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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同与分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思维范式透析

作者

宁欣

中湘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 410000

法律职业群体的思维模式是指法律职业群体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一套相对固定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国企法务、律师、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其思维模式既受法律专业知识、道德规范的制约,又受各自工作环境与职业目标的影响。国企法务要处理好企业利益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律师要处理好当事人权益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关系,而法官要处理好裁判和社会效果的关系。通过对三种思维范式的比较,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三者在法律实践中的行为差异,从而为构建和谐高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三维主体思维范式的趋同表现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律人、律师和法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表现出明显的融合性,而这种融合性是三方共同参与法治实践的核心依据。首先,这三者都把“正当性至上”作为不可动摇的核心规范,无论在什么样的法律情境下,法律规范都是思维决策的基础[1]。如国企法务在处理国企股权质押纠纷中,应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和《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质押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而律师(不管是代表企业还是质权人)也会根据同样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围绕这些法律规范来认定案件事实,三者都不会因为商业利益、委托人诉求等因素偏离法律底线。其次,这三者依靠“规范分析+逻辑推理”的统一思维方式,善于在错综复杂的法律系统中筛选出准确适用的条款,然后按照“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例事实)——结论(法律后果)”的逻辑推理方式进行推理。以国企为例,三方首先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进行界定(前提条件),再结合企业的解除原因和雇员的行为(小前提),推导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结论)。另外,这三者都坚守着相同的职业道德底线,就忠实义务而言,都是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的:法务忠实于企业的合法利益,律师忠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忠实于法律的正义。在保密责任方面,双方都需要对其执业过程中获得的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如法务人员不得泄露企业商业机密,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隐私,法官不得公开案情涉密信息。同时,这三种方法都追求法律效果和实践效果的统一,不会机械地适用法律,而会考虑到落地的可行性和社会效果。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三维主体思维范式的分野特征

这三种思维范式也呈现出明显的分野特征,这是由于不同职业所具有的功能定位,准确地匹配了各自的执业需要。从思维取向上看,国企法务工作的核心是“风险防控”,具有很强的超前性和保守性。在开展新项目之前,法务部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并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梳理,如国企进入新能源领域的时候,要对项目的审批流程、土地利用的合规性、环保标准等进行审查,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防止企业因为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2]。律师们着眼于“权益维护”,思维充满了对抗和战术性,在代理国企合同违约案件中,将从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庭审辩论三个方面制定最佳的策略,代理企业的时候,着重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而作为守约方的代理人,就会尽可能地争取赔偿。法官秉持“居中公正”的理念,注重中立和终局性的思维方式,在审理案件中对当事人一视同仁,既不偏向国企的市场地位优势,又不忽略民企的正当诉求,在裁判结果上要兼顾个案正义和引导市场秩序。从思路的广度和效果来看,法务思维需要将法律和商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注重方案的可行性。相比律师而言,国有企业法务的知识面可能更广,知识体系更为全面、综合,除法律专业知识外,还会涉及企业所在行业、管理及财务等相关知识,更懂企业管理的方法和手段,需将法律工作与企业业务流程紧密结合,深入了解所在行业、企业产品及销售模式等,正如业内调侃 “在技术界,你们法律学得最好;在法律界,你们技术懂得最多”“不想当工程师的法务不是好职员”,甚至可能更了解企业所在行业的潜规则和特色

三、三维主体思维范式分野的成因分析

(一)职业定位与职责边界的差异

不同职业在社会分工中所承担的主要任务不同,这直接导致思维模式的分化。作为立场居中的法官,他的职责范围是以“纠纷的公平解决”为中心进行的,他需要将双方的利益都考虑进去,其思维方式更加注重中立性、逻辑性和终局性,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需要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避免偏向任何一方。国有企业法务的职业定位是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者和风险防控者,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合规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及内部法律事务处理”,其思维方式突出了商业和法律相结合的特点,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支持,平衡法律风险和商业利益。如参与企业的合同管理、投融资项目的法律审查、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内部事务[3]。而律师,则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他们的职责范围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支持,思维方式更注重于辩护策略和利益最大化,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利益来组织证据,进行辩论。这三种职业取向的本质不同,导致其对同样的法律问题的思考起点和关注点完全不同,从而产生明显的思维分歧。

