需体现关键节点旁站记录;验收文件需比对检测数据与签字真实性。
* 电子数据:项目管理系统日志可追踪文件修改痕迹,例如某案例中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时间戳晚于验收时间,证明文件倒签。
5.2 现场技术取证
5.2.1 无损检测应用:
* 地质雷达扫描路面厚度偏差(允许误差 ±10mm) ;
* 回弹仪检测混凝土强度(如C30 标号实测≤25MPa 可判定不合格)。
* 破坏性取样:对可疑部位钻芯取样(如梁板抗压试验),需全程录像并三方签字封样。
5.3 材料溯源技术
5.3.1 材料指纹分析:钢筋元素光谱检测比对厂家标称成分(如碳含量超标判定劣质品)。
5.3.2 批次追踪:水泥出厂编号与现场留样复检,若氯离子含量超标则追溯供应商责任。
5.4 智能化监控手段
5.4.1 物联网传感:在拌合站安装传感器监测水泥掺量比例(如设计35% 实际 < 30% 触发报警)。5.4.2 无人机与遥感:适用于路基压实度普查(通过沉降差分析密实度),如重庆九永高速施工侵权案通过无人机影像对比发现涵洞违规开挖。
5.5 询问策略与证据固化
5.5.1 分层询问:分离施工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进行交叉印证,重点突破笔录矛盾点。
5.5.2 证据转化:责令施工单位提交自查报告(《行政处罚法》第35 条),若自认违规可作直接证据。
6 典型案例实证分析
* 案例1 :未检材料施工的闭环取证
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单位未对进场钢筋检测。执法步骤:
1. 调取进场台账与试验室委托记录,发现缺失检测报告;
2. 现场截取同批次钢筋送检(屈服强度实测420MPa <标称500MPa);3. 询问材料员获知“为赶工期跳过检测”的陈述笔录;
4.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 条处15 万元罚款。
* 案例2 :不合格工程违规验收
建设单位对压实度不合格的路基工程组织验收。证据包括:
- 质监机构抽查数据(压实度92% <设计95%);
- 验收会议纪要未提及缺陷;
- 银行付款凭证证明工程款全额支付。
最终按合同价款3% 罚款并问责验收专家。
7 结论:完善执法取证的改革建议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取证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执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工程专业知识和细致的操作能力。核心在于“依法、客观、全面、细致”地收集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违法行为各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证据,并通过科学的组织和关联,构建起“牢固、无懈可击的证据链”,为后续的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移送司法机关(如构成犯罪)提供坚实的基础。在整个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是生命线。证据的生命力在于其“技术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的统一”。未来取证工作需从被动核查转向全过程监控,以智能化工具重构“制度防伪 + 技术验证”的双重屏障,方能在复杂工程现场中剥离违法行为的真实轨迹。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4 号)
[2]《建设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 号修订)
[3]《公路 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28 号)
[4] 湖南 处罚和行政强制依据 [EB/OL]. 2024.
[5] 呼伦 未检验材料的处罚依据 [EB/OL]. 2025.
[6] 德 规验收处罚程序 [EB/OL]. 2025.
[7] 浦北 政执法事项目录 [EB/OL]. 2024.
[8] 重庆法治报 . 高速路违规施工处罚案例 [N]. 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