(二)制度约束与执业环境的不同

制度框架对专业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和实践环境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加剧了三元主体思维的差异性。在制度约束方面,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基准”的司法理念,受制于审判程序、证据规则等多种制度的约束,决策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合乎法定程序,这样的制度要求让法官的思维更加趋于严谨和合规。国有企业的法务主要受到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章程和行业监管规范的约束,需要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履行自己的责任,同时还要遵守法律和企业的内部管理流程。他们的思维方式注重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提高管理的效率。比如,需要根据企业的审批流程来进行合同审查,同时还要符合行业监管对对合规报告的要求。虽然《律师法》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但是律师在服务方式和辩护策略的选择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制度上的约束也比具体的行为方式更多地关注于专业伦理,这给了律师更多的灵活性和创造性[4]。从执业环境上看,法官长期在法庭内工作,接触的大多是案件材料和法定程序,其工作环境比较封闭,国有企业的法务需要与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如业务、财务、技术等)进行合作,其工作环境具有内部协同和业务嵌入性,需要与企业的业务流程深度融合。律师需要经常与当事人、司法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所处的环境更加开放和复杂,而不同的执业环境又进一步固化每个人的思维特征。

(三)利益关联与服务对象的区别

三维主体和不同客体之间的利益捆绑关系决定了他们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性。法官是中立的第三方,与当事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其服务的本质是“法律正义”,必须摒弃个人利益和感情倾向,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为核心目标,而不会被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和利益诉求所左右[5]。国有企业法务的利益关联围绕着“企业的合法利益”展开,为所在企业服务,必须对企业的法律利益保持忠诚,在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减少法律风险。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将法律合规和企业的商业利益最大化相结合。律师与客户有直接的利益联系,他们为特定的当事人服务,其职业价值要通过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在思想上要紧紧围绕着客户的需要,甚至在法律的范围内,帮助客户规避潜在的风险。由于利益关联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本质差异,使得三者对同一问题有着完全不同的思维逻辑和价值判断。

(四)职业培训与成长路径的分化

职业成长过程中所接受的训练内容与成长路径,从根源上塑造三元主体的思维范式。法官的培训主要集中在司法裁判规则、法律适用技能、规范审判程序等方面。其成长之路一般都是从基层法院的书记员、助理法官一步步提升到法官和法官的位置上。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其思维更加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和对案件事实的严谨认定。国有企业法务的培训内容涉及到企业法律实践(如合同管理、合规制度建设)、行业知识、企业管理等诸多方面,他们的成长之路一般都是与企业的业务发展相结合的,可能会从特定的法律事务岗位逐渐过渡到综合的法务管理岗位,如从合同专员到法务经理,再到法律顾问。长期的企业实践,让其思维更加关注于法律解决方案的商业可行性。律师的训练更多地集中在法律实践技巧、客户沟通能力、案例辩护策略等方面,其成长之路取决于个人案例的积累和客户资源的扩展,需要对各种复杂的案件和客户的需要进行持续的反应,让他们的思维更加务实和灵活。由于职业训练内容和成长路径的不同,这三者在知识结构和思维习惯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并最终形成不同的思维范式。

四、促进三维主体良性互动的路径探索

(一)搭建跨职业交流平台

建立跨专业沟通的常态机制,打破三个维度主体之间的职业壁垒,创造思想碰撞和理解的条件。可以定期举办“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邀请法官、法务和律师参加,围绕典型案例、法律适用问题、职业伦理建设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使三方在沟通中认识到对方的职业困境和思维逻辑。如在一起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以组织三方都从各自的专业角度来分析案情,由法官来解读裁判时考虑的因素,国企法务分享企业商业模式的底层逻辑及内部法律风险防控的要点,律师来解释辩护策略的制定依据,这样的深入沟通可以消除人们的认知偏差[6]。另外,也可以建立一个线上沟通的平台,比如建立一个跨职业群,开设一个在线讨论栏,让这三者能够随时分享自己的职业经历,讨论自己的法律问题,在长时间的、持续的交流中,逐渐拉近彼此的思想距离,为良性的互动打下基础。同时,还可以开展“职业互换体验”活动,安排律师到法院和企业法务部门进行短期实习,法官和法务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来体验律师的工作,让他们亲身体验对方的执业环境和工作流程,在实践层面上加深对彼此的职业的了解,从而促进思想层次的交融。

(二)推动职业认知与理解深化

通过系统的职业认知教育,使三维主体对彼此的职业定位和价值观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降低由于认知偏差而造成的互动障碍。可以在三者的继续教育体系中,在每年的法官和法务培训中加入律师的职业伦理和实践操作课程,在律师的职业训练中增加司法裁判的流程和企业法务工作机制的内容,让这三者系统地学习彼此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规范。如法官培训时,可以请资深律师为其讲解代理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帮助法官了解其辩护逻辑。在培训过程中,可以邀请资深法官对判决书的写作思路进行解读,使律师了解法官认定证据的标准。另外,也可以编写一本《职业认知手册》,对这三者的职业定位、职责界限、工作流程、思维特征等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并将其分发给每个从业人员,以供职业学习之用。与此同时,还可以借助媒体的宣传力量,制作一部纪录片和短视频,反映这三者的职业特征,并在官方媒体和社交平台上进行广泛的传播,既可以帮助从业者加深对彼此的职业的了解,也可以让公众认识到三者的职业价值,为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完善协同协作机制

建立明晰的合作体系,规范各三维主体的交互过程,提高协同效率和质量。就案件处理而言,可以制定《三方协同办案指引》,对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法官、法务和律师之间的合作方式和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如在企业涉诉阶段,法务需要将公司内部规定、证据材料等及时反馈给律师,律师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法官要保证律师的辩护权,为三方合作提供制度基础。在法学研究和政策制定方面,可以设立“三方联合调研机制”,针对当前网络犯罪案件的法律认定、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当前法律适用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三方一起进行调研,并根据各自的职业实践,提出解决办法,增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另外,还可以建立一种协同评价机制,把三个部门的协同效应融入到各自的绩效评价体系中,如将律师对审判过程的公正性进行评估,将法官和法务对律师的职业素养进行评估,以考核为导向,促使三方积极地加强合作,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模式。

(四)优化法律职业生态环境

从完善法律体系,强化职业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等方面,为三个主体的良性互动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在法制方面,要对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包括保证律师会见、阅卷和辩护权,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约束;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和法务依法履行企业法律职责的机制,避免外界因素不当地干预司法活动和企业法务工作,保证三方在法律的框架下独立运作。就职业安全而言,应建立和完善“三人”职业风险防范机制,为法官和和企业法务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保障,防止他们因依法办案和履行职责而遭受不法侵害,为律师提供职业责任险,减少执业风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营造社会氛围方面,通过普法宣传和典型案例的解读,将法律知识传授给社会大众,让公众对这三种职业的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认识到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减少对司法工作的误解和不适当的质疑。同时,要加强对职业伦理的监管和指导,成立跨职业伦理监督员委员会,监督三方的职业道德,依法严肃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好形象,为三方良性互动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生态环境。

结束语

综上,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法务、律师和法官三种思维模式既有趋同的一面,也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多元化既是法律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又可以通过有效的交流和协调,转化为法治发展的推动力。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与完善中,应加强三方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方思维模式的相互理解与融合。对提高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可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游大宇.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以司法员额制改革为视角[J].法制博览,2024,(30):118-120.

[2]贺柯,王蓉.法律职业共同体视角下的法学教育思考——评《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文集》[J].中国教育学刊,2024,(07):153.

[3]徐辉,李俊强.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机制、困境与路径探析——以共生理论为视角[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4,(02):52-59

作者简介:宁欣(1989-05)女,汉,湖南邵东人,经济师、三级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企业法务工作。